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其演变(3)
9月2日总督与巡抚会衔发出告示,不令停止中英贸易。9月5日律劳卑无视英国给他的训令,竞令巡洋舰依莫禁号(Imogene )及安东罗灭吉号(Andromache)开入内河。两舰于7日和9日强行驶过虎门时,与守军交火;11日进抵黄埔。一小股水兵也于6日到达商馆。 在广州地方当局的抵制下,9月21 日律劳卑不得不命令两艘巡洋舰离开广州。26日律劳卑返抵澳门。29日恢复中英贸易。10月11日律劳卑因疟疾发高热死于澳门。12月9日,广州英商60 余人联名给英国政府上书请愿,要求英国政府派出全权公使,乘军舰直驶中国东海岸,“尽可能逼近首都北京。要有一支足够的海军力量作护卫”,对律劳卑之死,中国守军在虎门回击英舰及商务停顿等事件,向中国政府索取赔款,并要求重新开放厦门、宁波和舟山各口岸〔18〕。这份呈文确定了鸦片战争时期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基调。 九月十一日(10月13日)总督卢坤等奏称:英国“公司即散,并未复派大班,所来管理之夷目,又不晓事,省会重地,未便任由夷官居住”;“诸事必须另择统摄之人,英吉利与内地向来不通文移,似应仍饬洋商,令该散商等寄信回国,另派大班前来管理,方可相安。”〔19〕随后,总督即传谕行商:广州英商应寄信回国,请指派一大班,“一晓事商人,无须再派夷目,致生扰累。”〔20〕 律劳卑死后,曾在中国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多年的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继任总监督。1835年1月19日德庇时辞去了该职,由罗治臣爵士(Sir George Best Robinson)接任。德庇时与罗治臣均奉行“沉默政策”〔21〕。 1836年底,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取代罗治臣的位置。义律1834年随律劳卑来华,1835年为第三商务监督,同年任第二商务监督。1836年6月,巴麦尊曾致函罗治臣, “宣布了政府要撤销总监督一职的意思。”义律接任后,最初签署作“首席监督”,1837年2月2日又开始自署为“总监督”〔22〕。 义律在1836年12月14日就职“首席监督”的那天,就放弃了沉默政策,他以禀帖形式交由英商送给行商领袖,转呈两广总督邓廷祯,说明他已被任命为“英国驻华最高官员的职位”,请领允前往广州的红牌。总督邓廷祯对行商批复说,他从禀帖中察觉出具禀人是“弁目”而不是“大班”,这一点应该向他陈明;又说在探明皇帝旨意之前,义律应留在澳门。义律函复总督说,在皇帝核准他前往广州之前,他将留在澳门;同时他又通知行商说:“我的委任状是我的仁慈的国主签署的……我在广州的职责将是处理我国的公众事务,并将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两国间幸喜存在着的和睦关系。”〔23〕 邓廷桢奏称:义律“今既有公书文凭,派令经管商梢事务,虽与大班名目不同,其为钤束则一。”〔24〕并且奏请对义律“著准其依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二月二日(1837年3月8日)上谕准邓廷桢所奏。三月十八日粤海关部谕令行商:“本关部准咨前文,特颁此谕。各行商于文到之日,应遵即传谕该夷以下示各款:嗣后凡至省照料事务,必须恪遵施诸大班之现行章程;应负责谨慎办事,不得越分妄为;住澳住省,一切循照旧章,不准逾期逗留。”〔25〕 义律首次获准并于4月12日抵广州, 住留约三个星期后遵“谕”折回澳门。 从表面上看,清政府把义律当成旧时大班看待,“一切循照旧章”;但事实上,清朝当局已经注意到了义律的职务“与向大班名目不同”,且“领有公书文凭。”清政府对义律某种程度的认可,是中外关系出现新局面的一种变通举措。这意味着清政府处理对外事务的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意味着中外关系正在悄悄地向着更高的层次演进。这种变化,两年后林则徐抵粤处理中外事务时,就表现得更清楚。 三、林则徐禁烟与对外关系变化的趋势 英国政府对义律取得处理对华事务上的进展并不满意。此后,巴麦尊一再发出训令,指示义律:公文书信须与总督直接往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要交行商经手收发,并且不得用禀帖形式。1837年11月义律在这方面作了几次试探,“但总督始终不为所动”;这时义律就向英国外交大臣建议“由一兵舰送往白河口,当可立即从皇帝处取得一项对于这点作让步的命令。”〔26〕 直至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主持禁烟时,义律仍不能与清朝官员进行直接公文来往,凡事均须经行商代传。道光十九年三月(1839年4 月)间,洋商伍敦元等送到义律呈递钦差大臣一禀,由广州府呈缴。仅从形式上看,义律与旧时的大班似乎无甚差别;但实质上,此时的中外关系已经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义律在呈钦差大臣的禀文中,都自称为“英吉利领事”,并称“即经远职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27〕美国人吐哪在呈钦差大臣禀文中亦自称为“咪唎国特差驻粤领事总管本国贸易事务。”〔28〕 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1939年4月12日), 林则徐奏称:“查各国买卖,以咭唎为较大,该国自公司散局以后,于道光十六年派有四等职夷人义律,到澳门经管商梢,谓之领事。”〔29〕在林则徐看来,“领事”的职责在于“经管商梢”。这时期林则徐在奏折中经常提到:“据该领事义律禀覆”、“旋据咭唎国领事义律禀明”、“旋据咭唎国领事义律禀称”,等等〔30〕。虽然这时的“领事”与近代外交关系中“领事”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并且林则徐与义律对“领事”含意的解释亦有差别;但重要的是,此时中外已经取得这一共识,即:义律“领事”之职,系“由国主赐以权柄”,“领有公书文凭”。这与旧时“大班”相比,或与1834年律劳卑来华时的中外关系状况相比,显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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