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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这一结论还可以从明朝的“进士登科录”中得到证实。记载明朝科举新贵,即高中进士的学子姓名、地贯、役籍、出生年月、所攻学业等内容的《登科录》(又称《同年序齿》),是一部官方认定的,记录、保留进士户籍较全面的珍贵史料。在万历之前历朝数千名进士中,无一例登记为商籍或与此相关的铺籍、市籍者,这又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明初乃至明前期商人无专籍的论断。
    明初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那么他们隶属何籍(原役籍)?承当何种役使?元制:商贾及民营手工业者隶民籍。明承元制,商贾从民籍应无疑问,但事实上似乎要复杂些。明初政府虽有不许变乱户籍(实际即指役籍)和军、匠、灶等户“皆不许分户”的法律规定,但动态的社会,使行政包括法律上的干预、强制,都不能抑制家庭职业的重新选择和社会人群的流动、变化。上述规定,可以使政府设置的四大役籍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但每个家庭还都可以在正职之外,以剩余资力人力兼营其他职业,从事其他劳动。有的甚至违背规定,分户析产,让子弟去独立发展祖业以外的职业。这其中开店设铺经营商贸者就为数不少。
    洪武年间,在南京、苏松地区,即有拥有田产的地主、富户兼营商业的。永乐年间,迁往北京等地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肆者大有人在,甚至一家有数处之开张(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他们的职业已经是商,但照常编入里甲、纳赋供役。他们没有脱离民役。直到明中叶,北京有些铺户还承继祖籍。“岁粮方办,而里长频催;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6页。)。这部分铺商属民籍无疑。
    军户是政府管束最严的一种人户。但明初军人经商者(尤其是有功军人将积蓄投入商业者)比比皆是。永乐年间,成祖颁布这样一道命令,“那军家每(们)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不肯买办……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著他买办”(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既然一体“著他买办”,那么就可以视作是朝廷承认军户经商的合法性。明律规定,军户户内数丁必须服军役,其余丁男或家属可以充吏、生员,自然也可以当铺商。永乐以后,军人家属经商更为普遍。当时江南巡抚周忱曾在一份奏疏上称,“淮安二卫,……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这种军家铺户、“军人家属”显然是属军籍的。徽州率东程氏就是典型的一户军籍商户。程氏第十世程观保于元朝末年名在军户册籍。十一世程维宗明初经商,曾获暴利置下田产,但他及其子孙仍为军籍(注:《率东程氏家谱》虽未明记元末明初程氏家族为军籍,但记十世孙程观保“全身保家悠久也”,又说他“昔在军旅”。还记,明初程氏十一世程维宗有“洋湖”,“名曰‘知报庄’,以备军役之用,至今犹遵守焉”。十二世程寿童“又充千夫长”,即千户长,是为明代军官。从这一系列记载看,程氏是军籍商人。以上资料见程时化《率东程氏家谱》卷一、三,嘉靖四十二年刊本。也参考栾成显《明末典业徽商一例》,《徽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匠户的主体是手工业者,而铺商在某种意义上与手工业生产者有着亲缘关系。“前店后坊”,曾经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典型模式。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朝廷对工匠服役实行轮班制,即“岁率轮班至京受役”,使匠户的劳役有所减轻,不少工匠可以有余力和时间经营自己的产业。他们开店设铺,经营自己生产的手工业产品。他们身为匠户,承担着匠户的役籍,但又同时经营着商业,并且因为这种经营结构紧密,他们的店铺有较强的生命力,可以世代相传。其中不少人还从坐贾发展为行商,专门从事贩运买卖,基本上脱离了工匠的行业,但在户籍隶属上仍归匠籍。如安徽休宁商人汪正科先祖:“囗传至福厚公,大明高皇帝定鼎金陵,囗为匠籍”(注:汪正科:《汪氏阄书》。原件现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此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10章《徽商个案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传至正科,仍袭匠籍。
    至于灶户,虽然他们普遍社会地位低下,但个别从制盐者(尤其是一些豪灶)转向盐的销售者(包括私盐营销者),继而成为富商大贾者在明前叶也不乏其人,这类盐商依然隶归灶籍,服灶籍应当之役。
    总言之,明前期铺商的役籍是分归于军、民、匠、灶诸籍的,而其中主要是归属民籍,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二、铺商非占籍不得坐市廛
    以上对明初商贾无专籍论叙,其旨仅在说明商户明初并不像军民匠灶等户一样是全国户籍中一大要籍。由于上述这些历史原因,当时的商贾中只能以各自的原籍(主要是祖上被划定的籍,即军民灶诸籍),承当各自相应的封建义务。而这后一条,则又成为后来商贾户籍起变化的潜在原因。
    明政权强制于四大户籍的封建义务大致是固定的,军有军役,民有民役,匠、灶户也各有专役。但实际上役种相当杂散,政府除佥派常役外,还有一些随时之需往往要临时加派,尤其民役。明初政府尚注意节俭,对百姓科派较为慎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官府,其不时之需日多,对百姓的加派渐趋繁杂。官府有一事则必设一事之差役,征派相应的人户来服役。《明史·食货志·户口》记:“民有儒(注:元代儒户为单独一籍。明代将其归入民籍,但人们习惯上仍称其为“儒籍”,比如在科举中,有生员和进士被列为“儒籍”。),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说的就是在要籍之下,尚有各种不同的职役户,官府根据不同需要,随时征募他们当差应役。实际上到官府当差的职业户很多,据王毓铨先生的统计,有明一代役户约有80余种(明朝正史显然不可能把所有职役户全部罗列出来)。商贾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群体,必然也要承当与他们职业相关的封建劳役;对统治者而言,商贾的存在也确为他们的生活享受带来方便,并在经济上也有利可图。但由于商贾长年在城镇活动,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较为疏松,更由于经营的好坏,使商贾队伍经常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如果不加以管理控制,很可能让这一群体在政府的役网中遗漏,于是政府建立了商贾在应承原来籍役之外还必须在经商地区占行户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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