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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嘉靖万历年间,商役日趋严重。朝廷、地方官府遇有需求,无论大小,即便锱铢小事如笔墨纸张之类,也都召募占籍铺商去买办。商人应召服役,不仅费时费力,更有赔貱之苦。这种买办照例应该是“官给其直(值)”的,可是一是官府所定官价大大低于市价,二是官府常常借故不给其值,三是货物“一入衙门,则胥徒便视为奇货,措抑需索,无所不有”(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以致使铺商难以承受。在这样的重役下,铺商往往占籍才数年,“富者必贫,贫者转徙”(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几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铺商甚至“一挂商籍,其家立罄”(注: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引自《云南丛书》集部之七。)。因此,商人们对官府征召,不仅召之不来,而且避之唯恐不及。豪右铺户的做法是以厚贿营求优免。锦衣卫行户则以权营私,略交铺行“协济银”蒙混过关(注:《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而一般铺商则只能以逃籍相抗,他们或者逃离占籍地,或者“变易姓名”、“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如投充军户中的校尉、力士等。其结果是真正能被应召服役的人数骤然减少。先是朝廷规定全国户籍黄册十年一更造,更造时各地对所在的人户实行清审。城镇铺行在永乐时也规定十年一清审。至时,为使有足够的商人占籍以供差役,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朝廷颁发了“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制”(注: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的命令。不久,万历帝又令顺天府及宛平大兴等县参照应天府事例,也实行五年一审制。原先的铺行清审是对确已转业、破产或亡故者除其名,对以前漏登者和新开张铺面者重新注籍、编排在册而已。而此时,清审由“官司密钩,若缉奸盗”(注:《明史》卷八二《上供采造》,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92页。)般地组织力量,对所居人户“无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进行搜查,然后强佥富户为商,实际这是佥民占籍,更是逼商应役。铺行清审已不折不扣地成为官府强敛百姓的一种手段。于是铺商乃至城市中的一些富家大户一闻清审,犹如“牛羊鸡犬赴屠,其觳觫之状,悲鸣之声,直欲使天光尽黯”(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一。)。这是一幅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图景。
    明中叶以后,铺商占籍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对他们的户等划分上。元代将民户划分户等,明代依旧。弘治中至嘉靖初,中央与一些地方州县始有以铺商“赀之丰歉,居货之多寡为差”,分他们为上中下三等,“令各占籍”(注:嘉靖《增城县志》卷九《政事志·民赋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的要求。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明政府采纳给事中赵格的建议,在对铺户清审的基础上,正式据其生理丰约,将在京宛大二县的铺商分为三等九则(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录入册籍,并根据等则征收代役银(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南京也照此实行。因此,全国一些地区在铺行的册籍上进一步明确了户等,使征派他们有了明细的依据。明代铺商的占籍制度也较前有了发展。但是,当时划分户等,统计不可能达到精确的程度;籍名在官者,不论其资产多少、户等上下,都要征银,它仍然基于铺商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份关系上。因此它徒有赋商货之表(似以商贾资产和赢利为据,确定户等,再以征银),却不脱赋人头之实。而且征银行之不久,官府又责在籍铺户领价买办,继续用其役力,从而达到了对商贾财、力的双重盘制。
    三、“商籍”的设定
    如上所述,明初人户各有定籍,不得随意变乱。然而,明中叶后由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上国家长期基本处于安定环境,因此生齿渐繁,户口分合、流移,有脱籍,更有附寄籍者,全国户籍(除民籍户较稳定外)发生了很大变化。明初所定军、匠诸籍,多虚尺籍,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注:王夫之:《噩梦》,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 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第291页。)。由于受“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的影响, 商业成为人们热衷的选择,因此户口流向商者为多。
    同时,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带来了赋役、货币,包括盐法等方面的变化,行商得到以折色代役(赋)的便利,能安心寓居一地,相对稳定地经营商贸。特别是盐商,自从“开中”制改为“开中折色”后,他们由原来的纳粟边境改为纳银运司以领取盐引,解除了远涉之苦,于是向盐业集中地(尤其是两淮、两浙)麇集,并定居下来。他们积极在当地购置产业,建筑房屋,营造坟地,以求取得附籍或寄籍权。他们及其子孙“婚姻于兹,衣食于兹,与土著世产者非有别也”。而他们一旦返回故里,反遭到指责,“谓其言语不相通,面貌不相习,又无产业可考”。故乡人“群以冒籍攻击之”(注:康熙《两淮盐法志》卷一五《风俗》,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初编》,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影印本。)。显然,他们长期脱离原籍地,祖籍已经得不到承认,原来是军是民是匠对他们几乎都无什么实际意义了。他们真正的位置在职业所在地。明中叶后行商,特别是大盐商在侨寓地普遍土著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然而,唯独在参加科举考试中原籍还是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明代科举,不管哪一级考试,应试者都必须填报体现本人和家庭身份的所谓原籍。“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他郡试。”(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9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86-487页。)明朝政府原则上不承认在原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应试,更有严格的“冒籍之禁”。因此,外寓人员参与科考一不能遗弃原籍,二往往要徒劳往返,去百里千里外赴考。
    明代盐商和历代盐商一样,依然是商人中得利最巨的一类。但他们在财富方面获得巨大成功以后,得到的只是锦衣玉食以及奢侈的物质生活,为了要光耀门庭、提高社会地位,他们寻找的唯一出路是跻身官场。于是他们热衷于科举,希望科举能使商贾改变身份,并为商人子弟入仕提供最佳机会。而政府对盐商参与科举一向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元代,河东盐场就专为盐商设立了“运学”,其受注册学生称为“运籍”,运籍学生允许在所属运司应试。明初运学一度废除,至正统初年,河东恢复“运学”、“运籍”。但有些大盐场如两淮、长芦等仍不设运学,盐商子弟可附籍应试,取得专门额例。当时这种附籍虽未称商籍,但却是为商人设专籍的先导。
    关于两淮、两浙盐商“商籍”的设立,日本学者藤井宏、寺田隆信和中国学者张海鹏、王振忠等先生早就作过详赡的论证。综合他们的学术成果可知,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两淮正式设立“商籍”。不过此“商籍”中“且有西(山、陕)商”,而无“同省地近”的徽商,徽商仍只可附籍应考。两浙盐商及其子弟,于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即“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让政府同意他们在盐场“附民籍收考”。两淮设“商籍”后,在两浙引起极大反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在徽人吴宪、汪文演的倡议下,两浙盐商及其子弟,极力向“台臣”争取,得到了巡盐御史、徽商之同乡叶永盛的特别关照和支持,也设立起“商籍”,同时又得到朝廷的承认并加以重视。朝廷有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注:此引主要据日本学者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江汉论坛》编辑部:《徽商研究论文集》1985年版)、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以及中国学者张海鹏主编的《徽商研究》(安微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等著作。)。“商籍”的设定,使两淮、两浙的盐商及其子弟,不必再为上进、科考而徒劳奔波,同时又确保了国家对盐税的征课,甚至增额,真所谓“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也”(注:雍正《两浙盐法志》卷一五《商籍》。)。“商籍”既方便于商家,也有利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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