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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这项制度始起于何时,目前尚不能细考。万历年间北京宛平县知县沈榜在记叙这项制度时说:“铺行之名,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看来这一制度在明初已有雏形, 并且是从两京首先开始的。当时城内外居民要按其所在里巷编排为里甲,但对铺居之民则还要求“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并因“各行不同”,给予不同的名称。大体是经营同一货物的归成一行,以行业名命之,如“等秤铺”、“绒线铺”、“笔墨铺”等等;“注之籍”,就是在官方设立的册籍上登记,内容有姓名、年龄、居住里巷、家庭成员等,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则是“所业所货”,即铺商所从事的行业、所买卖的货物要详细登记在册。明代规定铺居之民只有在官府注了籍,才能成为合法铺行,才有在该城市的居住、贸易权利,否则就是“市井无籍之徒”,要被驱逐出城。
    官府要铺商注籍并将其编排为铺行,其目的是要让商贾这一群体为官方服务,强制他们尽封建义务。“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无论军民, 但买(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这种差役,就是铺商在注籍之后必须承当的封建义务,又叫铺行之役。归纳起来,在嘉万以前铺商之役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向官府交纳实物,一般是本店货物。如南京的一些铺行就是专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他们的役,就是为内府提供皇帝用的绸缎绫罗和各种器皿。二是铺户领官银为官府买办物料,这是一种役使。铺行之役在万历以后骤然加剧,以致酿为铺商一大劫难(铺行之役,曾有多篇专文论及,兹不赘述)。
    “商贾占籍”做法实施之初,其主要对象是居住在城市并拥有铺面的坐贾(也叫铺户)。对“旋入旋出”的行商,政府并不强求其必须在城市占籍当差,对他们的控制和征索,是通过向行商发放路引来实现的。行商必须持政府发给的路引才能跋涉贩运,沿途住店过关,路引上开有行商姓名、年龄、原籍、所带资金及货物名称、数量,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等内容。凭此他们过关涉卡,要交纳一定的商税,但与他们相关的职役却不曾负担。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也有了变化。
    自正德以后,由于国家长期和平稳定,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产品较为丰富,全国道路交通得到改善,各地来往日益方便,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商贸活动的进行。丰厚的商业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人投身于商业活动,商人队伍日见扩大,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一支队伍。活跃的商品经济刺激了统治阶级对物质享受的无休止的追求,与侈靡之风伴行的纲纪废弛、国用渐亏的政权危机也日呈严重。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下,统治阶级采取种种措施,逐步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人身控制。如铺商之役从当行买办发展到召商买办,直至佥商买办。铺商占籍制度也是其加强对商贾科派、索取和控制的内容之一。
    铺行之役发展到召商买办时,原不常参于该役的行商也屡屡被征召赴役,原因是当行的铺户一般只能买办和贡纳朝廷、官府日常所用之物,而对大宗物料如木材、石料、粮食及名贵奢侈品如香料、珠宝玩好等则无力为之,非大行商不能办到。行商遂也成为商役征募的对象。这些暂寓城镇的大行商被纳入了市井占籍范围,而那些“居积货物以至佣贱小贩,自军民匠作以至单贫手艺,凡在生理,无弗占籍者”(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即使有些生员因生计所迫,而借父兄子弟的铺面进行经营,“以资课业”,被认为是“士人窜身市籍者”,也要“概编之”(注:马歘:《下雉纂》,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8页。),让其占籍应役。锦衣卫官校经商者也不例外,于是在两京及一些重要的商业城镇,如临清、苏州等地,甚至一些县城,都有了“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的成规。明中叶以后,商贾占籍范围大幅度扩大。
    流民、逃户一直是明政权户籍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明前期各朝皇帝都采取过多种措施,使其回故地复籍,但收效不大。进入明中叶后,流民、逃户更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并且强令他们回原地复籍的做法也行不通了。于是成化年间,政府对流民逃户实行了变通政策:有条件地允许他们在当时所在地附籍,即允许他们可以不再应承原籍差役而在当地纳税当差。嘉靖初,政府正式颁令:凡流民、逃户在流寓之地“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其在当地“附籍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六年(公元1527年),政府对长期脱离原籍在京师经商者予以同样的待遇:“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家,除浮居客商(作者注:有关浮居户后详)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这一附籍政策同时也施及于全国其他地区。如侨寓在江南的“其实有田产、坟墓在江南,与入籍之例相符者,准其呈明于居住之州县入籍”(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九九杂记三《两淮商灶籍学额》,鸿宝斋1928年排印本。)。稍降至隆庆万历年间,在扬州的“有祖宗坟墓、邱陇成行,已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的各省盐商,“占籍州县者凡数百家”(注: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二《比例建学养育人才以励风教疏》。)。万历、天启年间有许多徽商在山东临清附籍(注: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什九皆徽商占籍,商亦籍也”,中华书局1959年版。)。成化年间对离原籍者还有一种安置政策,叫寄籍,即允许一些在故籍还有产业,或家中有丁力支持原籍所业、而自己经年在外、又不想完全脱离乡土者,可以保留原籍在寓地挂籍寄居。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离开乡土的商贾。嘉万年间,山陕、徽州诸大姓商人向两淮纷至沓来,“河津、兰州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都“兼籍故土,实皆居扬”。歙县的程、汪、方、吴诸大姓,“也累世居扬而终贯本籍”(注:嘉庆《江都县续志》卷一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09页。)。特别是徽商, 他们一般都以寄籍的方式在外经商, 其“寄籍者十之五六”(注:万历《歙志》《货殖》: “九州四海皆歙客,即寄籍者十之五六。”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在前文中有附籍“除浮居客商外”语,明言浮居客商不得附籍,但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浮居客商只要置下铺面,当地政府就将他们看作寄籍。明王世茂《仕途悬镜》载:某县按例造册(黄册,当地称烟门册)以备清查,其主要户别依次如下:正户(有田人家)、副户(有田别居者)、佃户(佃人田种者)及浮户。浮户的具体所指是:“凡无田工伴、或别作生理、异籍寄居、或开张铺面者皆是。若无业之人,不列名浮户者,即系流棍歹人,查出另议。寄居有田者,仍入正户之内。”(注: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二,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章《户籍和土地制度》,第9-10页。)浮户的登记内容有姓名、字、号、年龄、住地、房屋、生理、子孙、佣仆等项。可见所谓浮户,也是官方户口登记册上的一项寄籍者的注籍。总之,无论附籍还是寄籍,都是对原先较为疏松的铺商占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实际也是对商贾人身控制的强化,为进一步盘剥勒索作了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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