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团部落”的修筑及部落内的法西斯统治 日伪当局规定各地的“集团部落”其构筑以正方形为准,建有防卫设施炮台、壕沟、土墙、铁丝网等。部落内以收容80-100户为适当。汤原太平川“集团部落”是日伪统治中国东北期间一处规模较大、比较典型的部落,该部落位于汤原县城东35里处。1936年日本侵略者动用民工4500余人修筑了高3米、宽2米,长达2532米的围墙,墙内筑有二层台阶,墙外挖有1.5米深,3米宽的水沟,水沟外面安设1.7米高的铁丝网,筑有大小炮台9个,部落内建有警察署、日本守备队和拘留所房屋各一处,部落内收容了太平川邻近的齐家屯、姜家屯等12个村庄的居民⑩。 1938年日伪当局强迫居住在松花江下游及乌苏里江沿岸的赫哲族人实行归屯并户,抚远以西王家店以东的赫哲族村屯全部归到八岔屯部落。1942年日伪当局强迫世居富锦、抚远等地的赫哲人移居于荒芜人烟的密林沼泽地区,建立一、二、三部落。 日本侵略者强制黑龙江人民归屯后,对部落内的群众实行残暴的法西斯殖民统治,建立各种控制和奴役群众的机构。部落内一般设有伪警察署或分驻所、拘留所,配备10人以上的武装警察并驻有日本守备队或伪满军、治安队,伪牡丹江省宁安县18个“集团部落”均配备了日本守备队或伪满军(11)。部落内实行严格的保甲连坐制,组建伪自卫团,从事各种军事训练。伪警察和自卫团一方面担负部落的防卫,同时还进行户口调查、收集民情、回收枪械、岸哨盘查等活动,协助“讨伐”队搜查部落内的通“匪”者和反满抗日地下工作者。 被赶入“集团部落”的居民在部落内受到严格控制和监视,毫无人身自由。日伪当局为使“匪”民分离对部落居民中16-60岁的男子采取指模,进行指纹登记,部落内无论男女凡12岁以上者都发给居住证、通行许可证、携带物品许可证、购物证等,随时受到军警宪特的检查,无证件者则以通“匪”罪惩处。在太平川“集团部落”,三五人不许结群行走和谈话,夜间不准插门、点灯、说话,警察特务昼夜逐家清查;外出来客必须到警察署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外出或留宿客人;规定部落内居民日出群集一起外出劳动,太阳偏西日本旗落必顺归宿。 四、建立“集团部落”的后果及危害 日本侵略者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数千个“集团部落”,其结果给人民造成了苦不堪言的灾难。 大面积耕地被禁种荒废,耕地严重缺少使农民缺衣少食,缺粮的严重后果致使饿殍遍野。 “集团部落”内住房简陋,疾病蔓延,人口减少。部落内的民房只有极少数是归屯前筑成的,迁往部落内的农民多数没有住房,有的露宿柴草堆旁,有的搭草为棚,有的就地挖个“地窨子”,由于部落内居民不是住房简陋陕小、四处透风,就是无处容身、风吹雨淋,因此染病死亡者甚多。赫哲人被赶往部落时,除几处潮湿的“地窨子”外没有住房和任何生活用品,人们饥寒交迫,瘟疫流行,又无医无药,1944年一场伤寒,第三部落不到两月就死去38人,致使本来人数偏少的赫哲族人口数量迅速下降。民国初年赫哲人约有2500~3000人,到光复时仅剩下300余人(12)。 各种劳役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集团部落”内的农民被强制承担部落内各项设施的建设,参加各种劳役,青壮年被迫编入伪自卫团或警备班,进行义务性军事训练、出劳工,太平川居民平均每年每户被强征30余次人工,此外每年还要付出约300吨粮食的杂税负担,如人头税、保甲费、土地租金等十余种。 日本侵略者采用政治围困和经济封锁的手段进行归屯并户和建立“集团部落”,其结果隔离了抗联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断绝了抗联对人民的保护和群众对抗日武装的支援,给抗联在给养、宿营、兵员补充、情报等方面均造成极大困难。尤其是在冰天雪地、密营被烧、储粮被毁的情况下,饥饿和寒冷使抗联的生存受到威胁,不得不离开游击区去另辟新区。 综上所述,“集团部落”是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达到“治安肃正”目的推行的法西斯政治统治和军事镇压相结合的极端残酷的殖民统治政策。尽管如此,东北抗日武装始终没有被消灭。 注释: ①伪治安部警务司:《满洲国警察史》,第三编第三章《建设集团部落》,1942年。 ②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06-208页。 ③④⑤⑩(11)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大讨伐》,中华书局,1991年,第427页,第173页,第162页,第189页,第196页。 ⑥⑧⑨(12)《黑龙江文史资料》第19辑,第195页,第153页,第198页;第22辑,第207页。 ⑦《饶河文史资料》第3辑,第107-108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