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迫害致死中国劳工近千万(之二)(2)
七日本应对近千万死亡劳工负责 在14年的第二次中日战争中,特别是日本全面侵华的8年, 日本俘虏中国战俘何止数百万,几乎完全下落不明。反观日本在投降前,在东北被苏军俘虏的日本战俘约65万人,迄今日本朝野还追究他们的下落?(1991年4 月苏联答应提供被俘人员名单及已死者的骨灰埋葬地点的资料)难道说中国人的性命真像日本人任意屠杀的鸡犬吗? 第一,我们必须认清日本的迫害、屠杀战俘和劳工不仅摧残人类道德,使我们不能容忍,更违反百年来的国际公法,必须予以制裁。1908年制定之《海牙陆战规则》明文规定: “交战时避免破坏和平居民的财产,对妇孺、病人及老年人应加以保护;禁止破坏或掠夺敌人的财产;对被占领区居民,不准强征物资及劳役。” 二次大战后,审判德国纳粹战犯的纽伦堡法案,后来也适用于审判日本法西斯战犯的东京审判的“违反人道罪”,更明确规定:“即在战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所犯的谋杀、毁灭、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无论其罪行是否违反罪行发生的所在国家的国内法律,皆视为犯法。”联合国自1968年以来屡次声明追究“违反人道罪”不受国际法上习惯的“30年时效”限制,所以各国继续追捕纳粹战犯。1996年以来,美国也开始不准日本战犯入境;其司法部企望日本政府提供战犯名单,但迄今为止,日本政府拒绝合作。日本人在中国犯杀人罪者何止数百万人,如以平均寿命76岁为准,至少应有数十万人健在。日本战犯远比纳粹战犯残暴的罪恶,为何独得美国过去自私的、失掉理性的暗中保护,和今天日本朝野竟把这些战犯视为民族英雄予以崇拜,足证日本人如何藐视美国人和中国人。 再者,如果日本真正讲民主和法制,应尊重其宪法。日本1947年由麦克阿瑟元帅代为制定的宪法第18款:“禁止拘留任何人予以奴役,除非对犯罪的处罚,禁止非志愿的苦役。”第29款:“因公众用途所占有的私人财产必须作出公平的补偿。”第31款:“对任何人不可剥夺去生命或自由,不能加以任何其他罪犯的处罚,除非依照已建立的法律程序。”日本系联合国的一员,自应遵照联合国的决定,按照“违反人道罪”及上述之日本国内法律追究在逃战犯,绳之以法。 值得庆幸的,新西兰著名作家詹姆斯·马(Jams Mackan )在其拥有1600页战犯调查的原始文件中,已查出400名战犯的姓名, 这可作为我们追究日本战犯的开端。 第二,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早日完成调查和研究,作出科学的中国战俘和劳工被奴役、迫害和屠杀的数目。本文的初步探讨可作为调查研究的基础,关于战俘方面,除非日本提供证据,我们认为在华中华南,日军将战俘全部杀戮,未设集中营,战后也未交换俘虏。日本政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作出交待。 日军在华北俘虏军民2760227人,初听可能认为夸张,难以置信。如果仔细分析日军在华北5次大扫荡和修筑军事工程, 就会认为此庞大数字之可信。其中133147人战俘除外,2627080人可按民夫计算。 日军在华北的5 个战俘劳工集中营军民的命运虽较在战场上被捕立遭屠杀略好,但所遭虐待、迫害亦极严重。设立集中营本身违反道德,甚至国际公法,但就中国战俘而论,总还有生存的希望。华北5 个集中营,其中塘沽集中营主要是输日劳工的转运站,劳工被拘留时间很短,死亡情况不详。其余4大集中营共收容战俘约13.5万人, 死难于集中营者7.7万人,死亡率高达57%,但是,名称不同, 实质则一的小型集中营应该很多,尚无法估计其战俘人数。未死于集中营的战俘皆送往东北、蒙疆、华中、日本充当劳工,称为“特殊工人”,倍受虐待,以别于一般劳工。 日本奴役中国劳工以中国东北为主,早在1920年代,东北即自关内输入劳工,如1927年曾高达104余万人。“九一八”以前的5年,出关劳工共427.3万人,返华北者仅187.6万人,所以有77%在东北落户。九一八事变后的5年(1932-1936年),日本限制华北劳工进入东北, 出关劳工人数锐减为236.9万人,但同时期归返华北者达209.6万人,占出关者88.4%。为赶建对苏防卫工程及增建国防工业,日本决定大批自华北输入劳工,据1944年《满洲矿工年鉴》所载,1939年至1942年4 年当中,进入东北的华北劳工达422.7万人,回归者仅251.0万人,约有41%劳工未返华北。 对于上述3个时期华北劳工出关东北的变迁如何解释, 笔者认为可能有助于对日本迫害劳工和劳工死亡率的了解。“九一八”以前5 年出关的华北劳工有77%落户东北,这是因为东北地大物博人口稀少,易于谋生。东北人多源自山东、河北两省,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很多逃亡关内,由华北进入东北的劳工固由于日本的限制因素,但与不愿为日本人服务和不愿做“亡国奴”也有很大的关系,所返回华北者达88.4%。同时这也显示在东北落户困难,其原因之一是日本为“治安肃正”、“匪民分离”,根除东北抗日义勇军,自1933年起实行“集家并村”。另一原因为日本自1933年开始向东北移民,强夺良田,俨然成为大地主。1937年日本更拟定在20年内,移民东北100万户,500万人。在此情形下,华北劳工无法在东北立足。(注:见铃木隆史著,周启乾等译:《日本帝国主义与满洲》,台北金禾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621页;霍燎原、徐月华:《日本在中国东北实行的“集家并村”政策》,《东北沦陷史研究》1998年第1期。) 那么,1939至1942年的4年当中,华北劳工为何有41 %未返华北呢?他们无法在东北落户,或因工作需要不准脱离,或因病、累、迫害致死。另外有大约30万名劳工从事关东军筑城工程,无法逃离工地,最后遭到集体屠杀。如果以1932到1936年的5年当中,华北劳工返回关内的88.4 %为准,则以后4年的47%应返而未返的华北劳工大约198.7万名,他们很可能多已被迫害致死。 日本占领后的东北,经常需要劳工约200万人,14年中, 日本奴役至少2800万劳工。如以美军沦入日本人手中的战俘的30%的死亡率计算,在东北的劳工死于日本人手中的应为840万人, 主要负责这八百多万人生命的当然是日本政府和关东军。 华北本身每年需劳工达100万人,八年抗战期间奴役劳工约800万,为军事工程强征民夫4500万人次,至少为100万人, 另输出蒙疆至少50万人(按,华北劳工协会“蒙疆”劳工,1942年为40795名,1943 年为82093名,1944年为47275名;议定1945年提供7万名)。 以最保守的估计,华北的950万劳工至少有100万人被日本人迫害致死,华北和东北在第二次中日战争中共奴役中国劳工3700多万人,远过于纳粹德国奴役外国劳工七、八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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