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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两次历史性变革(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 许经勇 参加讨论

二、富有生命力的家庭承包制
    既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要求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重新塑造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由此决定了,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废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在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改造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竞争主体,比之对城市政企合一的国营企业制度的改革,相对容易得多。这是因为,传统体制支配下的农村,虽然国家对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控制是很严格的,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属于国家,这种控制是纯粹行政控制,并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作保证。因而,要把政府的职能与经济组织职能相分离,是不会很困难的。而对城市国营企业来说,由于国家的直接控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基础上。既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要把国家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必然面临一系列难题。正因为这个缘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经营机制还没有获得根本性转变。
    如果说,落实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那么,强化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负盈亏责任(即由软预算约束转变为硬预算约束),则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才有可能(也才有理由)要求其对生产经营后果负责。而之所以把自负盈亏作为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塑造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是因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说,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实行自负盈亏,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一方面具有利益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具有利益的约束机制,从而才有可能按照市场的规则行动。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使资源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从供给过剩部门流向供给不足部门,以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目的。如果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不是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信号的变化对其切身利益关系不直接、不密切,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对市场信号的反应就会很迟钝,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必然要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长时期以来,人们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表明,这种理论带有一定滞后性,它仅仅把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看成是经营方式的改革,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等问题,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这就必须要求农村微观经济主体是独立的投资主体,其投资利益与风险责任,向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转变。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改革了所有制。把“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改革成为家庭承包制,这本身就包含着所有制的改革。中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不是采取包产到户的形式,而是采取包干到户的形式,即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差别在于,包产到户包的是土地里的产量,将包的产量交给生产队后,生产队给你记一定的工分,超产部分农户和生产队分成。这种承包经营形式,生产队作为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的性质没有变,仅仅是农民多了超产分成的权利。而包干到户,农民包的是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全部是农户自己的。这个变化是非常大的。从此,生产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农户则变成了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分配单位了。由于上交国家和生产队的那两部分基本上是稳定的,只要总产量增加了,农民所得的那部分就会越来越大。既然剩余的产品和收益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的法律界限就是相当明晰的。不论承包户是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消费还是用于积累,均不改变个人所有权性质。属于承包户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也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增值。正是通过实行家庭承包制,把农民个人所有制引入新型农业合作经济中来,鼓励农民个人向合作经济投资、投料、投工(指劳动积累),使以往那种完全公有化、纯粹集体所有的传统公有制形式,变成为目前这种不完全公有化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土地和农业基本建设)与个人所有制(土地以外的大多数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个人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说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即确认农民个人财产权。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因而农户承担盈亏责任的财产,主要是农民个人的财产。这是家庭承包制所以能够被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乃至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之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的基石,是解决农村所有矛盾和问题的前提。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才会利用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显著差别,发展家庭副业,大搞多种经营,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被邓小平视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才有可能因此得到蓬勃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必然要积累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发展自营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就开始形成了。与此相联系,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也开始形成。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权、责、利高度统一,长期被压抑的积极性就会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交换就会迅猛地扩大,农民就会利用自己的经营性资产,积极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个真正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就会出现,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现代化才会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或始初增长点。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模式的设计,农业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家庭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人们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制度外经济变量),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所特有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中的反复比较得以证实的,也是中央之所以再三强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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