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差异分析 如上所述,虽然明朝与后金都认识到蒙古降人在双方斗争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具体在对蒙古降人的安置态度上则有所差异。 首先,在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上,明廷内部存在分歧,意见不一,态度消极。相反,后金上下一致,态度积极,妥善解决了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明朝辽东经略袁应泰虽下檄文于辽东各道,为蒙古降人发放月饷,但却遭到户部郎中傅国和辽东各院道官员的抵制。傅国说:“本奉命以度支金钱养兵,未闻养夷”,认为袁应泰檄文中提出给蒙古降人发放月饷,无疑是“辍军实而赉寇仇”的行为,万万不能答应。袁应泰又与各院道官员商议:“权以皇赏之三百万饷夷也。”各道院官员,“皆不敢应诺”,并加以反对:“皇赏有命曰‘有功者赏’。就食之西夷何功乎?各道亦何敢专予赏?”(51)可见,明朝因在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使辽东经略袁应泰的檄文成为一纸空文,月饷也徒成画饼,最终没能解决蒙古降人生计问题。后金则不然,对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态度积极,认识一致,措施得力。天命六年十二月,后金规定:凡来归的蒙古降人,“每一蒙古男丁,月给米一斗及银二钱”。(52)随着蒙古降人接连来归,后金也出现“供应粮草,无人主管”的状况。(53)为此,天命七年六月,努尔哈赤设立专门的官员负责此事,并对其职责作了明确的要求: 著尔等带所养育之蒙古人至该牛录人祭祀之处,供其食,有酒则供其饮之,至于瓜、茄、葱、菜以及菜园之食物同食,衣衫、布裤易旧新,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衣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作。或逃或失,由尔等偿之。既已交付尔等养育蒙古,即切勿使之过于劳苦,但亦勿因奉命养育而过于怜惜之,出力当差,善者则称其善,恶者则言其恶,告之于汗。(54) 后金对于未履行其职责而玩忽职守的官员,给予惩罚。天命八年二月,“参将噶鲁因未糊蒙古房屋之窗户,故罚银七两,以销其功。”(55)这充分反映出后金对蒙古降人的重视。三月,后金又制定了“善待来者”的法令。规定:“查点新来人口,给以田、舍、席、器、斧及锅,妻、奴、衣等诸物,使之筑房并登记征收与赈济库粮等。”(56)以法令的形式保证了蒙古逃人享有相应的待遇。一旦蒙古降人衣食出现问题,后金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天命八年五月,住牧在复州的蒙古降人出现饥荒,努尔哈赤得知后,立即作如下布置:“凡可行者,皆遣金州,迁至有粮之地。其他老弱不堪迁往者,则以盖州之二百五十石,分赡之。”(57)为保证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后金又对告发隐匿粮食者给予奖赏,如“蒙古人巴布,首告他人隐匿粮食,索银三十两。”(58)随着蒙古降人前来者日众,后金粮食供应日益紧张。为了防止出现类似上一年的饥荒,努尔哈赤特意致书游牧于复州、盖州的蒙古降人:“留藏种子,以备本年耕种,不再发给尔等新粮,无牛之人,以马、骡、驴耕之”,即发给蒙古人种子与耕牛,让蒙古人自行劳动解决衣食问题,因蒙古人不善于农业耕种,努尔哈赤又反复告诫蒙古降人“勿误农时”,不要按照“尔蒙古之耕期,当按诸申、汉人之耕期耕种”;而对不愿耕种欲逃回者,努尔哈赤劝诫道:“尔等有何差赋?当各勤于糊口之食”,并令蒙古所辖八备御“好生都催之”,(59)试图通过让蒙古人自食其力来解决生计问题。 其次,在蒙古降人的防范与控制上,明对蒙古降人疏于防范与控制,而后金则采取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如前所述,由于天灾严重,投奔明廷的蒙古人数众多,负责招抚降人的官员不能对其进行逐一审查,只能简单地把他们安置在各城堡内,与城内居民杂居,致使奸细乘机夹杂其间,蛊惑人心,进行破坏,给辽东地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60)明廷疏于对蒙古降人的防范,致使后金攻打沈阳时,蒙古降人倒戈,沈阳陷落。与明廷相反,后金对蒙古降人的防范与控制极严。后金也有蒙古降人归附后而复逃的情况发生。据《满文老档》记载:天命六年三月,“多铎阿哥属下之七名蒙古人潜逃而去。”(61)天命七年六月,“巴都里阿哥所属三蒙古人,携马五匹,牛一头逃去。”(62)天命八年正月“拉巴希席布台吉及其弟索诺木台吉率所属之诸申民众叛归。”(63)这些叛逃者不仅携众逃去,而且还掠走后金的钱财牲畜。对此,后金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在招抚时便对蒙古降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如天命七年三月,“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属下十一人,携马三匹来归,知其有诈,皆斩之。”(64)与此同时,努尔哈赤认为蒙古降人“凡携妻孥前来者,皆可信之人,加以豢养,未携妻孥孤身前来者,则不予置信。”(65)如天命七年三月初七日,“令蒙古兵各主将之妻及新来食官粮者之妻居广宁,妇孺至彼,即严加看守”,表面上是“以免有人与妇女私通并携之潜逃”,(66)其深层用意是以降人家属作为人质来控制蒙古降人,以防叛逃。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蒙古人逃亡,后金则给予严厉镇压,对追捕不利的官员予以严惩。天命八年二月,有两名蒙古人在乌巴海、巴雅尔图及哨探波荪辖区越境而逃,后金分别对“乌巴海、巴雅图尔各罚银十五两,哨探波荪罚银十两。”(67)而旗丁钟托依、胡希塔追捕逃人时,“因未于边界巡夜住宿,而宿于堡内,故各罚银十五两。”(68)三月,乌巴海奉命追捕蒙古逃人,也“因未宿边界寻觅踪迹,而宿于家中,故治以罪,销功银十五两矣。”(69)在边境巡防的乌巴海两次因追捕蒙古逃人不力,受到后金惩罚。由此可见,后金对追捕蒙古降人的重视以及对蒙古降人强有力的管控。 综上所述,明朝中前期,在明太祖朱元璋提出的“用夏变夷”的安置思想指导下,明廷采取了强制手段把蒙古降人迁往内地,分散安置在汉人聚居区,逐渐改变其生活习俗,最终达到与汉人同化的目的,这对于加强蒙古降人管控、促进边疆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明与后金两大集团在辽东军事对峙,双方纷纷争取蒙古降人扩充军力的背景下,这种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蒙古降人的归附之心,从而不利于联合他们对抗后金。究其根源,“用夏变夷”的安置政策主要体现了明廷对蒙古人不信任的心理,即在安置蒙古降人过程中,首要考虑的不是如何有效的安置他们,而是如何严密的防备他们,这样只会把他们不断推向后金一方。与明廷对待蒙古降人所持偏见的态度不同,清太祖努尔哈赤认为,“我蒙古、诸申二国,语言各异,而衣饰风俗同也,”将蒙古视为同类。(70)所以努尔哈赤对蒙古降人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安置政策:对于普通的蒙古降人,以蒙古牛录的形式编入满洲八旗下,对其进行直接管控;对于来归的蒙古诸贝勒,仍令他们统领部众,组建相对独立的蒙古二旗,满洲八旗与蒙古二旗的诸贝勒互相通婚,彼此盟誓,进而建立起牢固的满蒙联盟,最终使后金在与明廷争夺蒙古降人的斗争中占据了优势,并为日后皇太极组建蒙古八旗兵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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