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工商业政策的演进及其意义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已经提出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时至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根据全国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变化,把保护民族工商业确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开始提出对民族工商业实行利用和限制的政策,使中国共产党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在实践中日趋完善。我党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对于我们党在当时争取民族资产阶级,顺利地实现党的工作中心由乡村到城市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建国以后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政策准备,为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如何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提供了历史经验。 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工商业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从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到1947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中共中央确定保护民族工商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1945年8月日本投降以后,我们接收了一些城市。但是,由于当时没有经验,因而发生了错杀和驱赶民族资本家、捣毁和破坏私营工商业的现象。对这种现象,毛泽东在给中央的党内指示中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求各级党组织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和党的任务,说服党员不要敌视民族资产阶级,说服党员同他们合作向他们学习技术和管理方法。中央也发出指示,要求我军进入城镇以后,必须坚决执行城市政策,保护城市工商业。强调“应宣布保护私人企业及一切正当营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保护城市工商业政策,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发出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即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①这些具体政策的提出为我们党在解放战争时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之上,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工作会议。会上,毛泽东深刻地分析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的地位和它们在性质上的区别,指出:官僚资本主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对象,而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则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权力到达的地方必须坚决地毫无犹豫地给予保护。明确宣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即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把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民族资产阶级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②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强调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我们所允许其存在和发展的私人资本主义只能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成分,同过去只笼统提出“保护中小商人”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二)从1947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到1948年4月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的发表,党的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在纠“左”的过程中逐步地得以充实。1947年7月人民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以后,随着战争的胜利发展,党内的左倾思想有所发展,工商业政策上出现了严重的左倾错误。这些错误主要表现是:第一,在土改中严重地侵犯了民族工商业,尤其是侵犯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当时由于错定成分和否定地主富农把地租收入向工商业的正当转化,错误地提出了“化形地主”的问题。一些农民在满足贫雇农要求,彻底消灭封建的口号下进城直接逮捕地主,没收地主经营的工商业,导致许多工商业关门或出兑,严重地影响了解放区的经济建设。第二,没收官僚资本时,将一部分民族资本一起没收,这种现象在新解放区尤为严重。在没收官僚资本时,不注意区分国民党官僚资本和一般国民党人员所经营的,实质上应属于民族资本的工商业。有的地方把国民党连以上军官及地方一般职员所办的私人工商业也视为官僚资本予以没收,甚至一部分正当的民族工商业者所经营的工厂、商店、作坊也被当作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第三,在劳资关系中,工人要求过高的工资和待遇,有的地区工人工资高达每天18斤小米,资方付不起,工人就分完存货,致使工厂商店关门歇业。这种侵犯工商业的现象到1947年冬已经发展到“极端危险与不能忍受的程度”。为了纠正工商业政策上出现的左的偏向,毛泽东及时指出:“现在敌人已经彻底孤立了,但敌人的孤立并不等于我们的胜利”,“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③为此,中共中央从1947年冬到1948年春用很大精力来纠正因为胜利而滋长的左的倾向,重申了许多正确的政策,重新明确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具体政策界限。明确指出: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一般应当保护;应当预先防止将农村中斗争地主富农消灭封建势力的办法错误地用于城市;要将消灭地主富农的封建剥削和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严格地加以区别,等等,严厉批评了破坏工商业的现象。随着一些大中城市的先后解放,在没收官僚资本时,中共中央强调指出: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作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禁止农民团体进城捉拿和斗争地主;入城之初,不要轻易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口号,明确规定: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属于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在国家和人民接收过来后,必须使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停闭;对于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必须以不妨碍其发展为限度;民主政府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应暂时委托原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照常开业;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需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强调指出:一切作长期打算,严禁破坏任何公私生产资料和浪费生活资料;应当引导工人和资本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生产管理委员会,尽一切努力降低成本,增加生产,便利推销,达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支援战争的目的。这样,经过全党的努力,到1948年春基本上制止和纠正了各地出现的侵犯工商业的左倾错误,稳定了城市的社会秩序,促进了解放区经济的发展。对工商业政策左倾错误的纠正,不仅使城市对繁荣解放区经济、支援全国解放战争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纠左过程中使我党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逐步得到充实而更加完善。这就为我们党以后接管城市及在政治上争取民族资产阶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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