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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黄尊严 参加讨论

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打着“对德宣战”的旗号,出兵侵占了青岛和胶济铁路。在此后的八年间,日本在对山东实行军事占领的同时,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其掠夺的方式,除倾销商品、输出原料、投资设厂、举行“合办事业”外,还进行了大规模的非法贸易和走私。如套购中国通行的制钱、铜元;贩卖吗啡、鸦片等毒品;私售枪支;运销私盐等等。本文即拟对此作些初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非法套购制钱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参战各国的军事工业所必需的原材料铜和锌的价格扶摇直上。而当时中国通行的制钱,则基本上是由铜、锌两种材料铸成,其中铜的含量为1/2,锌的含量为1/4,其余1/4为杂质。日本的奸商、浪人见有利可图,便利用日军武力占领山东的时机,在山东境内掀起了一股非法贩卖中国制钱的恶浪。他们以低价收购中国制钱,经熔化提取铜锌后,再高价出售给欧战各国,从中牟取暴利。
    日商在山东贩卖制钱的非法贸易,大约开始于1915年5月间。青岛铃木商店首先染指此业,其它日商乃至中国不法商人纷纷仿效继之。据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官大谷喜久藏统计,到1916年在胶济铁路沿线专门收购制钱的日本商人已多达5,000余人。①胶济沿线各站及附近城镇村落的旅馆、饭店、客栈大多为日人盘踞,成为从事制钱交易的据点。
    结成团伙、武力抢劫,是日商掠取制钱的手段之一。据日人西原龟三记述,1916年在山东约有十余名日人被打死,都是这类结伙抢劫的日本商人。该年6月初,有十余名日人结队到日照县某村庄抢夺制钱,其中有三、四人被村民打死。日本官宪和军队开赴该地,搜查“凶手”,竟火烧全村而归。②
    假游历为名,深入山东内地,直接收买,是日商掠取制钱的又一手段。据统计,仅1915年7月间,在泰安、齐河、禹城三县境内查获的、无游历护照的日商私贩制钱案即达四起。③那么,持有游历护照、未被查获的当难以计数。为防禁日人假游历之名私运制钱,1916年10月4日山东督军张怀芝曾电示中央:今后凡外人办理游历或通商护照时,交涉员应分辨明确加以戮记,声明不得贩运制钱。1916年10月1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也曾为此向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发出照会:日人持用游历护照,不得在鲁省内地贩运制钱,请转饬该处领事官严切禁阻,以重约章。④由此可见,日人以游历为名私贩制钱的现象较为普遍,故而才引起了山东地方当局和北京政府的极大关注。
    雇佣汉奸,代为收买,是日商获取制钱最常用的手段。为引诱中国不法商人为其效劳,日人往往诱以小利。例如,1916年时,“制钱行市每百斤约值大洋17元左右,而日人均照20元预先给值,故内地奸民争为效用。”⑤按照中国法律,华人贩运制钱,须治监禁一月之罪。但日人倚仗治外法权和日本驻军的庇护,“一经查获,即有日人出头干涉,指为代买,虽欲充公,诸多窒碍”⑥,致使中国禁令难以实行,坐视日人牟利。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日本商人从山东各地攫取了大量制钱。最初,日商是将原物运走。将制钱从各地车载船装或雇佣苦力腰缠、肩挑运送,络绎不绝地汇集于胶济铁路沿线各站;然后运往青岛;再由青岛装船水运日本神户、大阪及其它港口。日本国内的精炼业者再将这些制钱熔化,提取铜锌,以高价卖给交战各国,其中1/3卖给了沙皇俄国。甚至有一部分又返销于我国。据日人统计,1916年,仅大阪一地专门熔化中国制钱的精炼业者,规模较大者即有40家,小者37家;从神户到冈山之间约30家,合计达107家⑦。后来,由于中国政府对输出制钱取缔甚严,同时为便于运输,节省运费,日商又在山东各地设立熔炉,就地冶铸成铜块后再运往日本。据日本驻济南总领事林久治郎在给外务大臣石井菊次郎的报告中供称:1915年在青岛市内经营制钱熔解铜块业者仅有铃木商店和中松洋行两家,但到1916年则激增至十四、五家。⑧出现了所谓“采买之车络绎于通衢,化铜之炉径设于商埠”⑨的局面。
    查制钱禁运法令,约章规定甚严。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铜钱不仅不能运往外国,而且禁止内地贩运,虽能由通商此口运往彼口,然尚须遵章具保核准发给运照方可。1871年的《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26款也明文规定:“两国制钱,除照章转运别口外,各不准贩运出洋。如有商人私贩,查拿入官。”⑩可见,制钱禁运,既有中英条约所明定,又为中日条约所援用。而日本商人在山东内地私贩制钱,并运往日本,显系违约犯禁的不法行为。但对于日本奸商的这种违法犯罪行径,日军占领当局最初竟采取了支持甚至奖励的措施。不仅通过准许日商利用胶济铁路装运制钱,对运铜出口的船只发给出港证等方式支持这项贸易。(11)而且,胶济铁路还曾一度向贩运制钱的日商提供优惠运价予以鼓励。制钱运输,本来按贵重物品处理,照普通货物的三倍支付运费。但胶济铁路却从1915年7月1日起,对制钱运金准收平价。因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才不得不从12月1日起宣布运金复旧。(12)
    日商在山东的不法行为,特别是某些日本浪人结伙抢劫、威逼强购的野蛮行径,曾遭到山东人民的抵制和反抗。由此而酿成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中国的有识之士也纷纷致电山东当局和北京政府,要求严禁日人收买和销毁制钱。并建议政府设法按市价收购制钱,自行销毁,改铸铜元,以资流通,以杜绝日商私毁私贩之弊。(13)德国驻华领事也向北京政府发出照会,指出日人在鲁收买制钱及运铜出口,不仅有违中英条约及中国中立条规,而且有损中国贸易,望严饬取缔禁运。(14)
    山东地方当局和北京政府对此出曾采取了一些防禁措施。1916年11月18日,山东督军署发布禁令,命山东各县严行查禁日人收买制钱。(15)并多次照会济南日本领事林久治郎,要求对查获的日商予以严惩。北京政府外交部也多次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1917年后为代理公使芳泽谦吉),要求转饬山东日军当局严切禁阻,以维睦谊。(16)1916年5月,北京政府又训令天津、青岛各海关,实行新订铜块出口办法。规定:凡出口铜块,如查出有制钱痕迹,则没收之。又报运铜块出口之人,于出口之前,应先向卖出之人,领取该铜块并非由制钱熔毁之证明书,交海关查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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