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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代列鼎制度的嬗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 印群 参加讨论

一、西周时期列鼎的出现及列鼎制的不成熟性
    列鼎是郭宝钧先生根据“一组铜鼎的形状、花纹相似,只是尺寸大小依次递减”(注:《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而将该现象与“列鼎而食”相联系所提出的。实际上,所谓列鼎关键在于形制相若,至于是否大小相次倒不必绝对化(注:林沄:《周代用鼎制度商榷》,《史学集刊》1990年第3期。)。 因为这类鼎“有的是形制相若而并非逐件大小相次”(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8年第1期。)。在列鼎制度下,与列鼎相配的簋也是形制相同,一般是大小也相同,有学者提出可将其称为列簋(注:林沄:《周代用鼎制度商榷》,《史学集刊》1990年第3期。)。“钟鸣鼎食”是对周代贵族生活的一种写照,可见鼎在贵族礼制中的作用之大,而鼎的使用是有一定规制的,即依贵族身份之不同用鼎数目亦不相同。用鼎制度的兴衰与周代礼制的发展相始终,它成为周代礼制中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用鼎制度,先秦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如《周礼·天官·膳夫》:“五日一举,鼎十有二。”郑玄注曰:“‘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孟子·梁惠王下》“君所谓踰者,前以三鼎,而后以五鼎与?”赵岐注:“乐正子曰:君所谓踰者,前者以士礼,后者以大夫礼,士祭三鼎,大夫祭五鼎故也。”《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根据考古资料,列鼎数基本上是三、五、七、九这样的奇数(注:《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簋则多为二、四、六、八这样的偶数。鼎是用来盛置牲肉的,簋则盛黍稷,二者组合也就是宴飨的象征,于是便成为贵族等级的标志,为礼器之主(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8年第1期。)。 所以说列鼎制是贵族礼制的一部分,与贵族的等级相联系。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注:《荀子·礼论》。),墓葬中出土的列鼎为我们研究列鼎制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列鼎出现于西周中期,最早见于陕西宝鸡茹家庄1号墓(注:《宝鸡国墓地》, 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该墓的年代属穆王时期。列鼎制是西周前期鼎制发展的产物,在周昭王之前,鼎的形制、纹饰尚不相同,在前期鼎制的基础上,经过逐步发展,表现形式才趋于规范(注:宋建:《关于西周时期的用鼎问题》,《考古与文物》1983年1期。), 下面我们通过晋侯墓地便可窥视到列鼎制的初步形成。
    在发现于山西曲沃北赵的西周晋侯及夫人墓中,64号、13号、62号、31号、93号、102 号墓均随葬列鼎(注:《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四次发掘》,《文物》1994.8;《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二次发掘》,《文物》1994.1;《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三次发掘》,《文物》1994.8《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和第五次发掘》,《文物》1995.7。),其各自的随葬列鼎数如下:北赵64号墓出土了5鼎4簋,该墓是西周末年的晋侯邦父之墓;两周之际的93号晋侯墓随葬了5鼎6簋(注:晋侯墓地第五次发掘简报明确指出, M93和M102为夫妇并穴合葬墓,其“随葬物品亦普遍呈现两周之际的特征”,并认为年代为西周末期的“M63的墓主,也有可能是M93墓主的夫人”,夫妇异穴合葬墓的年代应是基本一致的,所以M93和M102与M63的年代大体一致,再考虑到随葬品所具有的两周之际的特征,因此M93和M102与M63的年代应为两周之际。)。这两墓随葬的列鼎都是5鼎,这反映出产生于西周中期的列鼎制到了西周末期乃至两周之际仍未发展成文献上所载的“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注:《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的格局。北赵62号、31号、13号和102号墓都是晋侯夫人墓,其中62号墓是晋侯邦父的夫人墓。上述这4座晋侯夫人墓墓主身份相同,随葬的列鼎却并非一致,13号墓的列鼎数最多,为5鼎4簋,与晋侯墓的列鼎数目相同,而62号、31号和102号墓都是3鼎,在列鼎上皆比13号墓低一档,其中31号墓为3鼎2簋,比62号及102 号墓还少2簋, 这些差异暗示出当时的列鼎制尚不够严格,列鼎数目不是很确定,身份相同者的随葬列鼎数目不一定完全相同、一成不变。另外,62号晋侯夫人墓与64号晋侯邦父墓为夫妇并穴合葬墓,两墓的随葬列鼎数不同,该现象也见于两周之际的93号晋侯墓及与之并列而葬的102号晋侯夫人墓,这都与“夫人与君同庖”(注:《礼记·玉藻》。)的记载相悖,其原因也不应该用“夫妇二人后死之人如果身份有所升降,都可能造成葬礼上的区别”(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的说法来解释,而只能归因于当时在随葬列鼎的具体数目上还不够成熟、不很统一,即列鼎制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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