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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与汉代的制度建设(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 张涛 袁法周 参加讨论

(二)《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或者说经学渗入法律的突出特征,是“原心定罪”(又称“论心定罪”、“原情定过”),即在判案时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并考察、分析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只要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便是未曾实施犯罪,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原本合乎儒家经义及其倡导的道德规范,其犯罪仅属过失行为,虽违法亦可减免刑事处罚。董仲舒已经开始将“原心定罪”原则用于司法审判。在他之后,汉朝在司法实践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如哀帝时,薛宣之子薛况雇人刺伤父亲的政敌申咸。御史中丞主张处以弃市之刑。廷尉则提出:“《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它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结果薛况被减去死罪,改判戍边[1](《薛宣传》)。“原心定罪”要求在考察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追究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这一审判方针显然是正确的。只是在这里它又过分看重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对犯罪的客观事实有不同程度的忽略,使执法者难以把握和贯彻定罪、量刑的标准,以至于行为者动机的善恶,成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如果动机是善的,即使触犯法令也当免刑;如果动机是恶的,即使行为合法亦可处以刑罚。那么,如何判断动机的善恶呢?名曰依据儒家经义,实际是依靠司法吏的主观意志。这就为统治者任意解释法律、滥用各种刑罚开了方便之门。
    与“原心定罪”相关联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此语出自《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昭公元年,意谓凡是蓄意杀害父母、君上而谋乱的,即使并未付诸行动,也当与叛逆者同罪。这就是说,只要存在谋乱的念头,就应处以刑罚。如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谋反,胶西王刘端奏言:“《春秋》曰:‘臣无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甚大逆无道,当伏其法。”[2](《淮南衡山列传》)又如汉明帝时,广陵王刘荆有罪,长水校尉樊儵等奉诏理其狱,奏请诛之。明帝大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樊儵则仰而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明帝只好无奈地叹息良久[6](《樊儵传》)。“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这条原则,对于强化中央集权,维护皇家威严,是大有帮助的,尽管有的统治者(如汉明帝)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诛首恶”也是与“原心定罪”相关联的一条原则。《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年:“虞,微国也,曷为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汉代治经儒者由此将“诛首恶”总结为《春秋》的一条经义,引入法律之中,强调从重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如成帝时,广汉发生农民起义,太守扈商无力平息。益州刺史孙宝则亲入山谷,劝说起义农民回归田里。事后孙宝上疏,“奏商为乱首”,强调“《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结果扈商被捕下狱,参与起义者无罪赦免[1](《孙宝传》)。可见,“诛首恶”与“原心定罪”有关联又有不同。后者强调的是如何定罪,前者偏重于如何量刑。“诛首恶”原则的运用,可以使我们从一个侧面看出,汉朝既要对危害封建政权的人施以重刑,杀一儆百,又力求多用德教,少用刑罚,使更多的人安心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
    此外,经学对法制的影响还表现在“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以功覆过”等决狱原则上。“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隐庇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论语·子路》记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2](《论语·子路》)《春秋公羊传》文公十五年也说道:“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12](《春秋公羊传注疏》)但是,这一原则在当时并未普遍运用,汉武帝甚至推行首匿相坐之法,父子、夫妇不得例外。直到宣帝时才废除这一法令,“亲亲得相首匿”之法始颁布于天下。
    “恶恶止其身”,又称“罪止其身”,是指断狱时只对犯罪者本人进行处罚,而不株连他人。这一原则源于《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提到的“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汉光武帝时,赵熹为平原太守,会同诸郡讨捕盗贼,斩杀其头目,余党当判刑者达数千人,赵熹上书称:“恶恶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师近郡。”光武帝同意了[6](《赵熹传》)。然而这一原则与首匿一样,不适用于谋反、不道等重罪。
    “以功覆过”,是指犯罪者如果曾对国家有功,审判时可以将功抵过,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原则主要运用于朝廷大臣犯罪的情况。其义亦出于《春秋公羊传》。《春秋》僖公十七年:“夏,灭项。”《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12](《春秋公羊传·僖公十七年》)汉宣帝时,大司农田延年因盗取公物,被人告发。御史大夫田广明称“《春秋》之义,以功覆过”,要求大将军霍光考虑田延年在参与拥立宣帝一事上的功劳,给以宽大处理[1](《酷吏传》)。这样以来,“以功覆过”使一些官僚士大夫超然于法律之外,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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