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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与卢梭的《民约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郑师渠 参加讨论


    辛亥后,严复在政治上,思想上都继续迅速后退,乃至走向反面。
    辛亥革命造成“举国礼乐崩”的局面,吓坏了严复。他在一封信中说:“间尝深思世变,以为物必待极而后反,前者举国暗于政理,为共和幸福种种美言所夸所炫,故不惜破坏旧法从之;今之民国已六年矣,而时事如此,更复数年,势必令人人亲受痛苦,而恶共和与一切自由平等之论之蛇蝎,而后起反古之思……”(28)康有为声言,共和不适于中国。严复则谓,暮年观道,“十八、九与南海相同,以为吾国旧法断断不可厚非”。说到底,这便是:“共和国体,非吾种所宜”,“天下仍需定于专制”(29)。所以,严复与康有为一样,也卷入了民初的帝制复辟逆流,并非偶然。
    与此同时,严复又将满腔怨情发泄到了卢梭的《民约论》上。他在给人的信中说:“自卢梭《民约论》风行,社会被其影响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从其法,然实无济无治,盖其本源谬也,刻拟草《民约评议》一通,以药社会之迷信。(30)1914年2月,严复在《庸言报》第25-26期上发表了这篇不吐不快的《〈民约〉评议》。”
    严复在文中指出,卢梭民约论的“大经大法”即最重要的论点,无非有三:(甲)民生而自由。(乙)“公养之物,莫之能私”,如土地及其所产,非经人类全体公许,不得据为已有。“产业者皆纂而得之者”;(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随后,他即逐一加以驳难。
    但是,严复的上述概括并不客观,因为卢梭民约论的根本旨趣恰在“主权在民”一条。梁启超在《卢梭学案》中就曾明确指出:“然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是故主权之用可分,而主权之体不可分,是民约论之旨趣也。”(31)严复舍本逐末,于此讳如深,自非公论。
    同时,严复于所举三点的驳难,也有失公允:于(甲),严复说,卢梭所谓民生而自由的自然状态于史并无根据,“则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32)但如前所述,卢梭只是假设自然状态,目的在推演自己反封建的政治原理,严复在驳难远未及问题的实质;于(乙),严复说,卢梭主“人人不得有私产业,凡产业皆篡者”,故其书名为救世,“其实则惨刻少恩,恣睢暴戾”(33)。这不符合卢梭的本意。卢梭虽然否认私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但他明确宣称私有财产是社会秩序的不可动摇的基础。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应当剥夺富人的财产,只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就够了;于(丙),严复说,“必如其说,凡人得一权利,必待一切人类之公许而后成”,于事实为不可能。且战胜国逼战败国订立屈辱条约,“安在力之不足畀人以权利耶!”(34)但是,所谓“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与“凡人得一权利必待全体人类公许”,是两个概念甚明。严复无非曲解了卢梭的本意,。同时,卢梭认为,“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不得不然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心甘情愿的行为”,因此,强力不能构成权利。人民有权、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同一要得来恢复自己的自由”(35)。这即是说,借强力奴役他人的人,终究无法避免被奴役者的正义反抗。这也正是卢梭思想的深刻之处。严复以战后缔约为例,相信强力可以畀人以权利,恰是暴露了自己的肤浅。
    与《政治讲义》等文相较,《〈民约〉平义》,可看成严复对卢梭民约论的再批判执著于学理,虽存偏颇,并未全盘加以否定,且不乏真知灼见;但于后者,一味贬斥,甚至强词夺理,不惜曲解原意。《民约论》被斥为“毒天下”的“著名巨谬”遭到全盘否定。严复把自己的驳论比作孟子斥杨墨,实有失学者的风度。
    总之,严复对卢梭民约论的态度,经历了宣传、批评和全盘的抹煞的三期变化。甲午后,他撰《辟韩》诸文,倡言“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是近代借民约论鼓吹“尊民抑君”的第一人;但辛亥后,他复撰《〈民约〉平义》,又成了近代公开著文全盘否定民约论的第一人,并继之参与了复辟帝制,足见其思想落差之大。但在作者看来,更值得重视的是,严复还是近代从学理上批评民约论的第一人。其批评冷峻、深邃,不少见解在今日仍不失借鉴的意义。
    严复是维新思想家,而非政治家。就其论卢梭的民约论而言。其思想纯驳互见,但深刻的程度,显然又非许多只是简单地于鼓吹民约论者所能及。这里已提示我们,研究严复这样复杂的历史人物,仅满足于进步与倒退、革命与改良的判断,将难免简单化之讥。
    注释:
    ①罗素:《西方哲学史》下,第243页。
    ②③(27)《宪法大义》,《严复集》第2册第239、334、234页。
    ④《〈民约〉平义》,《严复集》第2册第335页。
    ⑤《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第1295页。
    ⑥⑦⑧⑨⑩《严复集》和第1册:第2-3;11、15;36、37;34-35页。
    (11)(13)(35)卢梭:《民约论》,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20-21;6;10页。
    (12)(14)(15)(18)(19)(20)(21)(26)《政治讲义》,《严复集》。
    (16)《与胡礼垣书》,《严复集》第3册第594页。
    (17)《论人类不平等条约的起源和基础》第145-146页。
    (22)王栻《严复集》第115页。
    (23)(32)(33)(34)《严复集》第2册,第224;1337;338;340;339;340页。
    (24)(25)《严复集》第4册,第1082、1118页。
    (28)(29)(30)《与熊纯如书》,《严复集》第3册。
    (31)《饮冰室文集》(六),第10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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