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状态不仅为地方官消极不作为创造了更多借口,更从反面鼓励着官员们徇私舞弊的作风。在广州,地方官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变换案情、改重作轻、纵脱凶手的事例屡见不鲜。如1807年,英船“海王星”号多名船员与广州百姓斗殴,造成一名当地百姓死亡。依照“一命一抵”的原则,凶手叙恩应被处以绞刑。但官府兴师动众地举办了三次会审,结果只是责令英方赔偿受害者家属12两5钱银子了事。西方人大感意外:“中国当局对此事态度的突然转变,是难以解释的”,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交出被控水手,“他会被判无故杀人,以死抵罪……为什么这种要求如此降低,差不多是将一个严重的刑事案变成玩笑?”不久,他们便弄清了个中缘由:“总督和巡抚可能觉察到这样一宗普通治安案件,会发展成为严重的外交问题,同时海关监督则恐怕他所管辖下的大规模贸易将受到严重的阻力。于是这些大人物就呼唤几个司法走卒并命令将聚殴杀人--此罪的刑罚是处绞刑--减为意外杀害,可以用一笔小的罚金赎罪”。(53)此类地方官员蒙骗中央的事例还有很多。如有澳门同知张汝霖在处理简亚二、李廷富案时贪赃舞弊,纵脱葡凶;(54)1821年广东地方政府在处理“土巴资号”案时也出现了集体舞弊的情况,被西方人称为“地方当局对皇帝及其大臣实行欺骗的一个惊人事例”。(55)其中详细情况,由于篇幅所限,不能在此一一展开。应该说,皇帝操弄司法的做法看似直接有效,实际却削弱了国家的司法权力,也为官僚们的徇私舞弊留下了余地。当时身居广州的西方人曾经讽刺说:“中国律例所夸耀的不变性是空想的,中国法律,最低限度在广东,很大程度上是总督的意志”。(56)对于广东地方官来说,共同的利益和安全需要使他们之间结成共同进退的联盟,利用公开的、私下的条件达到互相保护的目的,西方人称之为“广州利益集团”。(57)他们的暗箱操作娴熟、周密而又不留痕迹,蒙骗了皇帝,玷污了朝廷的法律,朝廷的颜面尽扫一空,王法的威信荡然无存。 总之,“一命一抵”的实施十分不力,其原因即有西方人的对抗,更有来自司法体制内部权力运作的消极影响。统治者确立“一命一抵”是为了“上申国法、俯顺夷情”,最终却使得国家法律受到更大的损害。 四、天下观与民族主义:司法领域的中西矛盾 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的英国正是在西方世界不断崛起、成为霸主的时期。此时,它的民族主义情绪也随着海外市场的扩张而不断膨胀,却在东方遇到了也处于“盛世”时期的“中华帝国”。随着双方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加深,从价值观念的冲突到政治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增多且不断激化,礼仪之争、洪仁辉案、英军登陆澳门等皆为明证。其间,西方人总是以违法的形象出现,清统治者对待“外夷”的态度也日趋恶劣,不但对西方人施以日趋严格的管理政策,还刻意借司法来威慑西人,如“一命一抵”的实施就是一例。但结果是得不偿失,中西矛盾进一步激化。当时中西政治、外交价值理念存在的深刻差异,成为在司法领域引起中西矛盾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就是所谓“天下观”与“民族主义”的价值冲突。 1.“天下观”与“民族主义”的价值分歧 “天下观”是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思想基础,它是以皇权至尊为精神内核,宣扬“朕为天下共主”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念也成为中国古代构建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后世的朝贡制度。而“华夷”等级关系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华夷”双方在文化地位上存在着差异,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着区别,不仅“华夷”之间的法律适用有所差异,不同的“化外人”也要适用不同的法律。 相对于“天下观”来说,民族主义的内涵更为复杂。本文无意于专门探讨“民族主义”的理论内涵及其成立标准,仅有一点须明确,即无论其定义和标准存在多少分歧,“民族主义”在政治上鼓吹的价值取向往往存在共通之处。如对内倡导某种平权秩序,对外鼓吹“民族独立”或“主权平等”。民族主义促使欧洲在三十年战争以后确立了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新型国际格局,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中国古代所倡导的“天下”秩序与十七世纪以后兴起于西方的“民族主义”价值恰好形成尖锐的矛盾。前者主张皇权主义观念下的等级差序,从而使文化上的“华夷”秩序直接融入传统王朝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后者则不同,在民族主义时代,“国家”作为一种相互对等的“主权”载体而存在,根据近代西方世界公认的标准,国家应包括四个要素:领土、政府、人民、主权。从中看出,与“天下”主义的政治伦理相比较,民族主义为现代国际秩序中的主体(国家)之间设立了一条明晰的政治疆界,一切国家的政治法律体系的建设都以此作为基本前提,不能逾越。这恰恰是与“天下”主义的政治法律形成矛盾之处。 2.“平等”的名义--西方人的批判武器与武器批判 1835年,中西之间的外交僵局已经形成,当时的《中国丛报》刊载了一则评论,就清朝的对外刑事政策作过如下批评: 欧洲各国与中国之间的关系陷入了困境,原因是由于双方在衡量真理和道德准则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更由于双方的法律在惩罚犯罪行为上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向来对所有以平等身份接近他们的外国人抱有偏见。无论何时,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有一名本国人因为一名外国人的某种行为而死亡,中国人的傲慢都会促使他们去剥夺那名外国人的生命。但是,所有理性的法律、自然法,以及现在各国的法律都不会这样做。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会认真对待人的生命……中国人把凶杀视为一种债,而且只能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偿还,即“血债血偿”,“杀人者必须偿命”是一条普遍的规则。(58) 应该说,这是西方人对当时中国法律的误解:“一命一抵”绝不是清朝司法中的普遍规则,它只是在涉外司法中有意针对西方人而实施的政策性措施。不过,这番评论倒是表达了双方的矛盾之处。从“天朝”一方来说,历代统治者构建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朝贡体系”。这种秩序在十八世纪以后受到西方的挑战。西方人想用十七世纪以后在欧洲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和外交规则来取代“朝贡体系”,重新构建与中国的外交关系,矛盾由此而起。著名的例子就是乾隆时期中、英之间的外交礼仪之争。当时英国人强烈反对在中国皇帝面前行三跪九拜礼,认为这种外交礼仪侮辱其国家尊严,破坏双方的平等地位。事实上类似的争端同样发生在当时的广东,发生在涉外司法领域。如广东地方官在外交场合及审理华洋案件时,也常常要求西方人下跪,由此不断引起争吵。(59)此外,清朝的法律称西方人为“化外人”,称西方的法律为“夷例”。西方人对自身被称作“夷”(barbarian,即野蛮人)十分不满,不但出现过撕毁官府文告的事件,而且有意把“化外人”和“夷例”分别翻译为“外国人(foreigner)”或“外国法(foreign law)”。面对桀傲不驯的西方人,统治者认为只有严刑酷法才能使这些身具“犬羊之性”的野蛮种群驯服,即“玩则惩之,服则舍之”。(60)“一命一抵”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而出台的。从根本上说,华夷观念是“一命一抵”的思想基础。从西方来说,在十八世纪以来英国刚刚推翻君主专制,走上宪政道路,“公民政治”、“人权观念”方兴未艾。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人道主义价值开始融入司法制度,比如审判公开、无罪推定,以及司法中的证据主义、禁止刑讯逼供,等等。这些价值取向也是近代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共同发展趋势,它们与中国传统司法的基本精神恰恰相左,与清朝的对外刑事政策更是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司法中的矛盾即在很大程度上缘起于此。 由于清朝统治者对西方人鼓吹的“文明”和“先进”不以为然,于是西方人便把“批判的武器”改为“武器的批判”。经过小斯当东等人的不断游说,英女王及英国议会终于下定决心对清王朝开战,鸦片战争随即爆发。须指出的是,英国人发动鸦片战争的一个重要借口就是来源于清朝的涉外司法问题。战争本身毫无文明可言,战争的结果更是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另一种不平等。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标志着中国司法主权受到践踏,同时也从反面刺激了中国人民族主义与主权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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