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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历史(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 刘广明/王增宁 参加讨论

现在,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的是,主客体的同一是如何一步步地发展起来,并最终结束"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的呢?对此,马克思在"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中作了极为详尽的说明。通过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描述,"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展开了人与自然客体及社会客体的同一性的发展过程,并按"主客体同一"的不同程度⑧,将"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划分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⑨四个历史阶段,而这四个阶段"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⑩,这里要强调的是,尽管这四个历史阶段,标志着主客体同一的不同水平,但是,四个历史阶段的共同的本质特征还是极为明显的,这个共同特征是:主客体的同一程度还不足以消灭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劳动,此时,发展经济、创造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物质条件的活动决定着社会的总体面貌,即外在目的(对物质的追求)还在总体上支配人类历史的运动。缘此,马克思才称这些社会形态为"社会经济形态"。而自由王国或"真正的人的历史时代",则建立在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主客体高度的同一使得劳动不再是谋生,而是发展人本身,同时,高效率的劳动所创造的自由时间又给人本身的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空间。此时,物质生活制约人的行为的现象消失了,经济发展不再是社会运动的目的,人的发展成了社会运动的目的本身,"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指称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的概念也就结束了它的历史行程。
    由此可见,"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是和外在目的、阶级对抗,利益冲突等社会现象相关联而存在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1)。由此,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形态"概念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的概括,若用此概念指称"自由王国",则必将混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历史阶段,在"社会经济形态"中,或"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主客体的同一程度还不足以使人类自由真正实现,只有"社会经济形态"的最后一种形式资本主义的结束才宣告人类自由王国的开始。
    三、内在目的和自主意识
    所谓"内在目的",首先在于人自己确立自己的目的,并按这个目的行动,即自己决定、自己选择、自己承担实现目的的责任。这种自己确立自己的目的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存在,人是自己的主人,主体的人在为自己劳动的时候,即便是"汗流满面",却犹感"自由和幸福",而"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因为这些劳动不是受劳动者自己支配的,劳动者不是自己的劳动的主人。当然,从客体方面来看,人的自我目的的确立和按其行动还取决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但是,目的作为主体性范畴,更主要地依赖于主体的自主意识的建立和发展,自主意识是自我目的确立的前提。不过,"内在目的"的"自我目的",其"自我"不是单纯的个体自我,而是处于个体和群体之和谐状态中的自我,唯有当所有人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并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目的时,"内在目的"的产生才是可能的。
    马克思认为,人的自主意识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自觉的自主意识才是产生"内在目的"的意识。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经常谈论自主意识在历史上的发展,但是,对此有较为集中论述的,当推《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该书中,马克思对"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作了深入分析,并由此揭示出自主意识发展的历程。所谓"有个性的个人",是指与自己的生存条件相一致的,并在与前一历史环境相比较中感受到更大自主性的个人。所谓"偶然的个人"是指取得了与自己的自主活动相一致的生存条件的个人对前一历史时期与自己现在的自主程度不相一致状态的描述。马克思认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根据概念而是在物质生活冲突的影响下划定的"(12),在生产力和交往形式没有尖锐冲突的情况下,"个人之间进行交往的条件是与他们的个性相适应的条件,……因而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13)在这里,人表现出自主性,人成了"有个性的个人",但是,当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发生尖锐冲突时,在新的生产力中成长起来的个人和旧的交往形式的冲突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因此,"在上述矛盾产生以前,人们进行生产的一定条件是和他们的现实的局限状态和他们的片面存在相适应的,这种存在的片面性只是在矛盾产生时才表现出来,因而只是对于后代才存在的。这时人们才觉得这些条件是偶然的桎梏。"(14)。这样,在更进步的个人看来,旧的生存条件对他来说已成了偶然的东西,同样,相对于这些偶然的东西,进步的个人也就成了"偶然的个人"。于是,同样一个人,相对于新的自主活动条件,他是"有个性的个人",相当于过去的生存条件,则成了"偶然的个人"。由此可见,"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只是一个人相对于不同时代而具有的特征,"有个性的个人"以现在时的形式表现了自己的自主性,"偶然的个人"则是现在的个人从当下的自主性出发对自己的现在和过去处境的不一致状况的描述,两个概念的差异,"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15)这种差异所反映的正是自主意识的发展。
    尽管"有个性的个人"或"偶然的个人"是自主性得到发展的个人,但是,他只认识到旧的生存条件与他自身现状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却是他所不知道的,他仍然囿于自身的历史情境。为自身的情境所支配,他不能超出现有的情境去认识导致"偶然的个人"的深刻的社会历史规律,社会规律对他来说仍然是外在的。对"偶然的个人"的认识,虽然体现了自主意识的增长,但这只是社会历史规律在背后推动的结果。尽管"偶然的个人"在新的交往形式中是"有个性的个人",但这个"有个性的个人"仍然受外在的社会历史规律的支配,他的目的往往不是自主决定的,而自己选择的目的则往往也是不能实现的,"有个性的个人"的自主性仍然是有限的、自发的。
    但是,马克思又认为,"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处在一种正比关系之中,个人生存条件的偶然性越是充分,个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就越加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拜物教造成了生存条件的全面异化,"对于无产者说来,他们自身的生存条件、劳动,以及当代社会的全部生存条件都已变成一种偶然的东西"(16),可是"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17)这种"个人自由"实质上就是片面的"有个性的个人",个人在全面的偶然性中片面地发展了自己的个性,"因此,个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18)在这里,自发的自主意识已走到了它的历史尽头,自觉的自主意识就要诞生了。
    自觉的自意识的诞生不仅依赖于"有个性的个人"对生存条件的全面偶然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在"全部生存条件"都已变成一种偶然的"东西"的情况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充分地暴露出来了,这使得"有个性的个人"能够站在社会历史规律的层次上来认识自身的历史主体性。并在这种人与规律的同一中建立起"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19)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在以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20)在这里,人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再也不是被社会规律推动着自发地选择自己的生活,而是自主地掌握起社会规律的方向盘自觉地决定历史的航向。"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21)只有在这个时候,人类才成为历史的真正主人,自觉的自主意识终于从自发意识的历史之壳中挣脱出来了。
    由此可见,自发的自主意识和自觉的自主意识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始终是在社会规律的支配下,从历史时代的差别的比较中,被动地发展了自主意识;后者则是在和社会规律的同一中,通过控制自己的生存条件,将自己从自发性提升出来,并由此确立起自觉的自主意识,唯有自觉的自主意识才使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决定自己的行动成为可能。
    "内在目的"的第二层涵义在于:"内在目的"的"内在性",即发布"目的"之命令的主体是人自己创造的社会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22)我们可以将由外在目的(自然欲求)支配的人类称之为自然主体,马克思认为自然欲求不是人自己的历史创造的,相对于人的创造,自然欲求具有外在性,为自然欲求所规定的劳动就被称之为"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23)。只有在自然主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4)才是人创造的需要,在这种需要之上,人自己才生长起来,即人的非自然的社会性因素才真正出现,所以,"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25)人类历史就是以非自然的社会性因素为标志的,而这种非自然的社会性因素就是社会主体的生长点。一旦有一天,人的社会性因素在人的行为中占支配地位时,人就由自然主体转变为社会主体了。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外在目的再也不能支配人了,"内在目的"也就自然地实现了。
    但是,人如何成为社会主体呢?即人如何由自然人向社会人发展呢?或者说,人的社会性因素的发展是以什么为主要特征的呢?人的社会性发展有无总体历程可寻呢?凡此等等,其实质是提出了社会人的产生和发展的哲学人类学的命题。事实上,马克思在他的哲学人类理论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
    四、从自然主体到社会主体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极为丰富的哲学人类学思想,其重要观点是:"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26)人性是可以完善的。人性变化的根源在于人类实践等等。正是从这些基本观点出发,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的诞生依赖于主体和客体的高度同一的实践活动。但是,这仅仅是人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前提,还没有触及人自身发展的过程,人自身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在这里,社会化的涵义,不是指心理学上的儿童进入社会后的不断地学习过程。而是指人的自然属性的原始形式不断地转化为社会文化形式,以及人的非自然的社会文化属性的增长过程。
    马克思认为,人的真正的社会化,其起点在原始公社末期。在原始公社中,人和自然的非同一性极为突出,与此相一致的是人的属性和自然的极大程度的同一,这时候,自然界"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27)
    "这是纯粹畜群的意识,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本能。"(28)此时,人之所以还在按本能生活,就在于处在"畜群意识"中的个人还没有从共同体中分化出来,无论在活动中,还是在意识上,个人和共同体处于绝对同一之中,部落被个人当作自己的本质,因此,马克思说:"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的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29)在这里,人的关系是自然赐于的,只要这种关系不变化,个体只能按"畜群意识"活动,这里不存在超自然的人的关系,人的关系就是自然关系。虽然,不可否认,由于长期的生产实践,自然群体中的人也会发展起"新的需要"。但是,人的非自然的社会性因素的本质特征是人的社会关系,即"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30),只要社会关系没有形成,尽管有了"新的需求",但这只意味着自然人有了非自然需求,而超自然的人并未形成。
    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31),这即是说社会关系的形成依赖于超自然群体同一性的个人的出现,马克思又认为,个人是分工的产物,"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32),这意味着个体不从属于某一自然共同体,个人不仅具有自己的利益,同时还从属于其它利益共同体,由此,原初无我无他的"畜群意识"开始为"大我"和"小我"的自我意识所取代,小我是由分工形成的有利益差别的个人,大我是由分工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而小我、大我之间的相互交往则是超自然的人造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使人摆脱了"畜群意识",人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同时也形成了人自身。同时,社会关系不仅使个人具有了不同于自然群体的生活方式,并且,个人在这种生活方式中形成了各不相同的社会个性,个性所产生的特殊需求具有鲜明的不同于满足自然需求的社会文化特征,况且,个人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也产生出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及其之间的矛盾,在满足这些需求和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科学、艺术、政治、法律、道德等等不断被创造出来,从而形成了宏大的人类社会文化。这些文化形式在表达人的社会属性的同时,也涵化了人的自然属性,即将自然属性纳入社会文化的规范之中。
    由此可见,社会个人自产生之后,便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方向上发展着,一是社会关系,二是个性。当然,不可夸大个性和社会关系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双方都以对方为中介向自身过渡,双方都以对方为自己的表征。因此,在个性和社会关系的互动中,不仅是社会文化的发展,同时也是个性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是自然属性社会化,社会属性高级化(即向高层次文化需求发展),也即是自然主体向社会主体转变,对于这个转变过程,马克思按照社会关系和个性的本质特征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认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33)在这个社会形态中,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中的社会结合方式,采取了人与人直接相联系的方式,个体对社会共同体的关系,表现为个人直接从属于、依赖于他人或某种社会组织,个人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对共同体的依附来获取其实现的条件。无论是原始公社,还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经济生活,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在经济关系中极为突出。马克思在描述原始公社中的人的依赖关系时写道:"土地是个大试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居住的地方,即共同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34)"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它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35)尽管奴隶制、封建制在形式上迥异于氏族制度,但是,个体对自然共同体的依赖关系的特征却没有改变。
    个性的总体特征和社会关系的特征是一致的。尽管不同的共同体或社会关系和不同个人之间的互动会产生不同的个性,但社会关系在总体上呈现的依赖性不仅使个性难以独立,而且使个性深深地烙上了依赖性的印记。在原始公社、亚细亚社会,个体直接地从属于共同体,在奴隶制、农奴制中,人身依赖的关系也极为突出,马克思晚年在其笔记中转录了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来详细地阐述了这种情况。在笔记中,马克思看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时人的个性的产生,但同时又指出,当时"最突出的特点是: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役和依附关系之中。"(36)因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虽然个性出现了,但个性仍然呈非个性的形式,即表现为依赖形式,社会本位的价值主导着个体行为价值的取向,个体价值的肯定完全依赖于共同体,个人的身份、地位、前途往往也为其所从出的共同体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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