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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比鼎铭新释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故宫博物院院刊》 刘桓 参加讨论

攸比鼎铭云: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才(在)周康宫大室。比攸卫牧告于王曰:女(汝)觅我田牧,弗能许比。王令眚。史南即虢旅。虢旅迺吏(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比其且射,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从乍(作)(朕)皇且(祖)丁公皇考叀公鼎。攸比其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以上抄录的铭文,经与原铭相核对,发现除“攸从”应作“攸比”外,郭沫若先生《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所录均无误,故从之;本铭句读亦从郭释。
    此铭所记比与攸卫牧之间的诉讼事,甚难考索。此器全铭,只有杨树达先生作过释读(注:杨树达:《攸从鼎跋》,《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页28~29,科学出版社,1959年。以下举杨释皆见于此,不再出注。)。杨释就几个疑难字加以诠释,多有胜义,为通读全铭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例如杨释通过与它器铭文比较,认为告为讼义;又“知许为诉讼之恒用语也”;又说“攸卫牧”之名,“攸亦指地,卫蓋其人之氏,牧则称其职”,均可称确诂。还有一些释读,也给后人以启发。不过,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杨释也有可商之处,如说“司田稼之人称田牧,犹司舟之人称舟牧也”,并认为攸卫牧是从之田牧;又以“眚史”连言,认为“眚者,罪也,其史司罪过之事,故曰眚史。”这几处释读经反复思索,仍觉不切合铭文原意,扞格难通。凡此,我们将在下面释读略作讨论。
    通观全铭,可知铭文记载的是西周时两个贵族间的一次诉讼经过,原告一方是攸比,被告一方为攸卫牧。攸卫牧其身份应是周朝设在攸地的“牧”官,上古作为官名的牧有大小之别,杨释田牧,舟牧,虽然在典籍班班可考,但从职掌来说,恐仍属小牧之类。较为高级的牧,如《古本竹书纪年》所载“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楚辞·天问》咏周文王(西伯昌)“秉鞭作牧”。从殷墟卜辞来看,商朝的牧为殷人设在侯伯之地的官,如“才(在)易牧”(《卜通》462)“才(在)ㄎ(牧)”(《合集》32616)。易即《国语·晋语》仓葛说:“阳人有夏商之嗣典”的阳地,甲骨文有“易白(伯)”(《前》4·3·4),又有“才(在)易牧”,可见这牧是设在易伯统治区内,由此判断牧的身份约与侯伯相当,《周礼·天官·大宰》:“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尚得其实。攸卫牧当是周朝设在攸地之牧官,此时攸地是否还设侯伯已不得而知,很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西周社会等级森严,由西周金文匜铭文看,师与其下属牧牛的讼事在周朝只告到“白(伯)父”那里即做判决,不能直接告到周王。由此判断,攸卫牧与比都应是有诸侯身份的人,他们的讼事才直接告到周王那里。
    图一攸比鼎铭文(《大系》118)
    铭云:“比攸卫牧告于王曰:‘女觅我田牧,弗能许比’。”后两句铭文是比向周王告攸卫牧罪状的讼诉之词。觅,宋本《玉篇》训为“索也”。是觅有索取之义。班簋铭:“班非敢觅”,觅则为求索义。“我田牧”,当以“我田”为一个词,指比所有之田。则“女觅我田牧”,即当训为“汝索取我比之田,为你任牧官职所辖之地。”“弗能许比,”“许”当如杨释举《说文》:“许,听也。”此句于所听许的为何事有所省略,但下文“我弗具付比其且射(谢)”,则与此句相呼应,可以互足,可见比之要求无疑为“且”(指税)。铭文简古,惜墨如金,争讼的内容必须通观上下文才能明白。由此可见比诉讼的缘由,是因田引起。
    铭云:“王令眚。史南即虢旅。”眚,当依郭沫若读省。古文字眚、省通用,卜辞之“眚”(《粹》914),眚即读省;《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释文:“眚,本作省”。故“王令眚(省)”,意即周王命臣下省视(审理)之。具体审理此案的则为史南与虢旅二人。为什么由此二人审理,则与周代职官的分工及“官联”有关。《周礼·春官·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郑注:“谓邦国官府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可证古代有大史掌法,邦国官府都鄙讼事大史参与处理。“史南”盖即大史之官。虢旅则为这一讼事的全权裁决者,由此判定他当是任大司寇之职。《周礼·秋官·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郑注:“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按照周朝制度规定,对于比这类诸侯的狱讼,要以邦典为依据判决。所以,先是由史南过问,最后由虢旅判决此事。
    铭云:“虢旅迺吏(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比其且射,分田邑,则放。’”讼事判决无疑是经虢旅宣布的,比获得胜诉,因此迫使攸卫牧立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满足对方的要求。这场诉讼其中的是非曲直我们无法详知,但从攸卫牧的誓词来看,攸卫牧所占比之田,一是以“且射”形式赔偿其历年的损失;二是不得将这些田连同邑(小村落)分掉,否则将被处以流放之刑。
    攸卫牧誓词中关键的“且”字何指?杨树达先生读为“租”,笔者以为欠妥。因为从史籍来看,“租”的出现较晚,比“租”早的是“税”,《春秋经·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再往上追溯就是所谓“助”了。我认为“且”即“助”,亦通“籍”字。《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可见助法取之于农民,实为殷制,所谓“助”,应是“但借其(按指农民)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注:王船山:《船山全书》第八册《四书训义》(下)页305,岳麓书社,1990年。)古从且声字可读藉或籍,乃指实物税而言。《周礼·春官·司巫》:“祭祀则共主及道布及蒩馆。”注:“杜子春云蒩读为鉏”,“鉏,藉也。”而郑玄谓:“蒩之言藉也。”可证且可读为藉。《诗·大雅·韩奕》:“实亩实籍”,郑笺:“籍,税也”。字或假为耡,《广雅·释诂》:“耡,税也”。籍或耡之训“税”,表明古代助(藉)法已渐过渡为实物税。至于“射”,当读谢,杨释谢为钱财,可备一说。谢也可以指谢罪,表示道歉谢过,《左传·僖公十年》:“且谢缓赂”,即此义。
    攸卫牧所占比之田,名义上还是属于攸卫牧管辖范围内之田,但他如果“分田邑”,也就是攸卫牧家族将这些田邑分掉的话,则田的所有权即发生变化,因而为当时法典所禁止。这正是《诗·大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彼此争夺的情况。“则放”,虽由攸卫牧口中说出,实际上是虢旅对他不履行誓言时将施的刑罚,这也应是载于周六典中的规定。《北堂书钞》刑法部引《尸子》:“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擅立,阙绝邻好,则幽。改衣服,易礼刑,则放。”文中“则幽”、“则放”均为刑罚,其各自前面的文字乃属罪行,铭中誓词格式与此相同,均存周代法典条文样式。这样说来,“弗具付比其且射,分田邑”,已是触犯周朝的刑罚,可见周朝对贵族封邑土田是加以保护而不准侵犯或随意改变的。
    本铭还有一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作器者之名先称“比”后称“攸比”,古人以邑名氏,这暗示着比不仅打赢了官司,还夺回了攸地。在贵族间土田争夺中,比的田邑更多了。
    以上释读,提出了个人一点新的看法,未必尽是,希望方家、读者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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