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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县制的发展与古代国家结构的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臧知非 参加讨论

县本是国都以外地区的泛称,后指国都以外的居民点,至战国成为地方行政区划,是西周宗族城市国家演变为战国封建领土国家在行政制度上的反映。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才能了解其演变过程及原因。以往忽略了这一点,许多问题解释不清,郡制亦然。故撰本文,就正于方家。
    
    先谈县制的起源和发展,后说国家结构。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来源于“寰”字。《春秋榖梁传》隐公元年:“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范宁“集解”云“天子畿内之大夫有采地谓之寰内诸侯……寰,音县,古县字。一音環,又音患。寰内,圻内也。畿本或作圻”。杨士勋《疏》云“寰内者,王都在中,诸侯四面绕之,故曰寰内也”。陆德明《经典释文》亦释寰为县,又作缳,均指王都周围王畿内的地区。在金文中,寰字多有出现,免瑚铭:“隹三月既生霸乙卯,王才(在)周,令免乍(作)司土(徒),司奠(郑)還林衆吴(虞)衆牧”①(为印刷方便,金文能以今字代者,均写作今字,下同)。师{K1D509.JPG}簋铭:“隹王元年四月既生霸,王才(在)淢{K1D510.JPG}……王乎乍(作)册尹克册命师{K1D509.JPG}曰:备于大左,官司丰還左右师氏”②。这儿的丰、郑都是指西周故都,有西周宗庙存在;寰、還字意相通,丰還、郑還均指丰、郑四周之地。诸侯国的结构和王国相同,侯国四周之地亦称为寰。由于分封制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卿大夫的采邑、居民点不断增多,就不断地增设新的城邑,这些城邑环国而设,统治于国,因而亦称为寰。《三代吉金文存》有“卵尚城睘”“方城睘”“□氏睘”等③,《古玺汇编》有“修武{K1D511.JPG}吏”“{K1D511.JPG}吏”“{K1D511.JPG}丞④”等印文,睘、{K1D511.JPG}与環、寰都是同文在不同时代和地区的变体,其语意稍有差别,指一些具体的城邑及其附近地区,是后起之意,都治于国,故名睘。
    由于寰指国都周围地区,环绕于国,系而治之,后遂以县名之。《说文》:“县,系也。从系持{K1D512.JPG}”。段注:“古悬挂字皆如此作,引申之则为所系之称。《周礼》县系于遂。邑部曰: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则系千国。”即指鄙野之地。《国语·周语》中:“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国有班事,县有序民”。国与县对言,界限分明。《左传》昭公四年:“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杜注:“山人虞官,县人遂属”。童书业先生谓:“山林者,掌山林之人。县人者,掌相对于国郊之县、鄙之人,即遂人也。……舆人隶人皆在国内,山人县人则在郊外”⑤。其说甚是。昭二十年晏子语齐景公云:“县鄙之人,入从其政。逼介之关,暴征其私。”这县鄙之人即掌鄙野民事之人,是低级小吏,他们入从其政,不合宗法贵族政治的传统,故批评之。《吕代春秋·孟夏》谓“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无伏于都”,所说也是古制。所有这些,说明县的起源是很古老的,起码在西周中期已存在(免瑚和师{K1D509.JPG}簋都是西周中期器),本指国都之外鄙野之地,后指鄙野内的城邑,春秋之县即由此发展而来。
    春秋时代,关于县的记载迅速增多,就目前所见,晋国有县五十余;齐国有县数百以上,后并合为五十余⑥。以往因不了解县的起源,以为县是封建社会才有的制度,把县的产生看作社会关系变革的标志,或谓楚先,或谓晋后,现在看来是毫无意义的。问题的关键是春秋县制与以往有何区别,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其原因是什么。
    春秋县制的发展,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以战国为手段,兼并邻国为县,这以楚国最典型,秦国次之。《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克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弊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顾前好,徼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君之惠也,孤之愿也,非所敢望也。”则楚对所灭之国的处置措施有三:一是迁其民,二是改为封邑,三是设为县,所以郑伯才请求作楚属县。就目前所见,楚国的十七个县有十五个是灭邻国而设,有两个系由边境别都改建。秦与楚同,也以兼并得到的土地为县。秦武公灭邽、冀之戎,占领郑、杜之后都设县而治,直至战国才于国内统一设县。
    二是在国家内部结构变动的基础上,以新增加的居民点为县。这以齐晋为代表。《晏子春秋·外篇七》景公云“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毂,其县十七,著之于帛,申之以策,通之诸侯,以为其子孙赏邑”。这十七个县即十七个邑,是自然居民点。齐器叔弓鎛铭有“公曰:弓……余易(赐)女(汝)釐都……其县三百。余命女(汝)司台釐邑……”这儿的县也是邑,“其县三百”是指釐都附近的三百个邑。《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杜注:“邶殿,齐别都,以邶殿边鄙六十邑与晏婴”。{K1D513.JPG}叔鎛铭:“{K1D513.JPG}叔又(有)成劳于齐邦侯氏易(赐)之邑百又九十又九邑,与{K1D514.JPG}之民人都鄙”⑦。赏赐以邑,“其县三百”例与此同。晋县也是以邑为县,无论是公室之地,还是卿大大夫之地都设县。《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襄公赐胥臣以“先茅之县”,杜注,“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先茅本是封邑,因绝后取其县以赐他人,则封邑之内有县。昭公五年,楚薳启疆云晋“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说明晋卿采邑都设县治理。国君翦灭卿族之后,即分其地为县,昭公二十八年,晋灭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这些县都直属于国君。齐晋也有灭邻国为县者,系将内地制度推往边地,与楚只设于边地不同。
    春秋县制规模,除楚秦之外,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楚系兼国立县,灭亡一个国就立一个县,其规模一开始就大,可赋兵千乘。《左传》昭公十二年楚灵王云,“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陈、蔡、不羹(东西二不羹)原是楚邻国,后为楚县,按春秋车战制度,一乘至少有兵三十名,每户平均有两点五人从军,每县有户一万。楚县不一定全是千乘,但去此不会太远。齐晋因邑设县,其规模要小得多,到春秋中期以后,晋县最大不过百乘,只是楚县的十分之一。《左传》宣公十五年,晋侯曾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狄臣千室即一千家狄人;桓子、士伯同因伐狄有功获赏,功赏相当,狄臣千室和瓜衍之县并举,则瓜衍之县当在千家左右。昭公五年,楚薳启疆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长毂九百”“遗守四千”均指战车乘数,则每县可赋百乘,乘三十人,户平均两点五人从军,每县千户。当人口增加,则别立为县,称作别县。昭公三年,晋侯以州县赐郑臣伯石;州县本栾氏邑,栾氏亡,韩、赵、范氏都想得州;赵氏说州本来属温,“温,吾县也”;韩氏、范氏反对说:“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意谓州虽曾属温,但立为别县属于栾氏已经三代,赵氏不能以州曾属温为由再要回去,而晋国别立为县很多,如此则引起混乱。到春秋末年、战国初期,晋县已有万家,知伯灭范、中行氏之后,韩、魏均割万家之邑于知伯,这万家之邑即万家之县;后知伯联合韩、魏攻赵,知过即劝知伯割万家之县予韩魏以巩固联盟⑧。齐县本来数量多,规模小,到春秋后期并合为五十余个,每县有九千家,《国语·齐语》云管仲制鄙之法:“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这是后人托名管仲之辞,管仲生当春秋初期,其时县指小邑,铭文是为证明,绝无九千户之县,这儿只能是县的发达形态,系春秋末年制度。
    春秋县的发展方式不同,其职能也有异。楚国之县主要是以军事重镇而存在,其军事职能特别显著。楚灵王以夸耀口吻说:“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赋皆千乘”是城陈、蔡、不羹的目的,成为傲视诸侯的资本。楚与晋郑战争,主要依靠各县兵力,《左传》成公六年,楚围郑,晋救郑侵蔡,与楚公子申、公子成所率申、息之师遇于桑隧,知庄子、韩献子以为“成师以出而败楚之二县,何荣之有焉?若不能败,为辱已甚,不如还也。”仅二县之军即敌晋一国之师,可见其强。对小规模的战役,有时只派一县兵力,文公三年,“楚师围江,……晋阳处父伐楚以救江,门于方城,遇息公子朱而还。”阳处父伐楚之师不会太少,因没有战胜公子朱所领息县之兵的把握而主动退兵。因为楚县军事地位如此重要,一般不轻易予人。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申、吕二县是楚进攻和防御晋、郑的军事重镇,若为私人赏田,则国家无从征赋,无法捍卫北方,说明楚县军事意义的重要。楚王就是用直接控制县的办法加强君权的,因而楚国没有象中原各国那样出现政归私门的现象。
    齐晋之县在其发展过程中,军事意义也很重要,如晋曾以百乘为一县的标准规模,就是例证。但因齐晋之县系由邑发展而来,以自然居民点为基础,其治民的行政职能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县的扩大,其行政职能日趋发展,最后居于主导地位。如齐县下设邑有司、卒帅、乡帅,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生产,教化县民,成为地方行政区。只是当时行政与军事合一,县的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也合一。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很久。
    西周之县指国都之外的鄙野地区,或者是鄙野之邑,国君可用以封赏臣属。春秋时代仍然延续着这一传统,以晋齐最典型。晋侯赏胥臣以“先茅之县”,“士伯以瓜衍之县”;齐侯予管仲“其县十七,著之于帛”,是为其证。但不能据此认为春秋齐晋之县是作为采邑而存在,于分封制没有矛盾。相反,春秋时代县的由小而大,逐步向地方政区转变的过程正是作为分封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设县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封的方便,而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统治,是强化君权的有效措施;用于分封的只是一部分县,更多的还在国君手中,所以晋在翦灭祁氏、羊舌氏之后,立即分其田为县。只是由于宗族贵族政治的规律所决定,公族衰落,卿族发展,不断蚕食公室的土地,控制国家政权,最后瓜分公室,国君的集权目的没有达到。这个原因不在于县制如何,而在于当时的国家结构。而卿族专权,正是采用在采邑内设县而治的方式,加强对采邑人力物力的控制,而后想方设法侵蚀公室,进行新的化家为国的历史进程,建立新型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晋国的历史就是这样发展演变而一分为三的。也就是说,春秋县的性质县有双重性,一方面沿袭西周分封制的传统,可以作为采邑赏赐私人,另一方面又作为君主集权的产物与分封制相对抗。后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春秋县的长吏名称不一,楚曰县公或县尹,晋作大夫,齐为县帅。晋楚之县大夫、县公可以世袭。有的论者据此谓县系作为采邑而存在,这是片面的。春秋之县虽能作为采邑,但不能以此为据。如果这样,就混淆了采邑之县和国君之县的区别,因为国君之县的长官也可以世袭。在宗族贵族政治之下,实行的是世族世官制,国家重要官职都由几个固定的宗族担任,如楚之高官司马、令尹都出自斗氏、成氏、{K1D515.JPG}氏、屈氏、阳氏和王族等族,县公、县尹亦然;晋国先是栾氏、郤氏、胥氏、原氏、狐氏、续氏、戾氏、伯氏、羊舌氏、祁氏掌权,后逐步转移到韩、赵、魏、知、中行和范氏等族手中,县大夫也多出自这些宗族,所以父死子继是由世族世官制所决定的。众所周知,采邑是卿大夫的私邑,是其禄赏,设家臣为之管理,家臣只对卿大夫负责,国君无权过问采邑内的军民政务。而县公、县大夫是由国君任命的,按君命治理一县军政事务,要对国君负责,随时接受国君的检查,在其职务世袭的同时,权力和责任也在世袭,这和采邑的世袭性是有明显区别的。随着宗族贵族政治的解体,国君对县的控制日益加强,县公县大夫的职务世袭现象越来越少,至春秋末期、县公改称县尹,县大夫改作县令,世袭现象随之消失。
    西周时期的县指鄙野地区,县民是指野人。春秋县制也还保留着这个历史遗迹。春秋初年齐晋的县也都设在鄙野之地,以鄙野的居民点设县,齐国用于赏赐的县与邑都在鄙野范围之内,晋国亦然。直到春秋后期,托名管仲制定的制鄙之法,分鄙野为五十县,仍有其遗意。但是随着县制的发展,春秋县民和西周的野人已有本质的不同。野人是相对于国人而言,是个政治概念,是被统治宗族成员,没有政治权力,没有资格当兵。春秋县民则否,凡县民之成丁者都要当兵,晋楚以乘数衡量县的大小,即为证明。申、息、陈、蔡等姬姓之国,本来都有国人和野人两大对立的阵营,被楚灭以为县之后,这个对立消失了,原来的国人和野人都被编入军队;晋县居民最初也是野人,后来征以为兵,也改变了其野人身份,所以春秋县民自春秋中期以后,已初步具备了后世的国家编户齐民的某些特征。
    以上说明,春秋县制是从西周演变而来,性质、结构已经不同,但尚未最终割断旧传统的脐带。降至战国,县已成为普遍的地方行政制度,有一套系统的职事机构,有完整的政府职能,其各级官吏县令(长)、尉、丞及各衙署职员,或由国君因功、因才任命,或由县令县长自行安排,都要尽心职守,可随时任免,蜕尽旧的历史传统,成为封建君主集权的重要制度。这些众所周知,不予重复。下面即论述国家结构的变动,揭示县制变化的内在原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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