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县指鄙野之地,是由西周的国家结构所决定的。西周是宗族城市国家,这有两层含意:一是以宗族为立国基础,宗族与国家不分,族权与政权不分,族权是政权的主体,政权是族权的政治体现;其阶级划分也以宗族为特征,分为统治宗族和被统治宗族。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与本文关系不太大,不予详说⑨。二是其时之国有点无面,没有后世的领土概念,以城为主体。国字初文为“或”,指人聚会居住之所,是有军事防卫性质的地区,象征着执兵守卫;后因筑城防守,即在“或”字之外加个方框,是为国。所以《说文》说“邑,国也”,“国,邑也”,国、邑互通,邑就是“人聚会之称”⑩。故古代的国是指有城的居民点。文献中每每以城喻国。《左传》隐公元年郑庄公封段于京,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大都的限度是一百雉(一丈高,三丈长为雉),是国的三分之一,则国的规模是三百雉。隐公五年,郑人伐宋,入其郛(郭),以报东门之役。宋人使来告命,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郭是外城,敌军已攻到外城,宋使云未及国,系指内城为国。到战国时期还有其遗意,《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妻……早起,施从良人之所至,遍国中无与立语者,卒至东郭坟间,之祭者乞其余。”国中与东郭对举,国系城内,郭系城外甚明。当然,这并不是说西周都是一国一城,而是因时而异。周初人口有限,一个国基本是一个城邑,如《墙盘》铭文:“曰古文王……匍有上下,{K1D516.JPG}受万邦。”《令彝》铭“天子不假其万年,保我万邦。”《尚书·洛诰》云“曰其自时中乂,万邦咸休,惟王有成绩”。《诗·小雅·六月》有“文武吉甫,万邦为宪”的诗句;万邦即万国,指城邑而言。这万邦之间,都是无人居住的地区,没有此疆彼界的概念。到春秋时代还有这种情况,春秋各国相互攻伐,往往越别国而致敌,并不遭受非议,《左传》僖公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越晋周两国,过周北门,王孙满谓秦师“轻而无礼,必败”,并不批评秦师犯境;顾栋高谓春秋“处兵争之世而反若大道之行,外户不闭,历敌境如行几席,如适户庭”(11)。原因就在于当时没有后世的领土概念,直到春秋末年,领土意识也还很淡漠,郑宋之间有很大一块荒地,两国相约“勿有是”(12)。以城立国,统治宗族成员居于城内,是为国人,被统治宗族居于城外,绕城而居是为野人,国家的领域相应地划分为国与野(又称鄙野)两个部分,野环绕于国,故名为寰。由于宗族繁衍,人口增多,宗族分封制的发展,在国的四周形成新的居民点,这就要设官治理,而有{K1D511.JPG}吏,上引“修武{K1D511.JPG}吏”之{K1D511.JPG},从睘从邑,就是指环绕于国的邑,其吏即治邑之吏,隶属于国系而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居民点的增多,睘、寰、{K1D511.JPG}已不能确切表示这种系而治之的关系,遂改寰为县,而有县人之设。这时之国的统治区不再是由一个城及其近郊构成,而包括距城较远的居民点了。在宗族分封制之下,宗族贵族都有其采邑,也要筑城而治,这样一国之内就不止一座城;为区别其等级高下,遂称国君所居之城为国,卿大夫所居有先君宗庙者曰都,其余曰邑。因邑立县,邑在增加,县亦增多。同理,随着卿大夫采邑的发展,亦设县而治。必须指出,在谈到西周的国家形态时,不能用后世的城市和国家的概念来衡量。我们平常所说的城市是农村的对立物,是工商业和农业分离的结果,是工商业的生产和交换中心,这在西周是不存在的。西周的城是政治、军事统治的需要而设的,城内居民的主体是农民,所谓国人和野人的划分是政治权力的区别,而非生产内容的差异。西周的万邦并非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而彼此之间是以周天子为共主的宗族城邦联盟,构成一个松散的王朝,而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这是与希腊的城邦、和后世统一的王朝相区别的地方。 春秋时代,县的规模、性质的改变,是西周宗族城市国家解体的结果,即领土逐步扩大、国野对立的瓦解、国人和野人逐步溶合为新的集团在行政制度上的体现。 国野对立的解体是国人分化和野人地位改变的双向运动。国人是统治宗族成员,其中少部分是宗族贵族,绝大部分是农民,他们是国家统治的政治、军事基础,是国家的自由民,有权参予政事,最主要的则是执干戈以卫社稷。春秋时代,由于战争频繁,既造成国人的大量伤亡,又加重其军赋负担,并影响其正常的农事生产;又因为宗族内部的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斗争,国君的重赋搜刮,国人集团迅速瓦解:少部分上升为新贵族,或转化为新式官僚,绝大部分则贫困化,破产流亡,或靠借贷度日,或逃亡四野,垦种自活,或经营工商业,或依附于新兴贵族,成为私家依附民,甚或沦为奴隶,原来的权力和地位丧失了,国人作为一个政治集团迅速消失(13),国家不能再单纯依靠国人执兵作战,遂征兵于野人。野人原来无权当兵,只有为统治宗族的宗族主共耕“藉田”的义务,现在既然进入军队,这种共耕“藉田”的劳役剥削相应地改变,采用分田给个人而征实物税的办法,改变其经济地位,提高其积极性,晋“作州兵”和“作爰田”并举的原因就在这里。这样,野人的地位提高,和国人的界限逐步泯灭,原来国野分治的传统相应改变,野人也可以居住于国内了。虽然这只是少数,更多的是国人移居于野,但这一切都说明国人和野人已溶为一体。当然,这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就其主要趋势而言,各国的变化进程也不一致,直到春秋末年,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尚未完全消失。 国人和野人溶合混居,散居四野,不断形成新的居民点,大者成邑,小者为里社。清人顾栋高谓春秋有城邑三百八十余。这仅是其大者,日本学者木村正雄统计仅郑国就有邑一百余(14)。这不一定准确,但说明了当时城邑增加之快;其原因固然复杂,居民流动,聚而成邑,则是其重要一条。邑是大的居民点,较小的就成为里社,当时见于记载的里社有三千多个(15),名之为书社,是因书其社于策、藏于国君之枚。这样,国家统治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以城为中心,而扩大到四野,要把散居四野的居民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役之以徭,征之以赋,书社名于策,目的就在这里。这就要有相应的行政制度,县制遂迅速地发展起来,由一县一邑,变为一县数邑和一定的里社户数,把变化了的阶级关系,按新的组合纳入国家行政体制中去;在县民之间,原来的国人野人的区别消失了。至于楚国的兼国为县,其县的发展道路虽然不同于齐晋,但也同样泯灭了县民之间原来的阶级差别,这些被灭亡的小国本来也存在着国野分治、国人和野人的阶级区分的,亡国立县之后,都成为楚国的县民,都被纳入军队之中,所以一县之军达千乘之众。因此春秋县制的发展,既是宗族城市国家解体的结果,也加速了其解体的进程。 但是,终春秋之世,宗族城市国家并没有完全蜕变为封建领土国家。这表现在:第一,领土观念还不强烈;第二,世族世官制依然存在。第三,国人、野人虽然混居四野,但仍有聚族而居者,国家行政组织尚未摆脱宗族血缘关系的影响,人们迁徙流动的范围有限,这在基层行政组织中有体现。春秋时期,已经产生了后世的乡里制度,但宗族血缘关系色彩较浓。《周礼·大司徒》云:“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西周的居民编制,国中是九夫为井以适应车战需要,野是十夫为沟以适应藉田剥削,所以五家为比的制度只能是步兵已经兴起、为适应步战的需要而编制的制度,只能是春秋时代的产物。(步战以五人为基本作战单位)。“五比为闾”就是乡里的里,闾是里门,故以为称。族系宗族、家族,本是自然血缘集团,而成为基层组织名称。党由族而来,“族类无服(16)”是为党,所以史籍中往往族党并称。不过,春秋是个大变动的时代,其时之基层组织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大司徒》所载整齐划一的行政编制无疑有人为设计的成份在内,但用以说明宗族血缘关系对行政制度的影响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其影响程度,因时因地而异,到春秋末年的齐国,宗族关系在基层行政编制中的作用就很淡薄,如托名管仲所作的制鄙之法,直接以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看不出宗族关系的作用了;但与此同时,另有治国之法,国鄙分别治理,仍是老传统,说明其时之齐国还没有摆脱旧的国家结构的羁绊。所以,春秋县制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时期的历史特点,一方面向政区发展,为君主集权服务,把变动了的阶级关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仍可作为卿大夫的采邑,其权力仍可世袭,其区域仍在离国都较远的地区,尚不具备地方政府的职能。 降至战国,特别是经过各国的变法运动,封建领土国家最终代替了宗族城市国家。这表现在:第一,领土意识强烈,各国攻伐不仅仅是为了争城,也为了夺地;各国不仅是据城而守,而且划地而守,后者显得更为重要,此疆彼界,判然分明,而发兵戍御。御敌于国门之外成为社会共识,不惜耗废巨大的人力物力修筑长城以御邻国。第二,旧的宗族血缘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消失,君主专制代替了宗族贵族政治,官僚制度代替了世族世官制(战国时也有世官现象,但并非完全是旧传统的照搬。更不占主导地位)。这些众所周知,无需详说。第三,国野界限完全消失,国人和野人成为历史的概念。人们周流天下,四处迁徙,不再恋于原来的宗族,聚族而居者只限于少数,邻里之间四方杂凑,很少有血缘关系,所以地方基层组织不再考虑宗族关系,只按地域邻里关系编制人口,摆脱了宗族血缘关系的影响。这个问题,论者涉及较少,这里稍加论述。战国时期,因战争、灾荒和其他原因,人口流动规模很大,如《孟子·梁惠王下》说邹国一遇饥荒“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至四方者,几千人矣。”邹是一个小国,仅遇饥荒就有几千人四散谋生,其余大国可以想见。正因为人口流动迁徙普遍,各国才都想方设法安定本国人口,招来邻国人口。四面八方的人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不存在什么血缘关系,时人谓“室不能相和,出语邻家,未为通计也”(17)。为什么?因为邻家是外人,家丑不外扬,故“出语邻家未为通计也”。《礼记·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非兄弟,虽邻不往”。兄弟之间也不一定为邻。庄子说:“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为风俗也”(18)。反映的是战国普遍状况。君主统治权力的大小是由其臣民数量的多寡决定的,人民居于何处,走到哪里,其统治也就相应地跟到哪里,一经确立,就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其统治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人口的构成和分布状况决定的,居民之间不存在血缘宗族关系,遂以邻里地域关系编制居民。战国时,各国都建立了基层组织,把居民按五家为伍编制起来,或者十伍为里,四里为扁,十扁为乡(19),或者是十里为州,十州为乡(20),等等,名称不同,人户数量也有别,共同点是脱离了宗族关系。这些基层组织主要是为统治农村而设,说明了其时之国家统治重点在农村而不是象以往那样是城市。战国的县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最终发展为君主集权制之下的地方政府的,其辖区是农村,城仅是县府所在地。这不仅仅是辖区的变动,而是国家结构质变的结果,其发展变化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国家结构变动的历史进程。以往忽略了这一问题,多把县制作为封建社会特有的制度,举以为封建社会关系产生的标志,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现在从变动的角度,把县制的发展和国家结构的演变结合起来研究,也许有利于我们认识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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