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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北回鹘汗国政治体制初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民族研究》 尚衍斌 参加讨论

众所皆知,蒙古一名只是在唐代才为中原所知。以“蒙兀”首见于史籍。《旧唐书·北狄传》在抄录《通典》的文字之后,补充了更多的新内容,其中提到蒙兀室韦。“今室韦最初与回鹘接界者是乌素固部落”。因而可以认为是回鹘汗国存在时的材料,也反映着回鹘汗国与蒙兀室韦的早期关系。回鹘汗国崩溃部族西迁后,蒙古地区两大部落,克烈人,即《辽史》中的北阻卜(62)占据了回鹘汗庭故地周围的大片牧场;而属于突厥语族的乃蛮人(63)大概在黠戛斯南下的时候,乘回鹘汗国的崩溃,占领了从额尔齐斯河到和林的广大土地。因而9至12世纪原蒙古人大约经历了深浅不同的突厥化过程。蒙古语畜牧业术语中突厥借词特多(64)。蒙古语的khonǐn(绵羊)就借自突厥语khony(65)。从以上对历史事实的分析来看,蒙古诸部落在立国前就与回鹘、突厥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资料颇为缺乏的前提下,欲进一步探考漠北回鹘汗国的因朱早期形式,实属困难。不过,我们在此可以提出一个大胆的假说,漠北回鹘时期诸部拥有的“份地”即为“因朱”的早期形态。
    四、社会形态
    关于漠北回鹘时期的社会形态问题,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两种说法:我国维吾尔史专家程溯洛先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分册撰写的回鹘辞条中这样写道:“回纥游牧封建汗国(744~840)存在100年左右和唐朝关系密切”(66)。以后他又撰写文章说“回鹘在大破东突厥、灭亡薛延陀之后,于公元646年初步建立起游牧的封建政权”(67)。坚持此说的还有吉洪诺夫(68)等知名学者。另一种则持回纥社会奴隶制说(60)。以上两种观点,孰是孰非?我们在此不打算妄加评说。因为草原地区游牧型的社会形态与农业地区社会形态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研究欧亚草原游牧文化的著名文化人类学家L.克莱德在讨论关于游牧民族的社会形态及其政治制度的发展问题时这样写道:“由父系传嗣制所形成的单元,是草原诸民族社会和政治机构所有种种单元的必要起点。其所以必然如此,是因为他们惟有以这种由虚拟方式来扩展的父亲亲缘关系,才能构造出部族的联盟,乃至更广泛的政治集团。”(70)
    漠北回鹘时期尚处于游牧阶段,因而他们依然崇尚征讨、掠夺、扩张;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臣服唐廷、仰慕汉制,且受唐封建意识及汉文化影响亦深,因此我们不能以奴隶制或封建制统而论之。应将漠北回鹘汗国视为是一个镶嵌着汉及漠北高原游牧部族多层次复合式文化的政治机体。以下我们就其当时社会内部存在的养子、赋税等问题略作探讨,以展示漠北回纥社会形态的概貌。
    1.养子问题
    养子制在北方及西域诸民族中久已盛行(71)。元代畏兀儿内部仍流行养子风。在原编号URD.NO.3畏兀儿文书(72)中有:“把我弟弟antso给亲戚toynaq ilawnti处,以乳礼20两银(为价)使其充当养子(73)之载。足见,元代畏兀儿的养子抱养经常是在亲戚间进行的,乳礼(süt sāwin-i)即为抱养的代价。然而另一方面的材料也证实,畏兀儿人的养子在名义上具有家庭成员以至儿子的地位。先把回鹘文斌通卖身契约文书的有关记载摘录如下:
    “我(薛赛大师)因要用积蓄所得买一个什么人,(于是)用九锭钞买了(高昌)城阿体都统的名叫斌通的识文解字的四十岁契丹男儿,让他做我薛赛大师和我妻子的大儿子来照料我家。在我们死后,让他和新经新恩为首的我的诸子一起商量着照料我家。如果他和我的诸子相处不来,(那时)不得把斌通卖给我家的任何人,应该给他以自由。”(74)
    这段文书的内容告诉我们,在抱养人薛赛大师(Siwsi taisi)的观念里斌通是养子且是长子(uluγ oγul),他与薛赛大师的亲生儿子新经新恩享有同等权力,即便与其家子合不来也应予以自由。或许契约本身为了掩人耳目而含有些许虚伪之辞,但我们不能武断而又简单地将其视为“家奴”。
    以上,我们之所以对元代畏兀儿内部的养子制加以讨论,其目的是为了弄清漠北回鹘时期的养子制,因为元代畏兀儿的养子制正是在漠北回鹘原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搜检唐代史籍有如下记载:“明年(贞元三年即公元787年)使药罗葛灵来朝,灵本唐人吕氏,为可汗养子,遂从可汗姓。帝以其用事,赐赍殊优,拜检校尚书右仆射”(75)。由这段史料,我们知悉,唐代回鹘汗国确实有将外族人收为养子之案,且予以优厚的待遇。倘若药罗葛灵身为家奴,岂能饮誉如此殊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古代维吾尔养子即为家奴说提出质疑,并将继续挖掘资料以进一步证实我们的论点。
    2.赋税问题
    漠北回鹘汗国崛然建立后,控制和掌握着对漠北高原诸多游牧部族的领有和统属的权力,而这种领属权是以原有氏族组织为分割单位,而且是通过原有部族组织得以实现的。故而,产生了上级领属权和下级领属权的区别。因而在汗国统治下的诸部族之间仍保护着对本氏族的一种血缘认同(76)。回鹘汗国为了维持其统治,协调各部的发展,在各部设置“都督”(tutur),该都督不但在政治上有领导的责任,同时也有征收赋税的职权。回纥在属部置“监使”,其职责是按时向属部的统治者索取贡赋。对此,史籍载曰:“初,奚、契丹、羁属回鹘,各有‘监使’,岁督其贡赋”(77)。可见,回纥对属部的剥削,主要是采取赋税征派方式,而作为一个统一的部族,他们又臣附唐王朝,且“岁内貂皮为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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