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萨里在今天的什叶派宗教学术生活中依然很有影响,他的一些著作依然是经学院的教科书。他发展乌苏勒学派的理论,认为信徒均应选择一位博学、虔诚在世的穆智台希德作为效仿榜样,在教法事务上有义务服从其指导;在众多的穆智台希德中应有一位最高的效仿榜样为教法的权威诠释者和指导者。这为近代什叶派仿效理论和宗教制度的最后形成做出很大贡献。他的弟子秉承他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了什叶派伊斯兰教法学体系,使乌苏勒学派成为什叶派教法学中的主宰,其地位一直持续到今天。在近现代什叶派历史上有名的著名教法学家,许多都是该派的追随者,包括领导伊朗伊斯兰革命的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 在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长达数世纪的争论中,双方的焦点集中表现在对于法律渊源、法律原则、教法学家的地位等问题[11]上。 首先,在法律渊源方面,乌苏勒学派认为法律的渊源有四个,它们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理性。而对阿赫巴尔学派来说,公议和理性根本就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只有《古兰经》和圣训才具备这种资格。对一些极端的阿赫巴尔派学者来说,甚至只有圣训才是法律的源泉。因为《古兰经》所具有的隐秘含义是常人无法领会的,只有在圣训的帮助下,才能真正理解《古兰经》的含义。而对乌苏勒学派来说,虽然他们也承认《古兰经》隐义说,但他们接受和应用的是《古兰经》的字面含义,以及那些通过运用理智能够知晓含义的圣训。同时,乌苏勒学派把圣训分为四种:信实的(sahih)、良好的(hasan)、连续的(mutawatir)、不可靠的(da‘if),对于什叶派的四大权威圣训集,认为其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可靠的圣训,也就是说,乌苏勒学派只接受通过可靠的什叶派信徒传述的伊玛目的圣训;而阿赫巴尔学派认为所有的圣训都是可靠的。阿赫巴尔派在某些针对特殊问题的圣训上,承认传自逊尼派或是其他来源,甚至是来源不明的圣训,只要有证据支持该圣训,表现出一切以圣训为重的特点。同样,在启示和人的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乌苏勒派认为通过《古兰经》和圣训传述下来的法律决断不能悖逆于人的理性;而在阿赫巴尔学派看来,传述的内容永远优先于运用理性所得。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原则方面,两派的差异主要是针对“伊智提哈德”的态度不同。对于伊智提哈德的方式取得教法判断,乌苏勒学派接受,阿赫巴尔派则拒绝。乌苏勒学派认为,在《古兰经》和圣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中,可以以通过伊智提哈德取得的有效推断为基础,做出决定。而且,进行伊智提哈德是权威教法学家的义务。因为伊玛目在世时,人们可以直接从伊玛目那里获取知识。但是伊玛目的法律决定可能受到特殊环境的影响,并不必然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伊玛目隐遁期间,权威教法学家必须诉诸伊智提哈德,就有争议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正式的见解,即法特瓦(fatwa),作为审判依据或是穆斯林个人行为举止的规范。同时,还可以应用伊智提哈德对圣训进行检验,在两则圣训矛盾时,判断哪一则更为优先,在有关圣训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协助进行判断。允许在自由的基础上行动,允许一切没有被明确反对的行为。即使从伊智提哈德得到的决定不完全正确,这种做法也可以得到真主的回赐。 而阿赫巴尔学派认为不以可靠和明确的圣训为基础发布法特瓦是受谴责的行为。只有存在来自伊玛目的相关圣训之时,才能做出决定。该派只应用来自伊玛目的清楚的圣训,并且认为圣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有的判断都必须诉诸伊玛目,即使是要通过转述的圣训作为中介。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审慎。虽然追求确定的知识是每个穆斯林的义务,但这种知识只能直接或通过可靠的中介从不谬的伊玛目那里获取,所有人都是伊玛目的追随者。教法学家并不具有不谬的特性,因此没有权力进行推论。 第三,是关于教法学家的地位。乌苏勒学派认为人分两种,一种是穆智台希德(mujtahid),即有资格对重大教法学问题发表个人见解、进行伊智提哈德的学者,一种是穆卡里德(muqallid),即追随者。在教法问题上,追随者要像服从伊玛目一样,服从穆智台希德。而且,应该服从当代的穆智台希德,而非不在世的穆智台希德。而对阿赫巴尔学派来说,所有人都是伊玛目的追随者,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成为被追随的对象,除非伊玛目要求这样做。乌苏勒学派认为做出法律决断的条件是各种学科的知识,特别是语言学、逻辑学和法律渊源学的知识。而阿赫巴尔学派认为只有伊玛目知晓所有的宗教律令,发布法律决定的唯一条件是对伊玛目使用的术语的知识。对圣训的理解根本不依赖于以上诸门学科,也不依赖于逻辑。而且阿赫巴尔学派允许普通信徒听从已经故去的教法学家的决定。 在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的差异背后,存在的是神圣的天启与人类的理性之间的矛盾。在伊斯兰教中,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在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多次教义学争论中,《古兰经》是被造的还是非被造的,前定和自由意志究竟何种关系,人类究竟是否拥有自由意志,又能在何等程度上发挥自己的意志,等等问题都曾经引发过激烈的争论。而对于伊玛目隐遁之后的什叶派社团来说,所有的争论都是一个焦点:如何对待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代表的天启,和教法学家的判断为代表的人类理性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决定了什叶派教法学家在宗教甚至是世俗生活中的地位。归根结底就是宗教学者是否有权利继承伊玛目,继承他的宗教权威的问题。而乌苏勒学派的胜利就是对这一继承权的一种默认,这对什叶派伊斯兰教在当代世界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注释: [1]Mohammad Ali Amir-Moozzi, The Divine Guide in Early Shi’ism, p.7, trans.by David Streigh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4 [2]既不确定的圣训。 [3]Hossein Modarressi, An Introduction to Shi‘i Law, p39, Ithaca Press, 1984. [4]Moojan Momen, An Introduction to Shi’i Islam, p.107,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5]又译为“优选”。指在无经、训、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可不受类比限制,作出更近于公正的选择或决断。 [6]Devin J. Stewart, Islamic Legal Orthodoxy, P.184, the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98. [7]Hamid Algar, Religion and State in Iran 1785-1906,p.35,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8]An Introduction to Shi‘i Islam, p.128. [9]Religion and State in Iran 1785-1906, p.65. [10]An Introduction to Shi’i Islam, p.186-187. [11]可参见萨法维王朝晚期的阿赫巴尔学派学者萨利赫·萨马赫吉(al-Sa lih al-Samahiji)所做Munyat al-Muma risin一文。该文从阿赫巴尔学派的观点出发,对两大学派的不同观点做了论述。该文的阿拉伯文和英文全译对照本见:Andrew j. Newman,“The Nature of Akhbari Usuli Dispute in Safawid Iran”,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d, Vol.55,pp.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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