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政策与措施(2)
二、颁行法规章程,对实业进行指导与保护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等的规范与约束,社会经济就不可能获得正常发展。中国在中外炮战、商战中的屡屡失败,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停滞,使清朝统治者内部稍有政治远见的人,开始感觉法律、法规等对振兴实业、富国强兵的重要性。1901年8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其联合奏折中提出了制订商律的主张,在刘、张等封疆大吏的影响下,光绪于1903年4月谕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拟订商律,作为则例。9月,商部成立之后,进一步加快各类法规、条例的制定。从1902年到1911年,清政府拟订的经济法律、法规、章程、则例、办法等,约有62项[7]。下面就几个重要的综合性、行业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并分析这些法律章程对振兴实业所起的作用。 综合性法规以《商人通例》、《公司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较为重要。1904年1月,《商人通例》和《公司律》获准颁行。《商人通例》共9条,规定了商人的身份、权利与经商规则。第6至8条,规定要有流水账,往来账,账目及贸易信件须保存10年等,这些是对商人经商最基本的要求。第3、4条则规定了商人的妻女,“能自主贸易者,均可为商”,如妻已改嫁,只要原夫“允准”,也“可为商”[8]。这些是有关商人继承权的规定,可以免去商人的后顾之忧,从而踊跃投资兴办实业。 《公司律》共11节131条,对公司的分类,创办呈报方法,股东的职责,董事、查账人的条件,董事、股东会议的召开,账目的结算,章程的修订,公司的停闭、惩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些不仅对商办公司的创设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注意了对股东权利和商办公司的保护。如第17条规定,创办人不得私自隐匿非分利益,“以欺众股东”,否则一经查出,“追缴所得原数”,并予以惩罚。该律不仅对股东的管理权做了明确规定,还列明了股东的监督、控告权。如股东有议决重大事项的权利,有查阅公司账目、书函的权利,有“赴商部禀控核办”的权利[9]。 1904年6月,商部颁行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制作、注册、专用年限、转售、注销、维护、注册费用等。其中第19条规定:“有侵害商标之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第21条规定,对摹造并贩卖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贩卖摹造商标的商品等,“罚以一年之内以监禁及三百两以下之罚款”[10]。该章程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起到保护商人经济利益的作用。 1906年4月商部奏定颁布的《破产律》共9节69条,主要就商人破产后,有关呈报、清资、核账、分产、偿限、销案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注意保护因亏折、意外事故而破产的商人利益。第31条规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对商人所欠债务“均免算利息”;第39条规定,破产者的欠户如果躲避或拖延不还,“由商会报官追缴”。第45、46、48条规定分配破产者财产“不得涉及”一年前已与破产者分家的兄弟侄暨妻并代理人,同时,也维护他们在司法上应受到的公正待遇。第5条规定,商人呈报破产后,可由保人具结,“在外听候传唤”。第24条规定,召开债主会议时,“许破产者在场听议,如有与己损害之事,准其申诉,听凭公断”[11]。 行业性法规中,制订较早的有《矿务暂行章程》(1904年)、《重订铁路简明章程》(1903年)等。《矿务暂行章程》共38条,该章程在保障外国资本已经获取矿权的同时,对其做了某些限制,对华商则有一定体恤。如第34、35条规定了矿产的出井、出口税则,“出井视品类之贵贱以别税则之重轻”,出口关税仍照税关章程征收,“纳此税后,其内地厘卡概不重征”[12]。对各地违章行为,商部均予制止。同时考虑到商人投资开矿的风气初开,“正宜因势利导”,且面临洋煤倾销的市场压力,“洋煤之税既轻,华商之力又薄,相形之下不足抵制”,1905年,商部为维护部颁章程,上奏获准“无论所属矿地禀请开办”,在该部定章先后,均“不得于奏定章程完纳出井出口税外别有征收,以恤商艰而昭定制”[13]。 《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共24条,规定了铁路的申办、买地、审批、集股、借款、勘路、轨距、聘用专家、争讼、填报、订立合同、任务、运价等。章程有益于消除筑路障碍、自主经营公司、鼓励民间投资、保护公司利益。如第4条,要求地方官对铁路经过地区先行晓谕,“俾众周知,不得故意抗玩”,对公司筑路所购土地要估定“公平价值”。第8条指出,地方官对各类公司“均应一体保护”,但“不得干预公司办事之权”。第17条,地方官对华人公司遇有争执,遇有妨碍公司利益事时,要“持平判断”[14],否则公司可向商部具呈核办。 《改良茶叶章程》共8条,对茶树培种、水土保持、锄草犁土、配施肥料、防寒护树、采摘茶叶、晒制焙制、保持洁净做了详细规定,对茶商经营茶叶、茶农种植茶树具有指导作用。值得指出的是,该章程注意引导茶农保护茶叶的再生产,提高与外商竞争的商品意识。第1、6条提出,“采茶叶不可连枝干全行摘去”,要“略留嫩枝使其次年增长”。第7、8条指出,为使茶味香佳,焙茶时须提选“无烟无味”的木炭,在采烘过程中,房厂人工以及制茶器具等要“备极洁净”,“以保华茶声名”[15]。 此外,清廷要求各省也制定一些保护性的章程。华商出洋贸易者不下百数十万人,成为侨商。他们回到内地往往受到勒索与欺凌。为了吸引侨商资本,商部上奏请光绪颁布谕旨,要求沿海各省督抚“一律妥定章程”[16],以切实保护侨商。在以往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束缚下,富人视经营工商为畏途,鲜有投资工商兴办实业之举,民间兴办实业往往受到本国官府的盘剥和外国商人的排挤。上述法律章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经营实业的顾虑,提供申办、经营实业的程式,约束地方官府的勒索,保护华商的经济、司法权益,鼓励工商业者的投资热情,从而有利于实业的兴办。1905年以后掀起的商办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第二次高潮,每年新投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17]。应该说,这与清政府制定与颁行经济法规干预经济有相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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