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部成立后,同样把设立实业学堂,培养专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保惠司分管商务学堂。以后,农工商部总辖各省农工商学堂,其农务司统辖京外各农务学堂并兼管部农事试验场;工务司统辖京外各工艺制造、矿务学堂,并兼管部实业学堂、艺徒学堂;商务司统辖京外各商务学堂。邮传部则统辖并考核该部各学堂,如上海实业学堂与铁路、商船、电报、邮政各学堂。商部(农工商部)不仅开设直接归部属的实业学堂,还通饬各地地方官,要求各级农会开办实业学堂,邮传部的铁路总局则要求各路局开办学堂。农工商部1907年奏定的《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在设立农务总会的省城“应设农业学堂一所,农事试验场一区,造就人才,分任地方农务”;在“分会分所地方应设农事半日学堂一区,农事演说会场一所,招集附近农民,授以农学大意,以开风气”[38]。1909年,邮传部铁路总局令各路局设立工匠夜学所。在各处机厂内择一教中文、一教外文者为教长,向工人讲授中外文的“粗浅应酬语言,如厂内、日内各种材料器件”的名称,要求“学问贵有实益”[39]。农事半日学堂、工匠夜学所这类学校的设立,多少有益于对农民、工人进行普及科学文化的业余教育。 宣统年间,鉴于各地兴办实业学堂较多,筹款渠道不一,提学司管理不力,为加强对实业学堂的统一管理,学部札令各省提学司对实业学堂进行整顿。规定实业学堂的等级、种类、科别与申报程序,分高、中、初3等,农、工、商3种,每种又分若干学科,每设一所学堂须先将课程办法报学部核定。并结合当地特点,发挥地区优势,同时考虑各地全面发展的需要,补充当地所缺门类。对师资则特别注意其知识的专门化,要求各省在办学之前,开办实业教员讲习所,并官费派遣留学生专门学习农工格致等课程,以充当“实业预备教员”[40]。据统计,到1911年,各省所设工业学堂29处,艺徒学堂82处[28]。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农业学堂5所、中等农业学堂31所、初等农业学堂75所,合计共111所。到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大约有农业学堂250所左右。1909年,在各类农业学堂上学的学生共有6028人[41]。可见,各类实业学堂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实业人才。 清廷还采取鼓励留学生学习实学专科的政策。1901年,光绪谕令各省督抚派德才兼备者出洋,学习“一切专门艺学”,各省发给经费,并鼓励自费留学,令出使大臣对自费留学生“随时照料”,自费生回国,与官费生“一体考验奖励,均候旨分别赏给进士举人”。1905年光绪再次颁旨,提出“所有派出之学生皆应讲求实学专科,以期致用”,鉴于留学日本的较多,要求“再多派学生分赴欧美”[42]。宣统年间,还几次对学习专门实学的回国留学生赏给农、工、商科的进士、举人[43]。 除开办实业学校,外派留学生学习实学外,清政府在农业、工业生产领域提倡学习西方先进技术,进行实验研究,改进工艺,促进实业进步。1908年,光绪针对纱布进口日益增多,民间纺织渐至失业,中国利权上溢,责令农工商部“详细考查各国棉花种类、种植成法,分别采择编集图说”,要求各省督抚要“督率认真提倡,设法改良”[44]。1909年,农工商部设立了工业试验所,检验原料,审查商品,“以期发明新法,为工业进步之机”[45]。新政时期,各地开办了农林讲习所、京师蚕业讲习所、茶务讲习所、农事试验场、工业试验所、化分矿质局、工商研究会等,这些所、场、局、会的活动,有助于普及与传播各种科学技术与实业知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工商实业的振兴与发展。 综上所述,清廷在新政时期推行了建立与健全中央、地方各级管理机构,制订与颁行综合性、行业性法律法规,组建与利用农、工、商、交通各业会社,施行与举办奖励、展览,开设与办理实业学堂、外派留学、试验场所诸措施,大体上实行了提倡、引导、鼓励、保护发展实业的政策,这无疑是清王朝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新经济举措。尽管上述振兴实业的政策与措施,融合国情与切实贯彻均不充分,而且前期实行较为有力,后期有所倒退逆转;但是,它毕竟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推进我国近代资本主义化的一次重要起步。当然,由于它是清政府挽救自身危亡的举措,因而,政策本身的资本主义倾向,终究要受到清朝封建统治者阶级利益与政治要求的制约;同时,帝国主义也不允许中国走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正是英、德、法、美四国以借款为诱饵,胁迫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激化了清政府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所以,新政振兴实业的最终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收稿日期]1998-11-30 【参考文献】 [1][3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1)·实业14,商务;卷112,学校19[M].上海:商务印书馆“十通”本。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8:4220. [3][4][38]大清光绪新法令(第3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77,90~91,39. [5]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5. [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4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15~16. [7]徐卫国。论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政策·清末经济法规一览表[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3)。 [8][9][10][11][15][16][18][21][25][26][28][30][39]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1,3~5,21,13~16,53,56,30,41~42,52,47,81~82,80,42. [12]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矿务档(第1册)[Z].台北京华印书馆股份公司,1950:108~109. [1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三年版:4. [14][20]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7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8~10,5~7. [17]慈鸿飞。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法在清末的产生、特点及历史作用[J].南开经济研究,1994(1):74. [19][43]刘克祥主编。清代全史(第10卷)[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421,198~199. [22]章程[J].东方杂志,1918,(8):15~17. [23]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8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三年版:1~3. [24]大清宣统新法令(第8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45. [28]郑起东。清末“振兴工商”研究[J].近代史研究,1988(3):43. [30]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J].历史研究,1993(5):104. [31][39]大清宣统新法令(第7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25,54. [32][33][34][36][42][44]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14,4,14,15~16,4~13,23. [40]大清宣统新法令(第6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36. [43]赵尔巽等。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7:979~990. [45]农工商部奏筹设工业试验所开办情形折[Z].商务官报,宣统二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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