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罗孝全在40年代后期,一直以他设在广州东石角的“粤东施蘸教会”为活动基地,在广州进行传教活动。但他在东石角修建的教堂和住所,距广州外国商馆区--外国人聚居的地带,有数里之遥,事先并没有得到中国官方和美国领事官员的许可,因此违反了《望厦条约》的规定。他在此居住后,与周围邻居的关系也相处不好。他在他的教堂顶上安了一座从纽约运来的钟,在从事宗教仪式时敲打,与附近佛寺的钟声相冲突,引起了附近居民的不快。(注: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07.)这些,与后来发生的事件有间接的关系。 1847年5月23日,罗孝全的住所和教堂失窃。 具体情形有不同的说法。罗孝全自己说,他在白天拒绝见一群“愤怒地跟他吵嚷”的人,而在晚上,很可能是这些人乘他外出,闯进他的住处和教堂,窃去了那口钟、罗孝全的个人文件、家具和存放的传道书,并将罗孝全的一艘用于传教的小艇毁坏、弄沉。(注:Ibid.,pp.107-108.)据说,那个小艇乃“一紫洞艇,在海面作浮水讲堂”。(注:王元深:《圣道东来考》,香港1907年版,第10页。)而番禺县令的告示则说,当天因“听经人等(向罗孝全)索钱不遂,混行吵闹,毁坏门窗桌椅,并掠取衣服物件。”(注:《番禺县示》,道光二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四国新档·美国档》,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第2版,第85页。)总之, 罗孝全的个人物品和传教工具遭到了一番洗劫。 事发时美国驻华公使义华业(Alexander Hill Everett)在澳门,故罗孝全在第二天早晨向美国驻广州领事福士报告了这个事件。罗孝全一开始声称他失窃的物品价值“五千到一万元”。但不久中国地方官员通知福士,已经抓住十多名盗窃者,他们偷窃的物品也已追回。但罗孝全向义华业报告说,被追回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物品,他对此远远不能满意。义华业问他到底损失了多少东西,罗孝全开列了一份清单,声称大约价值2800 元。 这比他起初所说的数目大大降低了。(注:Issachar Jaca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Duringthe Taiping Rebellion,P.108.)义华业虽然相信罗孝全所失物品未能全数追回,但对这个数目仍然表示怀疑。他在6月19日照会耆英, 其中说道,“据罗孝全称,当时所失家伙、书籍、衣服、快艇、毁屋各项,总共估计约值银三千有余元,今尚未能全追,其给还之物,不过约值百余元云云。然本公使不能断其所报失之数是否的确,自应设法查出真妥数目,照追给足。”他建议由双方共同派员,联合调查,得到耆英的同意。耆英委派署南海县候补知县施禹泉,与伯驾和福士一起,查实罗孝全所失数目。(注:义华业致耆英照会,耆英致义华业照会,见《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2-74页。)7月19日,这3人在福士的“领事衙门”进行查讯,认为“赃值所开约该银二千七百三十元之数,未免过多,因公同核定该失赃物约值银一千两,若能将罗孝全所失之自撰书籍追回给还,则于所失一千两之数内,扣回四百两,以抵书价……”(注:伯驾致耆英照会,《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5页;后伯驾将罗孝全书籍文件之价值更正为400元,同书,第76页; 另据《罗孝全与太平天国时期的美国对华外交》,第 109 页所引伯驾致美国国务卿布坎南(James Buchanan)信,双方核定的数目为1400元, “如果罗孝全所失文件和日记能够追回,则可在这数字中再减去400元。”则当时将1000 两折合为1400元。)由此可见,罗孝全原来是打算乘此机会漫天要价,狠敲一笔的。 6月28日,在上述数字核定之前,义华业在广州去世, 在新任公使到广州前,由专职外交官伯驾任美国驻华代办。他在一段时期内负责处理罗孝全被窃事件。伯驾在7月24日给耆英的照会中提出:1000 两之数,“此系两国委员凭公酌夺之议,似可照数追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5页。)耆英等理所当然将“追赔”理解为,由中国政府负责通过司法手段,使被定为窃犯的中国人交出赃物,或进行赔偿。对此,耆英在复照中表示,“自应在于获到各犯名下切实讯追。”但伯驾在7月27日照会中又要耆英“早日转饬照数给与本国领事, 传交罗孝全收领。”7月27日伯驾再次照会耆英, 说根据《中美望厦条约》第19条“‘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等语,可知若是地方官失于保护本国民人身家安全,则合众国惟有望中国赔还而已”,要耆英“勿延给还”。(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页。)这就是说,罗孝全所失财物的索赔对象,不是那些偷盗者,而是中国政府;而提出这种要求的根据是中美条约。按伯驾的解释,中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在中国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如数赔偿的条约责任。 对此,耆英在照会中予以断然拒绝。他指出,伯驾对条约的援引和解释是片面的,紧接伯驾所引条约文字后面的,还有如下文字:“(中国地方官)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呈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拏,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另外,条约还载明,美国商船在中国海面被劫,中国地方官亦有惩凶追赃的责任,同时写明,“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4 -55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据此,耆英指出:“此案罗孝全被匪掠抢,当时起获各赃,业经给领,其未经起获者,自应仍向该犯等严追,地方官不应赔还。来文所称,核与条约不符,碍难照办。”(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77页。) 伯驾不甘罢休。他在8月4日再次向耆英发出照会,说“地方官保护美国人身家安全”的意思,就包括赔偿其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内,否则,“若合众国人被匪徒毁抢,而但望匪徒人、不法人、贫人赔还,又何能得其身家安全。”这样的解释,已近于以一国使者的身份而无理狡辩。伯驾也深知其要求是完全缺乏条约根据的,所以他在照会中又提出,中国地方官赔偿外国人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先例的,“如道光廿二年十一月初六日闹事,本国商人喝等失去赃物,于廿三年四月廿八日,中国令赔还银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八十元半。又香港英官报纸云,去年福州港闹事,英人四名失却赃物,中国赔还银四万六千元各在案。”他认为这就表明,“失去赃物,中国赔还,历为条约成规。”而耆英所引的《望厦条约》第26款关于海盗抢劫造成损失不赔偿的条文,伯驾认为不能使用于陆地城市。他再次明说“失去赃物,惟望中国赔偿,不望犯人赔偿。”而耆英则没有答应伯驾的这种无理要求,只表示“惟有严饬该县迅向所获各犯名下着追,以期速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7-78页。) 此后该案拖了3个多月,伯驾见久无下文,于11月15 日又发出照会向耆英追讨,所陈述的“理由”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强调中国必须赔满罗孝全1000两,“若不足此数,则断难照收。”由于耆英在照会中强调“地方官”不能答应这一类的赔偿要求,伯驾在第二年1 月的几份照会中,除重弹老调外,还特别声明他“未曾问及地方官赔还,但知问中国赔还而已。”他甚至说条约并没有规定要“向犯追赔……因为犯人多系贫苦,如何能赔几万银两。”那么索赔的对象只能是中国政府了。他并威胁说如再拖延下去,“则合众国必要按照加息,以昭公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6、100、104等页。)耆英在历次复照中,都照例予以拒绝,至于伯驾提出的所谓“先例”,耆英说一宗是在中美条约签订之前,不能用以解释条约;另一宗他则未曾听说。他两次通知说,番禺县已向犯人分别追出170元和240元,还会再追下去,但“中国赔偿”之说,他则始终不肯答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7-88、101、106等页。) 从伯驾和耆英在罗孝全索赔事件中争论的过程来看,伯驾突然提出要“中国赔偿”,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看到在被逮捕的12个人身上榨不出什么油水,被毁坏的房屋和小艇是赔不出来的,因此起意将索赔的对象转为中国政府。但更为野心勃勃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向中国榨取更多的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与条约联系起来,从而使原本就不平等的条约更具掠夺性。他所着眼的不是罗孝全那1000两银子,而是将来要涉及到的“上万、 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 (注:转引自IssacharJacox Roberts AndAmericanDiplomacyinChinaDuringtheTaiping Rebellion,P.110.)而耆英虽然在办理交涉近十年的时间中签订了不少屈辱的条约,但这一次他却不再让步,因为他认识到这将使中国陷入一个赔偿的无底洞,仅对美国一个国家就将穷于应付,而一旦承认“中国赔偿”是一种条约利益,其他各国势必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样要求“一体均沾”,后果不堪设想,道光帝也是不可能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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