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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战国时期的军服供应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仝卫敏 参加讨论

关于战国时期的军服供应问题,自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两封家书出土以来,学人广为关注,且大都认为当时士兵的军服是自备的,国家只供应军粮及武器等物资。① 本文拟结合新出土简牍材料对此略陈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学者们认为战国时期的军服由士兵本人自备,他们经常援引的证据即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两封家书。它们分别写在两片木牍上,是出征在外的名叫黑夫和惊的两兄弟所写的家信。为讨论方便计,兹迻录这两封家书内容如下。
    黑夫在信中提到:
    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木牍甲,M4:11)
    名叫黑夫的军士捎信给家里说,请寄些钱给他,不必捎夏天穿的衣服过来。请母亲看看安陆丝布价格贵贱,如果价格便宜,就买些适合做裙襦的丝布,请母亲务必做好,跟钱一块捎来。如果丝布价格贵,只寄钱即可,黑夫可以在驻地买。黑夫等一直在攻打淮阳的反城,伤亡不可预料,希望母亲捎的钱和衣物不要太少。“”,《说文》云:“,衣不重。”段注:“此与重衣曰复为对。”“襦”,《说文》:“短衣也。”《释名》:“襦,如襦而无絮也。”可见这里的裙襦应为夏季的单衣。
    惊在信中说:
    钱、衣,愿母幸遗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②(木牍乙,M4:6)
    ,《说文》:“治敝絮也。”段注:“敝絮犹故絮也。”这封信是说向家里要钱和衣服,希望母亲一定寄五六百钱给惊,还要捎不少于二丈五尺旧絮做成的布。此处惊索要的长二丈五尺的布,据研究表明,是属于当时中等身材的人做上衣的用量。③ 而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秦简《金布律》记载当时作为货币使用的布的标准长度为“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④ 即一布约等于八尺。这表明惊让家里寄的不少于二丈五尺的布有两种用途:一是用其实际使用价值,用布做成换季的上衣;二是将其作为等价物,因为二丈五尺约相当于三布。《金布律》还说“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按照这一比率,三布相当于三十三钱。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可以推测,军士可以到驻地军市上出售和购买物品,名惊者可在军市上卖出布换些零花钱,再购买自己所急需的其他东西。
    从简文内容判断,黑夫和惊家在安陆,行军至淮阳,要求家里提供夏衣。可能兄弟两人是冬天穿着复襦离家到军队服役,寒去暑来,急需夏衣襦。另外他们特别让家人根据安陆地区丝价的贵贱来决定是否寄衣物,而且多次要求其母寄钱,“自以布此”。这就表明在行军驻地应当是有军市的,要买到所需的衣物比较方便。
    有不少学者据此认为战国时期的士兵是自备衣物,国家不负责供应。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似嫌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秦简《金布律》规定:“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很多论者根据后文提及刑徒,断定当时秦官府发放衣物的对象是刑徒,士兵并不包括在内。事实上,这段简文开头并未言明领取衣物者的身份,只在后面才提到刑徒,因此不排除给士兵发放军服的可能。商鞅变法时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⑤ 即按照爵位、官职的高低,人们享有田宅、臣妾、衣物等的不同数量和规格。显然,对于在军队和官府中任职的各级官吏,秦官方无疑是会给他们免费发放衣物等用品的。由此推测,军队中的下级军官与普通士兵,也有可能得到官府制作的军服。另外,当时秦国对在官府服役的刑徒和府隶之无妻者以及老小“不能自衣”的隶臣妾等分别在夏、冬两季发放衣服,而领取者要根据衣服大小、薄厚等缴纳数额不等的钱币。⑥ 既然奴婢尚且可以由官府发放衣服,那么军队士兵为何就没有这种可能呢?士兵的身份及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应当是高于官奴婢的,因此我们推测国家对士兵应当也按季节发放军服。再来看那两封家书的问题。军令如山,仓促之间惊与黑夫不可能从家里带很多衣物。考虑到秦军攻克楚地安陆在前278年,但这只是军事上的征服,包括淮阳在内的楚地仍不时有叛乱。⑦ 秦军的物资运输受到影响,天气变暖,未能及时给士兵发放夏衣,所以他们才写信向家里索求。而且从信中内容来看,他们更需要钱,因为军市可以直接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其次,关于战国时代发放军服的状况,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较为真实的例证。据学者研究,秦俑装束除上衣着袍衣、铠甲外,下边还有长裤、短裤、行滕、护腿等。秦俑足上大部分都穿履,少数穿靴。从外衣形制来看,秦俑服装在不同级别的军人之间有鲜明的区别,不同兵种间服装的差别也很大。秦俑服色艳丽,但士兵与军官、高级军吏与中下级军吏的服装在服色并无等级区分,各兵种之间也没有专门的服色区分。⑧ 这表明当时普通士兵的军服可能是自备的常服,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国家统一供应的衣物本身对颜色要求并不严格,因为手工制作的衣物受原材料本身色彩的影响,难免五颜六色;而常服外所著之铠甲则无疑是从官府领用的。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据此可推知秦官府手工作坊在制作军服时也是有统一的形制规格,否则很难区别不同的兵种以及军人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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