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政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3)
三 在农业、手工业、矿冶业发展的基础上,清代商品市场较之往代更为繁荣。城市乡镇迅速发展,商品流通种类多,数量大,区域广;商人集团、行业组织增多,商业资本空前增长,“拥雄赀者,高轩结驷,俨然缙绅”[40](卷十五)。既然有“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41](卷三),该州县地区的社会经济必定是繁荣的局面。 清朝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和近代社会肇始的时代,商品经济比前代更为活跃。入关前的满族(女真)没有“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恰恰相反,还十分注重商业,在与明朝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中获得必需品。清太祖努尔哈赤青少年时代曾参与抚顺、沈阳等地与汉族人民的商业贸易活动,对商业市场有一定认识,曾于天命十一年(1626年)时谕曰:“通商为市,国家经费所出,应任其交易,漏税者罪之。若往外国交易,当告之诸贝勒。私往罪之。”[42](卷二十六,征榷)入关后,顺康雍乾诸帝虽然承袭历代传统的农本政策,但在地方官的实际执行中逐渐走样,至清末这种变化日益增大和明显,有的地方官公开主张:“富教有司之职,欲使远商源源而来,非有以恤商不可。”[26](卷六)古代“抑商”、“轻商”,清代地方官主张“恤商”,这是时代的变化。 清代州县官,对于商业市场的发展,大多数人是支持的。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李廉任云南平定州知州,革除牙行朋充帖银等弊及盐课钱三千贯,整顿了商业秩序。薛光斗于康熙三十五年任山东历城知县,革除对商人的苛捐杂税。以往,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薛光斗将其全部革除,令将一切计价,即使办军需,雇民间骡马也得给钱,每匹雇价银8两,其他诸物皆用价平买,不能累商扰民[43]。薛光斗的改革,趋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对商业发展是有力的提倡与扶持。 清代商业,广州、闽浙和苏南等地区最为活跃,西南西北等内陆省份次之。清初,四川以优惠政策招民垦荒,采矿鼓铸,也欢迎商人前往通货之有无,于是经济发展,“商贾经营多系秦楚粤之人,行商扶重赀越千里”,进川出川[44](卷三十一)。在西北地区,招远商前来成为地方官员活跃地区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道光三年(1823年),甘肃合水县发生一件事,远方客商资金被骗,知县杜启丰立办此案,将钱如数追还,皮商以金钱相谢,杜知县却谢绝,说:“追偿本县官分内事,况且合水产皮,倘因治安远商裹足,吾县民何能受益也,何言谢。”[45](卷一九○,官绩) 清末,江苏阜宁县知县阮本焱规定,凡县署各衙差草名目,一律取消,即使驻防军的马草也必须“悉照民价平买”,不能照以往办法或作价故意低贱,一旦被揭发,定当重究。这些都是保护商人的重要政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阮本焱还与该县绅富商议,“在近城关处开行栈,流通粮载,公推殷实之人负责,并且酌定抽捐收税章程”,裁减往昔一切规费,以优惠条件招引远商贸易,并给商人以护照,登记姓名与货物类别、数量,在阜宁县境沿途海口巡检司验照放行,不受纠缠与约束[26](卷六),这大大方便了商业交易活动。 重庆府巴县正堂,为维护商业市场作出了许多努力。据巴县档案记载,有以下几方面:1.保护商家正常营业。江北贵山饭店在驿道旁,驿卒于夜间常来索要火烛、人手,该店不耐其烦而上控。县正堂为此特出告示,禁止差役索要人夫,影响营业。重庆牙户徐正兴申请承顶牙帖已获批准,但还未发帖,远方商贩不信任而拒绝与之交易,商行维持艰难。巴县正堂特为他颁行告示:“凡商贩运杂粮来渝,仍照例投行发卖。”嘉庆元年(1796年),重庆赵扬玉顶打鱼行,运商不识,别人乘机抢货。县正堂告示:“嗣后客商来渝,必须认客投行”,指明山货广货盐鱼应归赵扬玉发卖。同时,对其他油行、铜铅也作了如此规定[46](399页、380页、386页)。2.保护行帮、行规。巴县正堂告示:“凡城内外各牙行,既有山货广货之分,即宜共循向例,各照码头卖货,不得彼此搀越,致启争端”,要求各行“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46](362页)。3.校准衡器和银色,科罪假货。巴县衙门规定,杂粮商行“务须运用行斗交易”;对于青靛行出现的称斤银色等混乱进行整顿,由布政司发下校准“正秤”,并要求使用时,“撒手离锤”。又规定,“银色九八成,每两九折扣兑”。此外,还规定,市场上不准卖假货,卖假货要科罪;买卖双方“两相情愿,不准勒卖勒买,致启争端”[46](194页)。巴县正堂采取的诸种措施,有的放矢,效果显著,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市场规范,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由于传统的封建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影响,清代州县政权对于商业市场的制约干预也仍然严重,封建官吏们顾忌小民趋利荒农,钱粮难征;民气开化,心狂藐法,社会难治。州县政权有碍于商业发展的干预,有如下诸方面: 1.重重关卡,重税杂捐。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约束人们的思想,控制人们的活动范围,“编户齐民”,保甲里甲之制均不利于商业活动;实际上的地方割据,为着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盘算着,对于通货有无,徙贱就贵,赚获盈利的商贾,州县无不“雁过拔毛”。“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由来已久”[47]。这种情况,雍正年间已十分严重。清世宗谕曰:“朕闻各省地方,关税之外,更有地税之名,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蝦蔬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29](乾隆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广西巡抚杨锡绂题)如此重重盘剥,必使商贾裹足,商路不畅,阻碍市场商贸活跃。在商贸活动中,各行各业的税契征收自有定额,这是正常的征税。除此之外,州县衙门以各种名目的摊派甚多。有的征收重税,并从中作弊,征收时加重戥子称银,获取“平余”[48](201页)。由于重税杂捐,江西南通米税溢额竟达数十倍[49](卷一)。南昌、饶州、吉安、抚州等地旧有土税1387两,吏胥从中苛索,另征一二十倍[50](卷一七二,四府土税纪略)。 2.私役科派与陋规摊派。清政府常向民间摊派私役,如采实官木樟、松一项,在浙江地区“役使民夫,动以百计,崇山峻岭,不顾民工死活。逾越扛抬,日行里许,所过之处,坏人房屋,损人坟墓,败人苗稼,害不胜言”[51]。这不仅损害农业、百姓生活,对于林业、木材加工业也是一个冲击,对商业是一种抑制。除人力科派外,经济上的摊派也不少,其陋规摊派尤为常见。州县官每逢上司年节生辰送礼,“三节两寿”,私礼规银。另外,赴藩司和朝廷办事须得送礼“打点”,等等。这些费用转摊百姓头上,除了在田粮耗羡中刮取外,就是向商业市场伸手。不少州县将商业市场看成是衙门费用和官吏奢侈花销获用的来源之地。顺治康熙时期,山东历城县衙,“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52](卷三十四,宦绩·薛光斗)。光绪时,四川成都、华阳两县每年征商税银3400两,以160两解厘金局,余下3240两作为华阳成都两县办差之用。平武县、巫山县以及其他一些州县也仿照办理[53](49页)。光绪二十六年,四川宣汉县田房税契收入达数十万串,而解上司款只为银800两,余下“皆知县私囊也”[54](卷六)。清末,四川省从成都至偏远州县都流行“炮税”。州县官新上任或卸任时皆“放炮”,即悬牌告示契税减价,买业者抢时投税,十分火爆,三台县每放一“炮”,“常常数日之内,业价或至六七十万,官之所得可及万余两(银),官场谓之收庄稼,一时风气使然,不独为三台然也”[55](卷十三)。利用商业市场捞利益,州县官虽然扶持了市场,但是另一方面苛捐杂税和不正常操作也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不利于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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