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代监察制度的作用与特点 金代监察制度设置之初有名无实,在女真大贵族垄断政局的国情下,未能发挥作用。海陵王抛弃旧制,革新民族观念,强化君主集权,从此监察制度开始名符其实地进行运转,在金朝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君主专制,维护集权政治,是金朝加强健全监察制度的最根本原因,亦是监察制度的最主要功能。金代中央监察制度的主要职掌之一是纠察尚书省断事不当,换句话说是监察相权。世宗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六月,诏曰:“凡陈言文字诣登闻检院送学士院闻奏,毋经省廷。”(注:《金史》卷八《世宗纪》。)恐尚书省塞言路,阻下情,君主通过监察机构做到下情上达,不受当政宰执的左右。台、谏官员不仅可以随朝面奏弹劾百官,而且时常被召入内廷议事,如右拾遗路铎“因召对,论宰相权太重”(《金史》卷一○○《路铎传》。)。台、谏官可以议政,也可以议人,使统治者及时掌握信息,防患于未然。同时,监察官还体察皇帝之意,为其铲除、排斥异己,如“世宗即位,恶(敬)嗣晖巧佞,御史大夫完颜元宜劾奏萧玉、嗣晖、许霖等六人不可用。嗣晖降通议大夫,放归田里”(注:《金史》卷九一《敬嗣晖传》。)。实际上这几个人是海陵朝重要大臣,萧玉为左丞相,敬嗣晖为参知政事,许霖为左宣徽使,萧、敬二人在海陵出征伐宋时留省治事,许霖则任元帅左监军统军征战。世宗即位后自然不肯用这几个被海陵视为亲信的外族人,以御史大夫弹劾而罢官。显然监察机构是维护君权专制的重要工具。 整肃吏治,弹纠官邪,是金代监察制度基本职能之一。御史台又称宪台,纠察百官非违,“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注:《金史》卷六《世宗纪》。)。“监察(御史)分路刺举善恶以闻”(注:《金史》卷八六《李石传》。)。地方提刑司(外台)设置后,中央御史台仍经常派监察御史往各地巡行体访,共同举廉能,纠不法。宪台与外台上书弹劾的渎职、贪赃、不法的官吏中,有许多是宗室、外戚、达官显宦及其子弟,如“安化军节度使徒单子温,平章政事合喜之侄也,赃滥不法,(李)石即劾奏之。方石奏事,宰相下殿立,俟良久。既退,宰相或问石奏事何久,石正色曰:‘正为天下奸污未尽诛耳。’闻者悚然。”(李石时为御史大夫)(注:《金史》卷八六《李石传》。)监察官在整肃吏治,纠劾以至惩治违法官吏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低职微官不敢贪赃枉法,连当朝权贵也不能不收敛行为,如正隆年间,御史大夫高桢“刚明自任”,“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绳治无所避,权贵惮其威严”(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卷九○《马讽传》。)。纠正官邪,使封建纲纪得以肃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保证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然而,在种族统治的金王朝中,女真人又称为国人,在诸族之中高他族一等,皇亲国戚更是骄横不可一世,非女真族监察官没有超人的胆识和勇气,不敢过深地追究女真贵族的不法行为。大定中,曹国公主家奴犯事,监察官不敢依法行事,世宗“深责公主,又以台官循势偷安,畏忌不敢言,夺俸一月”(注:《金史》卷七《世宗纪》。)。虽然女真皇帝一再声明,“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注:《金史》卷八《世宗纪》。),亲贵之家,弹纠尤当用意(注:《金史》卷九五《董师中传》。)。但是对于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宗室、亲旧往往是降官罢职或惩处后不久又官复原职,实际上加以庇护,致使在监察皇亲宗室事情上常出问题。如“右谏议大夫贾守谦、右拾遗仆散讹可坐镐王永中事奏对不实,削官二阶,罢之。御史中丞孙即康、右补阙蒙括胡刺、右拾遗田仲礼各罚金二十斤”(注:《金史》卷一○《章宗纪》。)。显然这是一次较高层次的监察渎职事件,受罚的官员都是台、谏的上层官员。而这一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并非出于整治监察机构,而是章宗要打击诸亲王的势力。 审决冤狱,平反昭雪,这是金代监察机构又一重要职能。“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御史)台治之。”(注:《金史》卷五五《百官志》。)平冤狱是封建统治者获取民心的主要途径,冤案积多会造成社会动荡,反之则国泰民安,女真皇帝亦深知“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故十分重视平冤获取民心。监察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金前期著名的田珏党锢之案,到章宗即位,刘仲洙擢为中都、西京等路提刑副使,“先是,田珏等以党罪废锢者三十余家,仲洙知其冤,上书力辨,帝从之,乃复珏官爵而党禁遂解”(注:《金史》卷九七《刘仲洙传》。)。世、章宗时期,中央监察机构定期复审冤狱,地方监察机构随时发现、处理冤狱,如明昌三年“遣御史中丞吴鼎枢等审决中都冤狱,外路委提刑司处决”(注:《金史》卷九《章宗纪》。)。群臣守职,无积压冤狱,上下相安,宇内小康,监察机构的作用是不能泯灭的。 以上三种作用是监察机构在金代封建王朝政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此外,监察官员在议论朝政得失、审查省部公文与官吏除授、体究女真科举取士、监察经济领域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金代监察制度经历了设置、发展、健全、衰落的过程,这一制度在近百年的运行中,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民族特征。 唐、宋监察制度是以御史台和谏院为中心构成,台隶属尚书省,院分隶中书、门下二省,宋代中书、门下二省合一称中书门下省,谏院隶属之,并出现了“台谏合一”的趋向。(注: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9页。)金代“正隆官制”创立一省制,御史台和谏院均隶属尚书省,御史台地位提高,谏院处于附属地位。虽然台、院机构分设,但职掌相同,凡谏院所有的职掌,御史台皆有,但谏院职权似乎不像御史台那么广泛。然而无论是察官,还是言官,不但均可以议论朝政,规谏讽喻;而且台谏常常一同办案,弹奏百官,纠察官邪,前面所举章宗朝台谏共办镐王永忠之案即是一例。世宗曾言:“近时台谏惟指谪一二细碎事,姑以塞责,未尝有及国家大利害者,岂知而不言欤,无乃亦不知也。”(注:《金史》卷八《世宗纪》。)到哀宗正大二年(公元1225年),亦有“(陈)规及台谏同奏五事……”(注:《金史》卷一○九《陈规传》。)。由此可见,创立一省制以后,至少到世宗朝虽机构分设,但行使职权时,“台谏合一”已成事实,此后直到金亡“台谏”合称不绝于史册。元承金制进一步发展,不设谏官,“御史职当言路,即谏官也”(注:《元史》卷一七六《李克礼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 金朝作为女真族为统治民族的王朝,在监察制度中具有鲜明的种族统治的色彩,监察机构与金朝其他军、政机构一样,都是由女真贵族居绝对支配地位(注:〔日〕三上次男:《金史研究》二,中央公论美术出版1970年版,第540页。)。监察大权与其他军政大权一样不肯轻易授与外族人。但由于监察机构的特殊性,与其他机构相比,任用外族人中清廉刚正的士大夫的比例较高,尤其是汉人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民族。监察御史一职,因其职掌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出使各路考察地方官,故汉族与女真族各任一半,如海陵、世宗时,8员监察御史中4员汉人,4员女真人。章宗时增至10人、12人,当为各5人、6人。派出访察地方官员时每路女真、汉人各一员同行,以适应诸路为多民族分地杂处的国情。 总而言之,金代监察制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模式,它在组织结构、职能、管理制度诸方面都有新的建树和发展,形成了适应一省制度新的监察体制,承唐宋启元明,是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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