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火,或称社会,是广义的庙会之一种。它虽是一种歌舞杂耍以娱神娱人的活动(注:如学者常引用的南宋范成大诗注:“民间鼓乐,谓之社火。不可悉记,大抵以滑稽取笑。”见其《石湖诗集》卷二三《上元纪吴中节物俳谐体三十二韵》,《四库全书》本。),但之所以称为社火或社会,必与“社”与“火”有密切联系。所谓社,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聚落,也是上古以来的聚落或土地之神,以后又延伸发展成为乡村的基层社区组织,同时,又演化成为按职业、爱好、年龄、阶层、性别、以及特殊目的等等结成的群体;所谓火,通“伙”,表示群体和众多之意,与“社会”的“会”同义(注:还有一种更有意思的、关于社火本意的推测。甲骨文中的“燎”字(原字形中无火旁)下方为一封土堆,上方为一丛正在燃烧的木柴状,意即在社这个地方(古字土与社通)将给神的祭品焚烧,所谓“燎于土(社)三小牢,卯二牛,沉十牛”(见《甲骨文合集》第780片)。也就是说,社火的本意就是焚祭品于社,就是“燎”,引申为祭社的仪式。备考。参见晁福林《试论春秋时期的社神与社祭》,《齐鲁学刊》1995年第2期。)。 以后渐失其本义,以“火”为红火、火爆、热闹之意,而社火也就成为一种在城乡各地年节演出的一种群众娱乐形式了(注:民国《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祹民俗祹娱乐”是这样定义“社伙”的:“社伙与秧歌,皆年节后民间娱乐之组织也。社伙之异于秧歌者,秧歌登台演唱,社伙则平地游舞;秧歌根据剧本,社伙则毫无根据;秧歌角色,各有专人,社伙则随意扮充;秧歌有本有出,社伙则无之。全班百余人,化装古今男女老少,形形色色,无奇不有,始终如一,毫无变更。更其舞也,全班乱舞,杂以锣鼓之声;其唱也,皆系片段,并无标准,完全为取乐而设,数日即止。”(第50页下)显然,就与祭祀活动的联系而言,秧歌曾是舞台剧形式的酬神表演,而社伙则是游神队伍行进中的演出形式。)。实际上,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民间表演活动(有的与祭神仪式有关,有的则无关)都与一定的社群发生密切的联系,本文就是企图对明清时期华北地区的社与以社为活动单元的表演活动之间的联系,做一点初步的探讨。 关于社的研究,前辈学者多集中于先秦时期社的起源问题,比如傅斯年在其“新获卜辞写本后记跋”中、郭沫若在其“释祖妣”中,还有许多日本学者在其专论中所涉及,大多如此。关于秦以后的研究,如劳干“汉代社祀之源流”。而晁福林、宁可、杨讷、郑振满等人开始涉及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如福建)作为社会组织的社和祭祀仪式方面的问题。关于明清时期社的问题,国内学者研究不丰,而日本学者滨岛郭俊则对明清江南农村的社与土地庙有专文论述等等。至于作为仪式表演的社火问题,则是民俗学家和民间戏曲研究者更为关注的对象,在《中华戏曲》各辑、《中国民间文化》各辑,以及台湾《民俗曲艺》等杂志上,多有文章发表,不赘引。由于历史学家对于乡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研究重视不够,较少的研究者又多从沿革和源流角度出发,忽视结构-功能分析;而民俗学家或民间戏曲研究者多注重表演本身的描述,忽视其制度的或组织的基础,因此对明清以来的社的研究都多少存在缺陷。本文试图勾连两个领域的研究,通过社火这种仪式表演更清楚地判断社存在的功能意义,从而准确把握社在明清基层社会中的重要位置。 一 社最初是指社坛、社神这种自然崇拜的对象呢,还是指聚落性的地域组织呢(注:蒙日本大孤大学滨岛敦俊教授推荐,笔者拜读了守屋美都雄教授所著《中国古代の家族と国家》一书的第八章“社の研究”(京都大学东洋史研究会,1968年,第250-294页)。 该文主要对上古社的起源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前辈诸家学者强调自然崇拜因素的基础上,更指出了社作为原始聚落中心的意义。而随着阶级的分化,社也分解于社会的各个不同层面。虽然守屋美都雄教授主要研究的是社的初期形态,但基本观点是与本文一致的。在此特别感谢东京大学的岸本美绪教授,她在我无法在北京找到此文的情况下,专门从东京帮我复印了此文。)?从目前所见考古及文献材料来看,社首先是一种代表土地的、具有神性的祭祀物。由于我们的先民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因此对土地之神感恩戴德。为了保证对土地之神的祭祀,就要把一定的人群组织起来祭社。但几乎从一开始,社就不仅具有一般的“田土”的意义,它还具有“疆土”的意义,所以祭祖表示血缘的联系,而祭社表示地缘的联系。最早大约是以族立社,后来则以国家立社,再以后则在不同层级上普遍立社。《礼记祹祭法》说,“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这里的“成群”恐怕也不是杂乱无序的,而是按着地缘的相近组织的。《风俗通》卷八引《周礼》的记载说,二十五家置一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亦如此记,但《周礼》又说二十五家的“闾无社”,最少是“族有社,满百家也”),祭礼田祖。《礼记祹郊特牲》说,“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这样,每一部分民众都有一个地缘凝聚的中心,围绕着一定的社神或土神,就是一定的地缘组织或聚落,无论它是一个国家、一个州,还是一个里。祭祀同一个“社”的成员慢慢就成为同一个“社”的成员了,尽管前一个社指社神,后一个社指社区或者聚落。 作为聚落或社区的社历经长时期的发展,虽经常被掩盖在政府规定的基层行政组织之下,但一直没有消亡。《汉书祹陈平传》记载说,“里中社,平为之宰,分肉食甚均”。这种里社从秦汉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五代时期,它虽仍有基层政权的辅助性组织机能,但记载日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在地域的基础上出现的各种“私社”,传统的社祭(春祈秋报)就由它们来操作进行(注:参见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自元以降, 一直作为具有地缘性的祭祀组织的社,被升级为纯粹地缘性的基层行政组织。在元代,社与同样存在的坊里之制并行不悖。自至元七年始,元政府先后在北方的农村和城镇中推行社制,随后又向南方推广。按当时的规定,大约50家以上即为一社,如果一村不足50家,则与附近村庄并为一社,造成一社可能包含若干村的现象。在这种制度下,社成为村一级的基层行政组织,起着劝课农桑、社会教化等方面的作用(注:参见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当然, 它与其它基层组织的作用还是有所区别的,所谓“今后凡催差办案,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长使专劝课”(注:《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祹理民”,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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