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通行里甲制度,但社制依然存在。《明史》上说:“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注: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七“食货一”,中华书局本,第1882页。)地方史料也完全可以与《明史》相对应,比如河北雄县“明初分十二社、七屯,……社为土人,屯为迁民。嘉靖四十年,知县鲁直另编十二社,而以七屯并入。……每社十甲,分统本社各村里”(注:刘崇本:《雄县乡土志》“地理第十”,光绪三十一年铅印本,第1页上。)。 这就是说,到了明中叶,土著与移民已经混杂起来,因此屯的建制已无必要,一律归并于社。也有的地方改屯归社的时间稍晚,如清同治《迁安县志》记载:“屯社之名,昉自永乐。由山后迁入合土著为社,召南方殷实户与土人错居、栖止荒地者为屯,社为主,屯为客;……自隆庆间社民告屯均草,而屯社之制变矣,自国初圈拨之后,改屯为社,而屯之制又变矣。”(注:同治《迁安县志》卷七“舆地志祹里社”,页1上-1下。)当然也有很多地方的屯、社之名一直保存到后来。 另外,社在这里实际上就等于里甲之“里”,行使“里”的基层组织职能,只是因其旧称,叫做“社”而已,如前引迁安就是“正德中并为十七里,……为社十四,屯三”,与许多地方的“图”是一样的。与此类似的是,顺天府宛平县永乐初编户75里,到万历二十年时仅存50里,其中有称某某乡多少图的,有称某某屯多少图的,也有叫某某社多少图的,比如王平口社一图、桑峪社三图、清水社一图等等。说明乡、屯、社、图都是里的别称(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分土”,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18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方称谓的里,还是因俗旧称呼的乡图,或是因移民而称的屯,都可以同社一样,进行以传统的“社”为单位的活动。由此可见,明政府在实施其基层管理体制的时候,还是充分照顾到传统的因袭的。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口频繁流动,已使里甲制度在明中叶以后日益失去作用;清初统治者虽力图重建,并与负责治安的保甲制并行,但随着摊丁入地的推行,力役的取消,里甲制名存实亡,为保甲制所取代。但保甲的职能主要在于治安,还有其它因素关系到社区或聚落的维系和凝聚,一些地方还需要利用里社组织进行赋税的征收,因此传统的里社之制又被再次保存了下来,作为自然村之上的一级基层组织。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直隶各州县下的里社组织当中,以社称者很多。这个社依然还是明代“里”的继承,而它们下面的自然村则是明代“甲”的发展,在有些地方还保持着明代一里十甲的痕迹(注:比如祁州的18社下有186村,鸡泽的10社4屯下有137村,定兴的22社下有237村,涞水的27社下有261村,等等。参见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5页。又如邯郸“今凡三十社, 每社各分十甲”,见乾隆《邯郸县志》卷三“建置志祹乡里”。滦县也是“每屯社分为十甲”,见民国《滦县志》卷七“赋税祹田赋”。)。当然,随着社会的变迁,乡村基层组织制度新旧混杂,后人甚至无法辨明最初的情况,像滦县,“屯社所辖庄村多寡,均无定数。有一社之村,相隔百里者,有二三里、数十里者。不知当日若何编制也”(注:民国《滦县志》卷三“地理祹乡村祹户口”。)。邯郸县则称,“旧志云,人从地,地从社,社从乡,方□定而统属明,道里均而催科顺。……近乃有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由是窜社跳甲,弊端以起”(注:乾隆《邯郸县志》卷三“建置志祹乡里”。)。顺德府属9县, 洪武时皆编户为社,但到清乾隆年间,各县的情况就很不一样了。如邢台县属32社、9寨、8集;沙河县原为20社,此时则为19镇、4寨、8集;南和县原为17社,此时则为3镇、60村、45庄、9屯、5寨、7集,等等(注:乾隆《顺德府志》卷四“赋役”、卷二“疆域”。)。无论如何,在历代政府实施的基层管理体制之中,尽管若隐若现,“社”是保持最久的单位,历经几千年的岁月,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才彻底终结(注:应该说,从明到清,南方广大地方的基层乡村组织为都图之制或都保之制,负责赋役和治安等事,与上述华北许多地方的屯社之制相等。但南方同时也仍有里社,只是至少在入清以后已多不负担里甲赋役治安的职能,而成为某一传统聚落的文化凝聚中心,甚至干脆即指社庙或社坛。参见福建莆田的“重修里社记”(嘉靖)、“孝义里社重建记”(万历)、“重建西漳濠埔社碑记”(嘉庆)等等,收于郑振满、丁荷生编《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相反,在华北的许多地方,由于社继续承担着基层组织的职能,因此行政的社和文化(宗教的)的社既可能是相互分离的,也可能是合二为一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述的与“里”同义的社,即作为基层行政或税收组织的社,只是此时期社的两套系统之一,华北(也许其它地区也同样)的社还有另外一套系统,那就是从古代承继下来的、以祭祀为核心、兼及其它基层社会职能的社。我们所要论及的社火是与这个系统有密切关系的。 二 社,代表着一种古老的社区文化传统,无论它是否被某个朝代的统治者定为一级行政管理组织,它始终存在于乡土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民俗社区”或“民俗聚落”。 基层的行政设置是政府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手段,因此它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征派赋役和治安,对于基层社群的凝聚基本上无暇顾及。因此,无论是靠地缘凝聚的自然村落,还是靠血缘凝聚的家族,被强制性地纳入到或乡、或党、或里甲、或保甲之中,就必然产生文化上和心理上的隔阂。原因在于文化建设或文化传统的区划与政治、经济建设的区划时常是分离的。 上古村社的重要凝聚力量之一,就是社祭活动,其中尤以春社活动为甚。这里不仅有祭土祈年的活动、从天子到平民的耕藉仪式,有祭祖的活动,更有男女热烈交往的自由狂欢,所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注:《周礼祹地官祹媒氏》,见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这里把对自然、亲情、娱乐和社群的凝聚结合在了一起,构成基层社会很重要的一项文化传统。由于社稷代表着“文化国家”(cultural state,与西方近代的“民族国家”、即nation state相对),所以天子的社祭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庆”,乡里之中的社祭则是“社庆”或“社区之庆”。所以有人说:“中国之神,莫贵于社。”(注:何佟之:《社稷位向议》,载《全梁文》卷四九,见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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