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这里也有各种名目的社神,这里的迎神活动也是村、社为两级,而社又是迎神、轮值的主要单位。但社并不是纯粹的实体,具体的操作者还是村,因为社庙也在某一村中,祀神者也是具体的村民,然而社、社神以及赛社活动,却不断维系着同属一社之各村之间的联系。 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的地方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不同的,如滦县的确是分成65个屯社,其中称社的44个, 每个屯或社下所辖之村最少是5个,多的达60个。绛县前面说4社18村如何如何, 但其基层组织却是乡、里、村三级,地方文献中并没有提及社(注:光绪《绛县志》卷三《城池祹坊里附》。)。沁源同样提到社和社祭,但这里的基层组织自明初就是乡、都、里三级,崇祯八年归并为7个里, “清代因之”(注:民国《沁源县志》卷一《疆域略祹里甲》。)。而闻喜自明初经崇祯、顺治、康熙等朝,到乾隆时是4坊29里, 社也没有作为某一级行政组织的名称(注:乾隆《闻喜县志》卷二《城池》。)。显然,在前面提到的这些地方,“社”如果不是祭祀演出团体,就是过去遗留下来的传统地缘组织,虽未如某些地方被列为基层乡里组织之一级,但也被民间默认而保留了下来。即使是因为特定的祭祀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社,也由于它们包含了特定的地域范围,而成为具有地缘性质的祭祀组织。像笔者参观过的武安固义村(地方文献及仪式活动中皆作“顾义”)大型社火表演中,世袭的组织者和表演者称“西大社”,打出的旗号还有“中南境”等古称,而乾隆时期的县志却告诉我们这里的基层行政区划为4 乡34里(注:乾隆《武安县志》卷三《疆域祹里社》。)。 晋东南阳城县北留镇下郭峪村的地方文献,给我们留下了关于这种社的基本职能的具体描述。根据新编《郭峪村志》的记载,“明清,里为基层行政单位。郭峪里下设十甲,……与里同时存在的有里社,里社有社首,由推举产生。里社设在大庙,主管春秋祭祀、庙宇创建及维修、祈雨、庙会、看庄稼、巡更查夜等事项,具有很大权力”。同时,“清代,社首负责村民事调解”(注:赵振华、赵铁纪主编:《郭峪村志》“政治祹村政”、“政治祹民事”,1995年,第43、46页。)。这样的描述得到了明清文献的证实:据同里乡绅陈昌言于顺治九年所撰《郭峪镇重修大庙记》,由社首王重新主其事,修缮用银1800两,“君独出七百两有奇,又辍其家务,昧爽而兴,从事于此,庙之成实君之力”。次年所立之《郭峪大庙墙碑记》,记张多学为社首,强调了社首对该庙的管理职司,以及各有关规定,如“违反条约,强梁不服者,阖社鸣鼓而攻,罚必加倍,祈神圣鉴察,降下灭门灾祸”(注:此二碑记见同上书,第202-205页。),说明了里社的力量。按此大庙为汤帝庙,以往此庙为村社活动场所,村内重大事情都在这里商定和办理,以至民国时仍把村公所设于此庙。这证实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庙是社区的中心,就像宗祠是宗族的中心一样,同时也说明了社的祭祀组织系统在社区中的重大作用。 在这里,曾经担任社首的王重新(字焕宇)是个值得注意的人物。在“先有南卢北窦,后有张陈二府”的郭峪里,他并非显赫家族的代表(注:本村张氏,一支有张好古、好爵兄弟分别在明正德甲戌、嘉靖癸未中进士,曾任户部郎中、刑部主事;另一支有张鹏云为万历丙辰进士,官至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尔素为清顺治丙戌进士,官至刑部左侍郎。陈氏则更显,祠堂门上的对联是“德积一门九进士,恩荣三世六翰林”,其中陈廷敬在康熙朝历任四部尚书、左都御史,文渊阁大学士。)。他本以在外地经营铁器而致巨富,回乡后积极致力于乡里,各种公共工程无不捐巨资相助,俨然地方权威。其中为防御明末农民军打击而修筑的郭峪城和豫楼,至今犹在,极其壮伟,均为他所主持。关于修此城留下的传说也颇说明问题:一是修城买砖时与窑主斗智,动员全村男女老少、大小车辆连夜运砖,甚至连几千只羊都动用上了,使窑主白送了这几百万块砖;二是修城时有村东西两个财主拒不捐银,结果社首与社众议定,修城时把这两家圈在城外,以至两家很快破败。又一则传说说,清兵前来镇压姜瓖余党时,波及本地,也是王重新去清营说明情况,保境一方(注:赵振华、赵铁纪主编:《郭峪村志》“社会祹民间传说”,“人物祹人物传”,1995年,第128-130、133页。 社首王重新在社会动荡形势下的作为和影响力,通过豫楼上的两块墙碑记《焕宇变中自记》和《焕宇重修豫楼记》充分显示出来。见同书“附录祹文”,第195-202页。)。这些传说至少说明民众的一种心态,即对社的多方面职能、对社首的权威是认可的。 以上所论,说明传统的社祭活动或者以社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庙会活动,对乡村基层组织有莫大的干系。已经日渐消解的里社组织,由于这些活动而一直若隐若现地存在,并且发挥着“文化社区”或“民俗社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着、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着国家设置的基层行政系统。 三 明清时期的所谓社火,正是来自于上述活动、服务于上述功能的一种民间表演形式。在明清的地方文献中,还依稀可以看到社与社火关系的影子,如山西临晋迎春活动中“县官勾集里甲社火,杂以优人、小妓……”(注:康熙《临晋县志》,见《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714页。),说明社火是由里甲提供的。 但多数地方已把社火视为一般的表演形式,如河北赤城正月十五上元节的时候,“沿街设立松棚,杂缀诸灯,翠缕银葩,绚然溢目。又唱秧歌,谓之‘社火’”(注:乾隆《赤城县志》,见《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37页。)。也有一些文献并不把社火理解为单一的表演形式, 如临晋正月十五“人民嬉戏诸技艺,则有高抬、柳木棍,妆演戏目,游行街衢;夜又有龙灯、竹马、旱船、太平车等,金鼓喧阗,观者如诸,俗谓之‘闹社户’(省垣谓之‘闹旺火’)。卜昼卜夜,歌谑欢呼,举国若狂,殆滥觞于大傩云”(注:民国《临晋县志》卷四《礼俗略祹风俗》。),把社火视为一系列杂耍演艺活动的概称;河北迁安亦称,元宵节时“乡人多于是节办(应为‘扮’--引者)杂剧,如秧歌、旱船、狮子等,亦古之傩礼也”(注:民国《迁安县志》卷一九《谣俗篇祹风俗》。)。 值得注意的是,临晋把闹社火称为闹社户(闻喜也是这样称呼),似乎不仅是一种音讹,而似乎表示它原来就是把一社之内的家家户户都“闹”遍的一种活动,一种把社区内全体人员都调动起来、都牵连进去的活动。由于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这种活动不可能是政治、经济活动,而只可能是社区文化活动、民俗活动,这才应该是“社火”的本意。临县有竹枝词说:“秧歌队队演村农,花鼓斑衣一路逢。东社穿来西社去,入门先唱喜重重。”(注:民国《临县志》卷一三《风土略祹歌谣》(作者刘如兰)。)寿阳正月十六“撞钲击鼓,挨户作驱逐状,略如古人之傩,谓之‘逐虚耗’,亦曰‘逐瘟’”(注:光绪《寿阳县志》,见《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589页。), 这里的“入门先唱”和“挨户驱逐”正是“闹社户”的生动注脚。证之以今天田野调查所见,河北武安(旧属河南)固义的“捉黄鬼”活动在全村主要街巷绕行,邑城镇白府村的“拉死鬼”及其路神行列、井陉南王庄乡下属9个村子的“撵虚耗”等,都要经过家家户户门外的火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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