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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卞利 参加讨论

徽商是崛起于明代中叶、活跃于明清两代商业舞台上的一支重要的地域性商帮,他们不仅经营领域和活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商业资本也极为雄厚,“千金之子,比比而是,上之而巨万矣,又上之而十万、百万矣。”(注:万历《歙志》卷十《货殖》。)那么,徽商是如何获得成功的呢?
    良好的文化素质、贾而好儒的儒商品质和勤俭持家、任重致远的“徽骆驼”精神,固然是徽商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关于这些,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论述,兹不多述。要看到,良好的法制观念也是徽商致富发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有关徽商守法经营、依法办事的问题,目前尚未见有专文论述,这无疑是徽商研究中的一大缺憾。
    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以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徽商成功的秘诀。
    一、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事
    徽州向来具有重文化“习律令”(注:《欧阳文忠公全集·居士外集》卷十一。)的传统。因此,明清时期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大都拥有良好的文化知识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注意依法行事。
    首先,徽商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明清两朝的封建法律,真正做到依法经营。典当业是徽商经营的四大商业领域之一,获利十分丰厚。由于这一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历代王朝对其经营都有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和约束。《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注:《唐明律合编》卷二七《明律卷第九·户律六·钱债》。)。《大清律》基本上沿袭了《大明律》的这一条款(注:《大清律例通考》卷十四《户律钱债》。)。
    我们检阅到明清徽商开设的典当业资料,发现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徽商都能严格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月息不过三分的规定。为增强竞争力,部分徽商甚至以低于月息三分利的利息标准进行经营。明代金陵城内,“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注:(明)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三。)为防族内成员乘人之危高息放贷牟取暴利,明代在上海经营典铺的歙县典商汪通保除“部署诸子弟四面开户以居,客至则四面应之”外,还专门制定规约,告诫诸子弟:“居他县毋操利权,出母钱毋以苦杂良,毋短少,收子钱毋入奇羡,毋以日计取盈”。(注:(明)汪道昆:《太函副墨》卷四《汪处士传》。)正是凭着这种守法经营的作风,汪通保所开的典铺才得以生意兴隆,门庭若市,“人人归市如流,旁郡邑皆至。居有顷,乃大饶,里中富人无出处士右者”。(注:(明)汪道昆:《太函副墨》卷四《汪处士传》。)从而赢得了丰厚的商业利润。更有甚者,歙县典商江世俊在万历十六年(1588年)大灾之年,甚至“让息不取,饥民赖以存活者甚众”。(注:《(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四《明处士世俊公传》。)明清徽州典商这种以义为利、守法经营的义举,与那些趁人之危、牟取暴利的投机奸商相比,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明清徽商还特别重视商业合同的作用。我们知道,明清以来受人多地少生存环境所迫大量外出经商的徽州人,大多是小本起家,贷资或合伙(资)经营现象十分普遍,所谓“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注:康熙《徽州府志》卷八《蠲赈·金声与徐按院书》。)是也。因此,为避免债务和债权等经济纠纷,招致官司之讼,徽商特别重视合同文书的使用。就合伙或合资经营而言,事先立有合约,根据入股或投资多少及双方或多方各自意愿,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向的基础上签订合约或合同,明确入股或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确定风险共同承担的原则,这无疑是徽商法制观念和依法经营的集中体现。《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录有徽商合伙出资经营的《同本合约》样式一纸。为说明问题,特将此合约内容照录于下:
    立合约人,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注: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
    这是一份徽商双方出资合伙经营的契约合同样本。在合同中,不仅要求写明双方出资的数额即“各出本银若干”,而且要求写明所出资金的用途、合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以文字合同方式规定合资双方或多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一直为明清时期的徽商所沿用,至清末皆未发生大的变化。光绪十九年(1893年)正月歙县粮商程振之等五人合伙出资开设粮行的一张合同,就很具典型意义。
    立合同议据人程振之、程耀庭、陈傅之、吴紫封、程润宏等志投意合,信义鸿猷,商成合开溪西码头上永聚泰记粮食行业生意,每股各出资本英[鹰]洋贰佰元,五股共成坐本英[鹰]洋壹仟元。所有官利每年议以捌厘提付,各股毋得抽动,本银亦不得丝毫宕欠。每年得有盈余,言定第二年提出,照股均分。亏则坐照股镶足,如有不镶,公照盘账折出无辞。自议之后,各怀同心同德,行见兴隆,源远流长,胜有厚望焉。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据壹样五纸,各执壹纸,永远存照。大发。
    再批:官利候做三年之后,再行盘结分利。又照。
    光绪拾玖年正月立合同议据人程振之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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