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执笔人王致芬。(注: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 这张由程振之等五人出资合股经营粮行的合同,沿用了明代徽商合股经营合同的体例与格式,在内容上,将合资入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更加详尽明确,从而为日后可能引起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明清时期徽商合伙或合资经营合同的大量出现和普遍存在,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徽商法制观念的强化,反映了徽商依法经营的客观事实。 复次,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在商业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和经营开展之中注重合同字据的使用,而且在因种种原因破产或倒闭时,也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布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和结算。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月,经商于江西鄱阳的典当商婺源人江永泰,因“生意冷淡,费用浩繁,甚至人不敷出”,宣布歇业。其所发布的“歇业告示”,即是徽商依法行事的又一典型例证。“告示”内容如下: 钦加同知衔署鄱阳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四次胡为给示停当侯取事。兹据安徽婺源县职商江永泰禀称:于光绪二年在东关外开设永泰质铺,旋于光绪十四年领帖改开当铺。只以近年来生意冷淡,费用浩繁,甚至入不敷出。职商踌躇再四,非沐恩准停业,实属力难支持。为此,粘呈印帖,恳请转详并恳给示,以便收歇等情到县。据此,除禀批示并据情详缴印帖外,合行给示停当候取。为此,示仰阖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该江永泰典铺,现已禀缴印帖,停当候取。尔等所当衣物等件,赶紧照章措备钱文,携票取赎。若系日期未满,该典铺不得藉词不缴;已期满者,不准留利,亦不得强取。自示之后,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右给谕通知。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初八日(县印) 告示实帖江永泰典铺。(注:《光绪二十二年江永泰停业告示》,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由江永泰通过鄱阳县衙依法申请歇业的这纸告示,不仅明确宣布典铺因“入不敷出”而被迫歇业关闭的事项,而且向广大客户告知了尽快来典铺清理债权、清算债务的信息。江永泰依法宣布歇业,既维护了自己的商业信誉,避免了因债务或债权纠纷而导致的经济诉讼,又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的确是徽商守法经营、依法行事的又一具体表现。 最后,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在商业活动中注重合同字据的法律效应,而且在其他经济或社会活动领域,也十分重视文字凭据的作用。我们在有关徽商的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诸如《分家阄书》、《分界合同》、《盐典合同》和《租议文约》等合同文书。至于买卖田宅的契约文书,徽州各地更是比比皆是。值得一提的是,徽商在将资本投向故里,购置田宅山林等不动产的交易活动中,尤其注重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的有关条款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其田入官”(注:《大明律附例》卷五《户律·田宅》;《大清律例通考》卷九《户律·田宅》。)。因徽州人多地少,故“地讼之为累,在新安为尤多”(注:(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第二八册。),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争地成仇,讼案山积”(注:(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的现象。因此,为免陷入土地纠纷与诉讼,包括徽商在内的徽州人,在田宅交易中,大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进行田宅的买卖、投税和交割(注:参见拙文《明代田宅交易中产权转移的法律程序探析》,载《’95年安徽大学学术活动月论文选粹》,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清代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载《安徽史学》1995年第2期。)。明清时期徽州遗存下来的为数颇丰的田宅交易文书,其手续之完备,赤契和各种推收税票之多,都是同一时期其他地区所罕能与比的。毕竟拥有强烈法制观念的徽州人(包括徽商),最能懂得“民间执业,全以契据为凭”(注:《治浙成规·严禁验契推收及大收诸弊以除民害》。)的道理。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力地说明,明清时期的徽商是较能遵守法律的,是当时商人依法行事的典型代表。 二、坚持守法经营,不搞商业欺诈 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拥有良好的文化素质、浓厚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事,而且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坚持守法经营,讲求商业信誉,不搞商业欺诈。 徽州是程朱理学的故里,素有“东南邹鲁”(注:弘治《徽州府志》卷一《风俗》。)之誉,“自古以来民多纯良,守法律,娴礼教”(注:民国《黟县乡土地理·风俗》。)。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大多系拥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儒商。因此,对徽州“守法律,娴礼教”的传统美德,他们大都能够继承和发展,并有效地将其运用于商业活动之中,从而形成徽商所特有的优秀品格,即“奉法而折节,不饰智以求赢”(注:民国《丰南志》第四册《良宦公六十序》。)。 明清时期的徽商注重守法经营、不搞商业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遵守商业规则、讲求商业信誉、注重商业承诺,不搞价格欺诈。我们知道,利用价格欺诈历来是投机奸商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明清时期徽商则与此相反。他们“贸易无二价,不求赢余,取给朝夕而已。诚信笃实,孚于远迩”(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六《人物·义行》。)。清代黟县大商人舒遵刚对以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不屑一顾,他认为:“圣人言:生财之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义。……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源也”。(注:同治《黟县三志》卷一五《舒君遵刚传》。)舒遵刚把“狡诈生财”提到“自塞其源”,自绝其流的高度加以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清时期徽商靠信誉和质量而非靠价格欺诈以获取合法商业利润的行为与准则。歙县商人吴南坡正是凭借“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的商业准则,在广大客户中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赢得了广大客户,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四方争趋坡公,每入市,视封识为坡公氏字,辄持去,不视精恶长短”(注:《古歙岩镇东磡头吴氏族谱·吴南坡公行状》。)。事实上,“轻贷财,重然诺”、(注《(婺源)燉煌洪氏统宗谱》卷五九《辑五先生传》。)“贸迁货集,市不二价”(注:《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八《逸庵许公行状》。),注重守法经营,讲求商业信誉,不搞价格欺诈,正是徽商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