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3)
其次,重视商品质量、拒售假冒伪劣商品也是明清时期徽商守法经营、不搞商业欺诈的一大集中体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投机奸商获取非法暴利的惯用伎俩。徽商中亦不乏类似投机渔利之徒,但就总体情况而言,绝大部分的徽商还是比较重视商品质量,并在商业营销活动中,自觉抵制和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虽然为此而承受巨额亏损亦在所不惜。据史料记载:清代休宁商人吴鹏翔在一宗胡椒贸易业务中,购进了800斛胡椒,在得知这批胡椒有毒、原卖主请求中止合同原价退货的情况下,为防卖主将之“他售而害人”,他宁愿自己承担巨额损失而拒绝退货,“卒与以直(同值)而焚之”,(注:道光《休宁县志》卷一五《人物·乡善》。)断然将800斛胡椒付之一炬,全部销毁,从而避免了一起可能导致大范围中毒事件的发生。清代婺原茶商朱文炽因贩运茶叶至珠江逾期,新茶已成陈茶。照理他可以私下以新茶名义售出,但为了遵守商业规范,显示良好的商业信誉,他在交易文契中,“必书‘陈茶’二字,以示不欺”。虽然当他“牙侩力劝更换”,他也不为所动,“坚执不移”。为此,朱文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屯滞二十余载,亏损数万金,卒无怨悔”(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三《人物·义行》。)。以吴鹏翔、朱文炽等为代表的明清时期的徽商在商业贸易活动中,注重声誉、讲求商品质量、守法经营,绝不以次充好和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广泛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明清时期的徽商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独执商界之牛耳的富甲一方的地域性商帮,这与他们守法经营、注重商品质量、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有一定关系的。 明清时期徽商守法经营、注重信誉还表现在他们拾金不昧、不贪不义之财等方面。《大明律》对“得失之物”有着这样的条款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注:《明代律例汇编》卷九《户律六·钱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76页。)。对这一规定,徽商恪守不怠。明代歙县商人宋应祥、宋承恩父子经商于池阳,“有行商二人,各缠重赀托宿,明日早起去。承恩洒扫,见有遗金,启视,见有苏州米行主人姓号,计二百五十金。”面对所拾重金,宋应祥父子丝毫不为所动,他们“守待再宿”,直到次日,方见“前二人哭踊而来,遍觅不得,急欲投江死。应祥力挽之,询其姓名,为许邦伟偕弟邦佐,所言一一符合。”在得到证实后,宋应祥父子“即集街众验明而尽还之。二人愿分金以谢,应祥坚辞不受”。(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其实,按《大明律》之规定,宋应祥父子是有权依法获得所拾金钱一半充赏的,但他们却“坚辞不受”,显示出了一个守法诚实商人的高风亮节。为表彰宋应祥拾金不昧的美德,池阳令亲为其堂书“奕世德音”之额,“并榜其门曰‘世德作求门第,还金拒报人家”(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相对于宋应祥父子而言,歙县另一位商人汪应鹤之义行更为可贵。据载,汪应鹤在往芜湖经商的路上,“于泾邑路侧,拾得遗金数百两”,为尽快归还失主,他不顾自己生意之繁忙,“坐待失者还之,其人欲分金以谢,应鹤不受”(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还有一位歙商汪圣林,在将所拾金钱苦等一日如数归还哭寻而至的失主后,连姓名都不愿留下,“遗金者泣请姓名,弗告”(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其行为尤为令人尊敬。至于象休宁商人程琼“拾金而还,非止一次”(注:(明)陈良谟:《见闻记训》。)的事例,在明清时期的徽商中,可谓是比比皆是。 除“得遗失物”徽商能不计报酬如数归还失主外,对其他“不当得利”,徽商亦皆依法拒之。明代祁门蓝靛商人程神保在福建进行蓝靛的交易中,“闽人市蓝靛者,误多五十石”,这种意外之财,对一般商人而言,可谓是求之不得的。但程神保则以为这是“不当得利”,必须予以归还。在证实蓝靛确实多了50石的情况后,他不顾“左右视为奇货”的议论,“手指天自矢:‘是公籍记不爽锱铢,安可欺也。’呼其人还之”(注:(明)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七三《程神保传》。)。类似程神保之类坚持守法经营,拒受不当得利的事例,在明清时期的徽商中还有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能依法行事、守法经营、恪守童叟无欺的商业准则,而且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理。 由于受传统农本商末观念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包括徽商在内的商人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官府牙侩敲榨勒索、地痞无赖欺行霸市、合伙人毁约撤资等等行为,都给商人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商人大都采取消极从命的方式逆来顺受。徽商则不然,他们在利益受损时,更多的则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 明代崇祯六年(1633年),经营典当业于江宁的徽商王竹,在所雇帮工谢尚念监守自盗,将典当铺货物衣食计银三百余两席卷而逃的情况下,不是凭借个人力量或雇人以武力解决,而是借助法律武器,依法向江宁县衙禀告,由江宁县衙出具拘捕罪犯的通缉令,责成沿途官府协拿逃犯。该通辑令原文如下: 应天府江宁县为恳恩给批获究正犯事。据民王竹禀称:□□□□□□县前往开典输饷应卯,蹇雇工恶谢尚念在店掌管。讵恶不法,□□□□□盗卷衣饰货物计银叁百余两逊走,不知去向。随鸣邻甲刘文举等证,缉捕无踪。切思小民血本,工恶盗逊,律难轻纵。伏乞天恩作主,彰法准赏,广获批文,以便捉获投充追赃正罪等情。据此,拟合给批缉拿。为此,批付原禀王竹即便执此,前往徽州等处缉拿,得获随禀。所在衙门添差解赴本县,以凭审究正罪,去役亦不得藉此生事。未便,须至批者。 右批给付王竹。准此。 崇祯陆年柒月廿六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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