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政权”不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3)
第二,如果“农民政权”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封建帝国”、“封建性的政权”或“封建制政权”。那么按照经典作家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农民政权”要想出现,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在“农民政权”所控制的地区内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那种封建所有制至少应该占统治地位或较大的比重,换句话说就是在“农民政权”所控制的地区内,封建地主凭借着对土地的所有权,通过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向农民索取高额地租这一种反映了封建生产关系基础的封建所有制应该占统治地位或较大的比重,也就是说至少在“农民政权”所控制的地区内,还应该基本上保持着“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这种状况。因为只有首先存在着这样一个比较稳固的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才有可能在这“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一个被这“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但是,只要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史就可以看到:在农民战争波及的地区内,特别是在“农民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之内,恰恰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就是:做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封建所有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取地租的经营方式的急剧衰落。以“大顺政权”为例:有个名叫丁耀亢的明末地主分子在《出劫纪略》中曾记载了这样的事实,他失魂落魄地写道:“闯官莅位,……以割富济贫之说,明示通衢,产不论久近,许业主认耕,故有百年之宅,千金之产,忽有一二穷棍认为祖产者。……时亡弟在垅,予远逃海中,巨室膏田,一无主人,任其侵占而谁何?故前此所积不可问矣。于是有楼子庄之占,草桥庄之占,草泊庄之占,东潘庄之占,石埠庄之占,北余留之占,石桥后齐沟之占。其不为占据者,帷焚掠后之荒田耳。”这条史料生动地说明了在明末“大顺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内,由于农民战争之伟力摧毁了保护封建所有制的封建国家权力机关,从而使这个地区内的封建统治阶级失去“保护”,成为“大顺政权”直接镇压的对象,原来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和贵族,不是被杀就是亡命它乡。由于地主、贵族死的死(如丁耀亢的“亡弟”之流)、逃的逃(如“远逃海中”的丁耀亢之流),原来在他们占有的土地上由他们采用的向农民收取地租的经营方式自然再也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再说,原先在地租盘剥下的农民,当他们已经夺得土地之后,直到他们再次失去这些土地之前,也是不会把逃亡在外的地主找回来,自愿投到他们的门下,再去忍受高额地租之盘剥的。凡此种种,都说明在“农民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之内,从总体上看,并不存在产生封建社会政治上层建筑所必须具备的较稳固的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既然如此,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说“农民政权”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呢? 第三,如果“农民政权”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封建帝国”、“封建性的政权”或“封建制政权”,那么按照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还要反转来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原理,“农民政权”就一定会如经典作家所指出的那样:以“极大的积极力量”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所有制。就象做为封建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历来总是以“极大的积极力量”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所有制一样。但是,只要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史就可以看到:在农民战争波及的地区内,特别是在“农民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之内,恰恰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就是:因“农民政权”领导的夺地斗争造成了以农民和手工业者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的急剧兴起,致使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封建所有制受到了破坏。仍以“大顺政权”为例:地主分子丁耀亢在《出劫纪略》中写下的那条史料生动地说明了在“大顺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内,革命农民既然把地主、贵族杀掉了,赶跑了,对原来被大大小小的地主所占有的广阔土地(如楼子庄,草桥庄,草泊庄,东潘庄,石埠庄,北余留,石桥后齐沟的土地)、农民自然要把它从地主阶级手里夺回到自己的手里。通过这场轰轰烈烈的夺地斗争,这些土地有的可能转到原来在这土地上受地主剥削的佃农手中;有的可能转到原来是在这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后来由于受到地主兼并土地的袭击破产而为流民的手中;有的可能转到在土地兼并的狂潮中幸存下来的朝不保夕的自耕农手中。总之,在“大顺政权”有效控制的地区内,农民把土地从地主阶级手里夺取到自己手里乃是历史的必然。而这种夺取,正是广大农民从封建所有制所决定的租佃生产关系中得到解放一变而为占有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劳动者的重要转折点。须知:在“大顺政权”的“闯官”领导下进行的这场夺地斗争,乃是“大顺政权”实施“均田免赋”口号的具体表现。这种夺地斗争的现象并非明末农民战争所独有,尽管封建史家没有也不可能给后人留下关于这方面的系统史料,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把出现这种夺地现象的上限从明末追朔到宋代,例如王小波就提出过“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的口号,钟相、杨么就提出过“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而这些口号,正是明末“均田免赋”口号的先声。不仅如此,还可以从宋代追朔到唐末,例如黄巢自称“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进入长安建立政权时,又将国号定名为“大齐”,皆示强烈要求均产(包括土地在内)之意。(14)不仅如此,还可以从唐末追朔到东汉末年,例如黄巾起义参加者所信奉的“太平道”教义,就包含了要求均产的思想。(15)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一直追朔到秦末,因为如果在秦末农民战争中革命农民没有夺取地主的土地,那就没法解释当秦末农民战争失败后,汉初的最高统治者刘邦为什么要多次诏令“复故爵田宅”了。如前所述,在“农民政权”领导下农民把土地从地主阶级手里夺取到自己手里,乃是广大农民从封建所有制中得到解放的转折点。这种“夺取”的本身就是对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一种破坏,而在实现这种夺取之后所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一般说来必然是以农民和手工业者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既然“农民政权”并没有象封建国家政权那样以“极大的积极力量”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相反还明显地破坏了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以收取地租为特点的封建所有制,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说“农民政权”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呢? 第四,如果“农民政权”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封建帝国”、“封建性的政权”或“封建制政权”,那么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农民政权”既然如他们所说是“竖立”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就应该能够长期存在下去,就象“竖立”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能够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长期存在下去一样。但是,只要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编年史,我们就可以看到恰恰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就是:一方面,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虽经无数次的皇帝易人和频繁的王朝更迭,但是从秦朝以迄清代,它几乎持续不断地存在了二千多年,贯穿了一整个历史时代;另方面,革命农民虽经大小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英勇卓绝奋斗,也曾经建立过如同秦末张楚政权、西汉末更始政权、隋末夏政权、唐末大齐政权、北宋初大蜀政权、元末宋政权、明末大顺政权等等这样一些“农民政权”,但是它们一个也未能长期存在下来。它们的历史结局不是被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残酷地镇压于腥风血雨之中,就是由于农民起义领袖的变质(有主观上的原因和客观上的原因)而蜕变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政权。这种截然相反的历史现象的出现,不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竖立”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所有制)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而“农民政权”之所以只能短暂地存在,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不是“竖立”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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