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社在唐代乡村社会中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与官方的乡里组织互相补充、互相影响,是乡村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唐代民间结社存在与发展的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乡村一家一户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乡村小农经济的弱小与脆弱,决定了他们在赋敛、徭役、动荡、高利贷盘剥以及水旱凶灾面前往往是束手无策,为抗拒种种的天灾人祸,相互间的经济互助是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这也就是中国民间一直盛行的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的互助之风。王梵志诗云:“邻并须来往,借取共交通。急缓相凭仗,人生莫不从。”(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蒙人惠一恩,终身酬不极。”(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这就为社的存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根据。就唐代情况而言,也是如此,试述如下: 第一,因受田不均及租赋的苛重、高利贷的盘剥等三重剥削,农民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即使在平时也难维持正常生活,生活质量较低。 参照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一瞥》可对唐代农民生活有一大致了解。天宝时,有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五口之家的农民,有田约三十五亩,按当时通常产量,每亩年收一石,则三十五石粮食将是一个普通农民全家一年的开支,这其中要包括全家人一年的最低口粮约二十七石,其余五石用于交纳租庸调,约一石四斗交纳户税、地税,所剩一石六斗则是全家一年的衣物用度,即使按最低要求,单衣每人年需一套,冬衣三年一套,不戴头巾,不穿鞋子,还入不敷出238文, 这里还没有算上炊具、农具等必需的费用。可见,只有在好年成的情况下,唯有省吃俭用,才不至冻馁而死。 由上可知,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在正常情况下,要维持一年的正常生活,是极其艰辛的。再假使家中发生重大事故,如遇上天灾或死掉耕牛,那就不堪设想。到唐朝中后期,苛捐杂税又多如牛毛,农民随时会受到额外的勒索、摊派,负担也就更加沉重,温饱都不能解决。王梵志这首诗就描述了农民在纳税之后的悲惨景象:“夫妇生五男,并有一双女。儿大须娶妻,女大须嫁处。户役差科来,牵挽我夫妇。妻即无褐裙,夫体无裈袴。父母俱八十,儿年五十五。当头忧妻儿,不勤养父母。浑家少粮食,寻常空饿肚。男女一处坐,恰似饿狼虎。粗饭众厨餐,美味当房去。努眼看尊亲,只觅乳食处。”(注:《王梵志诗校辑》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好告贷富室之门,甘心忍受高利贷的重剥。唐时的利率一向很重,官方限制年率就达50%,乡村富饶之家,乘人急切,更是征重利,勒索农民。如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借米谷以维持生活,归还时却需要还钱,因农民手中无现钱,就必须贱价卖谷,但农村市场一定是操纵在少数地主、商人也就是债主之手,他们不免要上下物价。如果农民到时还不上借债,也就免不了剔屋卖田、卖妻鬻子,以致家道悉破,流散四方了。而乡村小民中,尤以婚丧为大事,以丧葬来说,唐流行厚葬,为此“生业以之皆空”,“人户贫破,抑此之由”。(注:《唐会要》卷三八《葬》长庆三年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除此之外,农民家中当然同样还有送往迎来、立庄修舍等,在衣食尚无着落的情况下,这些支出费用更无处可出了。所以,破产流亡的威胁经常使他们喘不过气来。 为对付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民间的互助性结社显示出其积极作用。从投社状中就可看到这一点,入社人一般都称自己“生居末代,长值贫门”,(注:以下未标明注释的敦煌文书皆引自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右厶乙,贫门贱品”等,以示其经济上不能自立,欲从社邑中获取经济资助,改善生活的动机。而社的活动也正体现到这一点,在当时厚葬之风盛行下,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开销,而社邑正好把它吸收为自己的功能,在敦煌出土的社文书中,也多见这方面的资料。又如社司可帮助农民合力对付官府的赋税征收,“科税之艰,并须齐赴”等。总之,社作为一个民间的互助组织,确实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第二,唐朝中后期,战乱频起,社会从稳定转入动荡,残破家庭不断增多,也使社的作用在乡村中凸现出来。自安史之乱始,战乱迭起,动荡不安,它一方面不断加重着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又直接摧残着本就十分弱小的农民家庭。如杜甫《兵车行》所咏:“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白头还戍边……君不见汉家山东二百州,千村万落生荆杞。纵有健妇把锄耕,禾生垅亩无东西。”又如《无家别》云:“寂寞天宝后,圆庐但蒿藜。我里百余家,世乱各东西。存者无消息,死者为尘泥。贱子因阵败,归来寻旧蹊。久行见空巷,日瘦气惨凄。但对狐与狸,竖毛怒我啼。四邻何所有,一二老孤妻。” 根据敦煌遗书中的籍帐资料,也能看到在急剧变动的社会环境中的家庭的残化。如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注:“悬泉”、“宜禾”皆为地名)。手实(注:政府对户口、土地占有情况的登录)中的王山子(注:“王三子”为人名)一家,原有夫妻二人,子女六人,共八口,到大历四年却全家灭绝,这很可能是战乱造成的,它从侧面反映出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因其他家庭成员的早逝,幸存者也是过着孤独压抑的生活,有的由于双亲早逝,小孩得不到抚养,很早就夭折了。如宜禾里手实中的索游仙,早失双亲,手实云:“户主索游仙年九岁,小男。注云:‘乾元二年籍,后死。’”有的则过早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如都乡里手实中载:“户主徐庭芝载一十七岁,小男。注云:代姊承户。”老弱残疾者则由于子女早殇而得不到赡养,只好凄凉地度过风烛残年。如都乡里籍中的刘感德,年高84岁,却是鳏夫一人,只好孤独地聊度余生。家庭的残破化使这部分农民更为迫切地要寻求依托。民间私社在为农民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感情交流的场所,承担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功能,即感情功能,这对于残破家庭尤为重要。唐代,几乎所有的社条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况一家之内,各各惣是弟兄,便合识大敬小,互相口重”,“大者同父母之情,长时供奉。少者一如赤子,必不改张”,在投社状中称自己“右清清不幸薄福,父母并亡”,“鸳鸯失伴,一只孤飞”等也反映了这一情况。以女人社为例,究其女人社成立的原因,很有可能会与家庭的残破有关。敦煌籍帐中有许多妇女“代夫承户”或“代翁承户”的记载,如大历四年宜禾里手实中的张可曾就代兄承户,手实云:“户主张可曾年二十四岁,中女。注云:代兄承户。”宋二娘则代婿承户,手实云:“户主宋二娘年七十二岁,寡。注:代婿承户。”及前引杜甫诗中“纵有健妇把锄耕”,这主要是由于家中壮年男子死于战乱,而长辈或病或老,无力管理家庭,所以只好让妇女出面。另外,还有一些家庭中无男子,如刚刚提到的张可曾,只有母女二人相依为命,还有都乡里籍中的令狐仙尚一户,仅姐妹二人。他们在经济上一般不能自立,在感情残破的家庭中,也往往得不到感情上的交流,因此他们通过结成女人社,既取得经济上的保障,也能获得“大者若姐,小者若妹”的感情。斯五二七号女人社社条这样规定:“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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