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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多因素透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陈恒 李月 参加讨论

除应对外来威胁外,托勒密王朝统治者还需要考虑王朝内部的政权稳固问题。在托勒密埃及,移居到此的马其顿人、希腊人构成了托勒密王朝统治的基础。这部分人或在亚历山大征服埃及之前就已到此定居,或是随移民潮从希腊移民过来,或是退役军队、退休官员及其后裔,(76)在人口数量上占托勒密埃及人口总数的10%左右,(77)绝大部分居住在亚历山大里亚、托勒迈伊斯等城市以及法雍等希腊人聚居区。对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来说,他们是政权的拥护者、国家政策的支持者、希腊式经济机构的运转主体、希腊文化的承载者,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军队的主要兵源。(78)因此,统治者需要在经济上照顾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提供高职、高薪的工作以及一些经济特权,(79)并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向他们倾斜。专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这种倾向。在专营产品的产销体系中,马其顿人、希腊人或占据管理职位,或拥有专营产品承销权(零售许可);而埃及人大多从事专营产品的生产活动,往往处于被剥削的不利地位。对于这样的分工,用沃尔班克的话说,这不是因为东方人缺乏竞争力、不愿服务,而是由于希腊人和马其顿人想要享受战利品的坚定决心。(80)
    除马其顿人、希腊人群体外,托勒密王朝在埃及的政权稳固还有赖于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支持。自亚历山大始,马其顿人对埃及的统治都是通过继任法老这一传统习俗来维系的。托勒密一世将亚历山大的防腐尸体运回埃及,以显示自己是亚历山大的合法继承人。而当他在埃及称王时,他也自然成了法老的合法继承人。在他死后,托勒密二世继位为埃及新的法老,并沿袭古埃及法老的做法宣布他的父亲为神。(81)显然,他们的这些举措都旨在继承法老的权力,通过神权加强自身的王权。(82)但若想真正成为埃及人心目中的法老,他们需要寻求宗教支持,需要像亚历山大一样得到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认可,以确立其“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地位。为此,他们恢复了对被波斯人藐视的古埃及诸神的崇拜,(83)并给予神庙财政上的支持。(84)相应的,在构建专营制度时,他们需要考虑在最大限度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不损害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核心利益。
    不过,托勒密王朝统治者要维护政权的稳固也需要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权力加以制约。在法老埃及时期,法老的王权与神庙的神权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法老经常通过宗教改革等措施削弱祭司集团的权力,以加强自身的王权。二者在经济层面上的对立关系则经常表现为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到了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这种对立关系同样存在,继承法老权力的托勒密王朝统治者也需要防范埃及本土强大的祭司集团对他们的统治构成的潜在威胁。这种顾虑反映在经济层面上就表现为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经济权力的剥夺或削弱上,(85)以及政府对神庙经济活动的约束上。
    在专营制度中,政府对神庙的生产活动有所约束,但这种约束极其有限,这显示出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控制能力也是有限的。定都亚历山大里亚后,托勒密王朝的统治重心一直在下埃及地区,其对上埃及地区的控制也没有因为托勒迈伊斯的建立而得到加强。(86)根基于底比斯地区的埃及本土祭司集团仍然保持着对上埃及地区的传统影响力,那里出土的大量纸草文献表明,神庙在当地的经济活动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87)有限地约束或许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的无奈之举,也可能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与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
    综上所述,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既吸收埃及传统因素,又引入希腊因素,进而构建了兼具希腊和埃及特色的托勒密专营制度。这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根据自身的主客观因素所做的选择。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专营制度最大限度获取收益,以应对对外战争;另一方面,在构建专营制度时,统治者既需要考虑马其顿-希腊人群体的利益,又需要考虑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影响,以维持国内政权的稳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专营制度与托勒密埃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密切联系,而通过这种专营制度,我们对托勒密埃及的政治、经济、文化或可有更深的理解。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家政学》(Aristotle,Oeconomica),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1345[b]5-1353[b]。关于“Oeconomica”一词的中文译法,亦有学者将其译为《经济学》,这里采用的是《亚里士多德全集》的译法,请参考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7页。
    ②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在回答齐桓公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时就提出了“官山海”理论,意指可由国家控制山林川泽之利,请参考《管子·海王》,“唯官山海为可耳”。这里所谓的“山海”虽泛指山林川泽之利,但在当时主要指盐、铁两项国家专营。
    ③埃及托勒密王朝君主大多数都有绰号,如“救星”托勒密一世(Ptolemy Ⅰ Soter,约公元前305-前285年)、“善行者第二”托勒密八世(Ptolemy Ⅷ EuergetesⅡ,公元前170-前116年)、“吹笛者”托勒密十二世(Ptolemy Ⅻ Auletes,公元前80-前51年)等,不少学者在处理此类人名时多译为“托勒密二世·菲拉德福斯”,不妥,笔者认为译为“‘恋姐者’托勒密二世”更符合原意,也更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④《牛津古典辞书》(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Monopolies”辞条。
    ⑤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M. I. Rostovtzeff,Th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282,287页。
    ⑥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1,307-308页。
    ⑦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9页。
    ⑧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10-311页。
    ⑨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8-309页。
    ⑩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96页。
    (11)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97页。
    (12)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3、305、355-357页;M. 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M. I. Rostovtzeff, A Large Estate in Egypt in the Third Century B. C.),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77、91-92页。
    (13)M. 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123页。
    (14)P. M.弗雷泽:《托勒密时代的亚历山大里亚》(P. M. Fraser,Ptolemaic Alexandria)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141、175页。
    (15)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W. Scheidel,I. Morris,R. Saller,eds.,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Greco-roman Worl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页。
    (16)郭子林在《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透视专制王权》中谈到了国王对榨油业、纺织业等产业的专营问题,郭子林:《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透视专制王权》,《史学月刊》2009年第7期;杨共乐编的《世界上古史资料汇编》收录了一篇《托勒密二世时期油专营敕令》的译文(郭子林译),请参考杨共乐主编:《世界上古史资料汇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4-80页。
    (17)关于亚历山大征服埃及的过程可参阅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Arrian,Anabasis of Alexander),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III. 1。
    (18)波斯人占领埃及期间基本上也是延续法老埃及时期的旧制,且在公元前404-前343年,以及公元前338-前336年,埃及人还击败波斯人,获得了独立,可以说,波斯帝国对埃及的统治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并未产生太大影响。关于埃及人击败波斯人、获得独立的时间可参考R.谢帕德:《战争中的亚历山大大帝:他的军队、战役和敌人》(R. Sheppard,Alexander the Great at War: His Army,His Battle, and His Enemy),奥斯普瑞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页;M.亨格尔:《犹太主义与希腊主义在希腊化时代早期巴勒斯坦的碰撞》(M. Hengel,Judaism and Hellenism: Studies in their Encounter in Palestine during the Early Hellenistic Period)第1卷,弗特雷斯出版社1974年版,第18页。
    (19)关于亚历山大去锡瓦绿洲阿蒙神庙朝圣的过程可参阅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Ⅲ。 3-4。亚历山大这个外族人的“法老”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埃及普通民众的认可,他们把亚历山大视为埃及最后一个本地法老涅克塔内布斯(Nectanebus),或说他为阿蒙神化身的涅克塔内布斯与奥林匹亚斯交媾所生,以此来确定亚历山大继承法老地位的合法性。这种虚构同样也应用到了后来的托勒密身上。可参阅J. P.马哈菲:《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史》(J. P. Mahaffy, A History of Egypt under Ptolemaic Dynasty),拉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8页;弗格森著,晏绍祥译:《希腊帝国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8页。
    (20)关于托勒密埃及的专制王权可参阅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21)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强制劳动支配权被称为古代东方国家的“两个支柱”,而罗斯托夫采夫认为,托勒密王朝正是延续了这种传统,可参阅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第443页。
    (22)主要包括叙利亚、腓尼基、塞浦路斯、昔兰尼加等地,巴格诺尔:有一本专著专门论述了托勒密王朝除埃及以外的其他属地的情况,请参考R. S.巴格诺尔:《托勒密王朝对埃及之外占领地的管理》(R. S. Bagnall,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tolemaic Possessions Outside Egypt),布瑞尔出版社1976年版。
    (23)也许穆勒所作关于托勒密王朝对各地区统治时间的图表可以更清晰、直观地说明这一点,可参考K.穆勒:《托勒密王朝的定居点》(K. Mueller,Settlements of the Ptolemies),皮特斯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4)关于所建城市的数量,普鲁塔克声称亚历山大东征期间建立了七十多座城市,普鲁塔克:《道德论丛》(Plutarch,Moralia),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28E。而有现代学者认为他只建立了60多座,M. L.金:《西方文明:一部社会文化史》(M. L. King,Western Civilization: A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汤因比认为亚历山大及其继承人共建立了329座城市,不过这一数字似乎有些夸大,请参考汤因比:《人类与大地母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页。
    (25)一些学者将这种差异视为托勒密王朝在埃及和巴勒斯坦地区施行两种不同统治政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请参考J.帕斯特:《古代巴勒斯坦的土地与经济》(J. Pastor, Land and Economy in Ancient Palestine),劳特利奇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26)M.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5页。
    (27)在托勒密时期,王朝统治者开发了法雍(Faym)地区,并新建立了阿西诺法雍诺姆,除此之外,埃及的行政区划几无变动,关于托勒密王朝对法雍地区的开发可参阅郭子林:《古埃及托勒密王朝对法雍地区的农业开发》,《世界历史》2011年第5期。
    (28)关于法老时期埃及的行政管理体系可参阅J. R.哈里斯《埃及的遗产》(J. R. Harris,The Legacy of Egypt),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4-375、377页;A. 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A. B. Lloyd. ed., A Company to Ancient Egypt)第1卷,第218-236页。
    (29)也有学者将其音译为奥伊口诺摩斯(Oikonomos),请参考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91页。
    (30)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各诺姆农作物的种植种类和数量都是由中央政府通过《种植计划表》确定的,M. 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M. M. Austin, The Hellenistic World from Alexander to the Roman Conquest: A Selection of Ancient Sources in Transla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555页。
    (31)这些工作范围在奥斯丁收录的记述地方财政官职责的纸草文献中有非常详细的说明,在巴格诺尔的译本中更一目了然,可参阅M. 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58-561页;R. S.巴格诺尔、P.德龙:《希腊化时期历史资料译本》(R. S. Bagnall, P. Derow,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68页。
    (32)关于地方财政官的巡察监督职能可参考M. 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19、526、560页。
    (33)G. 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G. P. Goold,Select Papyri)第2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第252、393页。
    (34)G. 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254页。
    (35)关于法老时期的埃及本土祭司可参阅A. 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第255-256页。
    (36)狄奥多罗斯:《历史集成》(Diodorus,Library of History),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27.7;73.2。
    (37)M. M.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M. M. Manning,Land and Power in Ptolemaic Egypt),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K.柯伊伯:《从史前时期到阿拉伯征服的古代埃及史》(K. Kuiper, Ancient History from Prehistory to the Islamic Conquest),大英百科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38)关于托勒密时期神庙拥有的财产,可参阅A. 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第279-280页。
    (39)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3页。
    (40)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8页。
    (41)这种亚麻制品只有神庙才能生产,见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2页。
    (42)M. 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115页。
    (43)戴维(G. David)对埃及的地理空间问题有十分精确的概述。埃及南靠埃塞俄比亚高原,北临地中海,东西两侧被沙漠包围,只有中间一条尼罗河可供埃及人繁衍生息。从第一瀑布到三角洲地区,尼罗河河谷把所有的拐弯处都算在内才490英里(约789公里),且其宽度也十分有限,其最宽处距离两岸沙漠也不超过9.2英里(约15公里)。埃及的整个可耕地面积还不及西西里大。戴维著,郭子林译:《从部落到帝国: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的社会组织》,大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44)金、银、铜等金属用重量计,单位是德本(deben),各金属之间也有固定的兑换比例,可参阅J. J.詹森:《拉美西斯时期的货物价格》(J. J. Janssen,Commodity Prices from the Ramessid Period),布瑞尔出版社1975年版,第101页。
    (45)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S. V. Reden,Money in Ptolemaic Egypt: From the Macedonian Conquest to the End of the Third Century BC),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46)例如,凯恩斯就曾断言,埃及在托勒密王朝以前根本就没有货币。凯恩斯著,蔡谦等译:《货币论》(上卷),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5页。
    (47)关于托勒密一世发行新币的情况可参阅C.豪吉戈:《货币中的古代史》(C. Howgego,Ancient History from Coins),劳特利奇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48)托勒密二世推行经济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埃及社会经济的货币化,可参阅D. J.汤普森:《菲拉德尔普斯统治中期的经济改革》(D. J. Thompson,“Economic Reforms in the Mid-Reign of Philadelphus”),P.麦克奇尼、P.吉拉姆编:《托勒密二世菲拉德尔普斯和他的世界》(P. Mckechnie and P. Guillaume, eds., Ptolemy Ⅱ Philadelphus and His World),布瑞尔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8页。
    (49)曼宁专门探讨了货币的使用对托勒密埃及产生的影响,可参考J. P.曼宁:《货币作为托勒密埃及的“法令”》(J. P. Manning, “Coinage as ‘Code’ in Ptolemaic Egypt”),W. V.哈瑞斯编:《希腊人与罗马人的货币体系》(W. V. Harris,The Money System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111页。
    (50)托勒密王朝对埃及民众征收的人头税,以货币支付,税额为1奥波尔(obol),因此又称奥波尔税。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104页。
    (51)M. 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77页。
    (52)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95页。
    (53)B. P.穆赫斯:《早期托勒密埃及底比斯的税收收据、纳税人和税目》(B. P. Muhs,Tax Receipts,Taxpayers,and Taxes in Early Ptolemaic Thebes),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54)关于罚款事项可参阅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6-307,329页;B. P.穆赫斯:《托勒密埃及早期底比斯的税收收据、纳税人和税目》,第73页;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28页;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70、82页。
    (55)如果我们阅读霍尔布(Hlbl)的《托勒密帝国史》,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这种阶段性变迁。赫尔布将整个托勒密王朝分为三个时期:黄金时期(公元前332-前222年)、衰退时期(公元前221-前168年)、笼罩着罗马阴影的时期(公元前167-前30年),可参考G.霍尔布:《托勒密帝国史》(G. Hlbl,A History of the Ptolemaic Empire),劳特利奇出版社2001年版。而在笔者看来,托勒密王朝真正的繁荣时期可能比赫尔布所说的黄金时期还要短暂,仅限于托勒密二世统治时期和托勒密三世(Ptolemy Ⅲ Euergetes,公元前246-前221年在位)统治时期,实际上在托勒密三世统治末期,托勒密王朝已经明显显现出衰亡的迹象了。
    (56)罗斯托夫采夫就曾把托勒密经济与资本主义世界等同起来,这种说法随着后来学者对“古史现代派”的批判而被证明是错误的。
    (57)在阿提卡制银币中,一个4德拉克马的银币重约17克。两种币制的数据均来源于沃尔班克(F. W. Walbank,1909-2008年)的著作。F. 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F. W. Walbank, The Hellenistic World),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页。
    (58)由于金币在托勒密埃及主要用于国际间大宗商品交易,很少在市场上流通,并很快退出了流通领域,直到公元前3世纪70年代晚期,托勒密埃及才重新引入了金币,所以关于金币的发行以及它与银、铜币的兑换比率问题在这里不做讨论。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47页。
    (59)数据来源于《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的两个表格,可参考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63,67页。这里需要略加说明的是,公元前266-前265年是托勒密二世推行货币改革的时间;公元前3世纪20年代末是托勒密三世统治晚期,即托勒密王朝“黄金时期”结束的时间,其他面值铜币的贬值幅度与1奥波尔铜币的贬值幅度相当。
    (60)S. 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111页。
    (61)“托勒密铜币通胀”是雷肯(T. Reeken)在1951年提出的概念,意指在托勒密王朝统治区域内(主要指埃及),只有以铜币作为结算方式的货物受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可参阅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70页。
    (62)通过对托勒密王朝专营管理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专营产品的原材料收购价格和产成品零售价格都是由政府通过法令严格规定的。G. 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11页;M. 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5页。
    (63)劣币驱逐良币是存在于金属货币时代的一种经济法规,又称格雷欣法则,指因流通磨损导致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足值的“良币”驱逐出流通领域的经济现象。可参阅马歇尔著,叶元龙、郭家麟译:《货币、信用和商业》,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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