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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谭忠艳 刘信君 参加讨论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一词是恩格斯在其《十小时工作制问题》中最先提出的,恩格斯最初对劳动保护的认识,是从资本家剥削的本质来阐释资本家采取劳动保护的措施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剥削活动。1848年马、恩从更高的层次对劳动保护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提出:“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1]这种要求已经明确说明了马、恩对工人利益的维护,体现出了劳动保护的基本精神。在《对德国工人纲领的几点意见》中对纲领中工人的劳动时间,限制妇女劳动和禁止童工,对于工厂工业、作坊工业和家庭工业实行国家监督等几项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使其保护工人的利益更加具体更加有指向性。另外,对于纲领中忽略的工厂立法中关于卫生设施和安全措施等等那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列宁劳动保护理论的最重要特点在于国家保险,1912年,列宁提出工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对一切被保险者都按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一切保险费都有企业主和国家负担[2]。以上规定列宁从保险的范围以及保险费用方面解释了国家保险。1917年,列宁在《修改党纲的材料》中提出工人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险,之后又提出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的人,由雇主和国家给予生活保障。这是对1912年国家保险的进一步规定,并使之具体化。在此基础上列宁从法律的角度对工人的劳动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在所起草的《社会民主纲领草案及其说明》提出,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权利,禁止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在工资支付方面不能以商品支付工资,规定厂主应对工人伤残事故负责,给工人以医疗帮助[3]。这些规定说明列宁已经把劳动保护的理论与俄国工人运动的实践相结合,将列宁的劳动保护理论提升到一个新对高度。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劳动保护工作,这既是夺取和建立政权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属性的重要体现。毛泽东将马列主义的劳动保护的理论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发展了该理论。1922年,毛泽东在其撰写的《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呼吁资本家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初步阐释了其劳动保护的理论。后来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出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并使工人组织起来。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从劳资关系出发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保护,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生产而努力[4]。这既保证了工人的眼前利益,有有利于工人的长远利益的维护,是毛泽东劳动保护理论的重要特点。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劳动保护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全民族抗战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逐步形成,基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党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提高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各个坑日根据地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方针、政策,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况
    1.劳动保护的立法
    1938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抗战时期工作纲领》,作为当时重要的工运方针,提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1939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主义方面提出,“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通过这个纲领可以看出边区政府把保护工人的利益提高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同时提出提高工人劳动热情,增加生产效能。1941年的《施政纲领》又一次提出适当改善工人生活[5]。边区政府两次在《施政纲领》中对工人利益做了重点标注,这体现了当时对于劳动保护问题的重视。1940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这是陕甘宁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劳动保护法,根据这部法律,劳动保护工作在陕甘宁边区具备了法律效力。这个条例一方面纠正了苏区劳动法中比较明显的过“左”规定,另一方面仍有某些“左”的倾向,可见这一条例的制定,正处在由苏区过“左”的劳动政策过渡到抗日战争正确的劳动政策的转变过程中。同年,边区总工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供公营工厂参考使用的“准则”共分7章48条,从工作时间及例假、工资、学徒、职员、待遇等方面对工人阶级的利益进行具体细化。如果说《施政纲领》中的规定只是一种态度上的重视,那么,《准则》对于当时的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40年,《中共苏皖区委为坚持江南敌后抗战之政治纲领》作出规定:“增加工人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救济失业工人,改善与提高教职员生活待遇。”[6]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提出减少劳动时间,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人实际工资,实行半实物工资制,改良劳动条件和工人待遇,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安置失业工人,雇主不得违约解雇[7]。1940年3月,晋西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晋西总工会关于改善工人生活办法草案》除规定8小时工作制外,还规定:“雇工伙食、住房必须与雇主一般的同等待遇。”[8]这些根据地对劳动保护的规定虽然不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规定翔实、具体,但是也体现了对工人利益的维护,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局限性,八小时工作制等在当时不具备实施的条件,这些规定使劳动保护工作一定程度上走向了一个极端,存在过多的“左”的倾向。为了适应抗战以来形势的变化,这些内容必须调整,1940年之后中国共产党逐渐修改原有的劳动法规,或者制定新的劳动法规。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制定新的施政纲领,提出实行十小时工作制。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工作时间,除公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外,其他一般应保持在九小时至十小时。1942年10月,晋西北边区颁布《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工业部门以十小时为原则。1941年颁布了《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和《晋西北改善雇工生活暂行条例》,同年8月根据晋西北地区的具体特点,对矿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晋西北矿厂劳动暂行条例》。1943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施要点》对劳动时间进行了调整,提出工业部门应暂时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山东省1944年在《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要求正确执行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劳动政策,既要增加工资,改善雇工待遇;又要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增加生产。华中各抗日根据地也在调整了劳动立法。1943年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委苏南施政纲领》第10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待遇(包括雇工),工业部门工作时间以十小时为原则,农民工作时间仍依照习惯。”1942年10月《淮北行署施政纲领》和1945年1月《浙东地区施政纲领》与其他根据地的纲领基本精神一致。在改善雇工待遇方面,1942年5月,淮海区公布《淮海区重订改善雇工待遇条例》;1944年7月,苏中区公布《苏中区改善农业雇工生活暂行条例草案》[9]。
    边区政府虽然制定的劳动法规或对原有法规的调整不尽相同,但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人工资及福利待遇,改变了以往对于雇主及资本家过于苛刻的要求,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等由工人和资本家协商制定,很多问题的处理取缔了强制的方式,坚持资本家和雇主自愿的原则。这些改变最终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抗日战争民族统一战线大局的巩固,也有利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的维护。
    2.劳资关系的调整
    劳资关系对于社会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所以劳资关系呈现出了劳资对立的特征,这种对立不仅存在于整个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初期也得到了延续。抗战初期个别地方的工会,不征求雇主的意见强制增加工资,强制雇主改善工人待遇,强制雇主按照工会规定的工资雇佣工人,劳动契约期满后不准雇主解约,此外有些工会随意对雇主罚款,这些行为都激化了劳资矛盾。劳资对立在抗日战争初期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资本家或雇主的经济利益及政治地位得不到维护,最终不仅影响了生产效率,破坏了工业生产,而且破坏了统一战线。
    抗日根据地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通过资本家和工人互相协商的方式,坚持把劳动生产效率和劳动纪律与工人生活改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例如,邓子恢在总结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所作工作报告中提到:“调节劳资纠纷,政府赞助工人组织工抗,与资方订立解体合同,以保障资方利益,同时规定工人不得随便辞工、怠工,以保障资方利益。”[10]晋察冀边区在改善劳资关系方面提出发展生产并提高工人生产效率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人的生产热忱。1941年发表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专门论述了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增加工业生产的内容,具体提出:“为了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增加生产,应适当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改善工人生活。在劳资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均应遵守,不得随意破坏。职工会除保护劳工利益外,应保障劳动纪律。”[11]17太行、太岳根据地为了调整劳资关系,在劳动纪律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劳动纪律一经确定,全体工人必须遵守,工厂管理者有执行纪律的责任。
    根据各抗日根据地关于调解劳资纠纷的基本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劳资纠纷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以往的劳资对立的情况在抗日战争时期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各个根据地本着一致努力抗日的原则,教育工人,提高其政治水平,使工人阶级了解到劳动纪律是和工人利益、抗战利益一致的,从而更深刻地理解暂时与永久、局部与全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解最终转化为工人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时,通过增加工资、改善待遇等措施维系并巩固工人的生产热忱。通过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不仅巩固并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维护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最终促进了工业生产和抗日斗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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