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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杨际平 参加讨论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录有7 件放妻样书(注: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61、175、177、183、195、196、197页。),这些文书反映了十世纪前后敦煌民俗婚姻关系与婚姻离异的某些特点,对于了解唐宋间婚姻与婚姻离异情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放妻书与放良书不能相提并论
    春秋战国以降,史籍平叙解除婚姻关系,或当事人自叙解除婚姻关系的用语,或曰“离婚”,见《宋书》卷四一《后妃·孝武文穆王皇后传》、《旧唐书》卷一八《武宗纪》。或曰“离绝”,见《宋书》卷八五《王景文传》、《三国志》卷九《曹爽传》引皇甫谧《列女传》。或曰“仳离”,见宋人洪迈《夷坚丙志》卷一四《王八郎》。
    如果是朝廷令离异,亦言“离婚”、“离绝”等,见《南史》卷一八《赵伦之附伯符传》、《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
    如果是男方(包括男方亲属)主动与女方离婚,常曰“出”,见《南齐书》卷三九《刘瓛传》、《旧唐书》卷六二《李大亮附迥秀传》。或曰“去”,见《汉书》卷七二《王吉传》、《后汉书》卷二九《鲍永传》。或曰“绝”,见《三国志》卷五《武宣卞皇后传》注引《魏略》、宋人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放翁钟情前室》。或曰“决”,见《汉书》卷九七《外戚·孝景王皇后传》。或曰“遣”,见《后汉书》卷八四《列女·姜诗妻传》。或曰“逐”,见《汉书》卷四《陈平传》、《宋史》卷四五六《孝友·苏庆文传》。或曰“弃”,见《晋书》卷八八《孝友·许孜传》、《新唐书》卷二○三《文艺·孟浩然附崔颢传》。
    宋元以后则多称“休”、“休离”,见宋人魏泰《东轩笔录》卷七。如果是女方(含女方亲属)主动要求离婚则曰“求离”、“求离婚”,见《北史》卷八《外戚·冯熙传》、《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刘寂妻夏侯氏传》。或曰“求去”,见《汉书》卷四四《淮南王安传》、《汉书》卷六四《朱买臣传》。或曰“请决”,见《汉书》卷三二《张耳传》。或曰“告绝”,见《晋书》卷九七《谢安附谢邈传》。
    而敦煌出土的离婚样书皆与此迥异。S0343(9V-10V)号文书[以下简称A件],首题为“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S5578号文书[以下简称B件]与S6537(1V)号文书[以下简称 B'件]皆无题,此两件文书内容略同,应系同源;S6537(6V)号文书[以下简称C件],首题与尾题皆为“放妻书”;P3212(11V)号文书[以下简称D件], 首题“夫妻相别书”; P4525(7)号文书[以下简称E件],首题为“放妻书”;P3730号文书[以下简称F件],首题为“某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此件与C件仅有几句不同,大多数文字雷同。以上 7件文书,除2件无题,1件首题“夫妻相别书”外,其余4件皆题“放妻书”。论者或联系奴婢放良文书,认为“放妻书”反映了夫妻关系上,妻的地位的低贱,我以为此论非是。“放”字有解脱约束或使之脱离含意,本身并无明显贬义。在放奴婢为良场合,因为是免贱为良,表明被放者原先的地位很低贱。而在其他场合,就并非如此。如唐玄宗曾诏令“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注:《全唐文》卷25《安养百姓及诸改制诏》,中华书局1982年影印本。)这里所谓的“放”乃是放免赋役。被放免者贫则贫矣,但身份地位并不低贱。又如“放臣”,《六臣注文选》卷一三收祢衡《鹦鹉赋》即有“闻之者悲伤,见之者陨泪。放臣为之屡叹,弃妻为之歔欷”句,同书卷一八所收马融《长笛赋》也有“放臣、逐子、弃妻、离友,彭、胥、伯奇、衰姜、孝己,攒乎下风……通旦忘寝不能自御”句。李周翰注曰:“放臣谓迁于遐荒者。逐子谓逐出之者。弃妻谓夫之弃者。离友,友朋离别者。”彭咸、子胥、哀姜、孝己等人的遭遇诚然可悲、可悯,但其身份地位绝不低贱。“放妻书”之“放”,乃放归本宗之意(注:妇女出嫁后离婚回本家称为“归宗”,或“大归”。),其中也并无贬意。“放妻书”实际上就是离婚书。之所以言“放妻”,是因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从夫居,因而在离婚场合,通常也就是妻离夫家(注:丈夫从妻之情况也有,但为数甚少。如上引E件文书(P4525⑦号)就是夫(富盈)从妻(阿孟)居。因而在离婚时就是妻“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归。按此件文书所反映的婚姻情况,离婚书本应题为放夫书才是。或即因为其时基本上都是从夫居,离婚书绝大多数也是题为“放妻书”,所以阿孟与富盈离婚时就借用现成的“放妻样书”的格式,加上3行阿孟与富盈离婚的具体内容,便成为以放妻之名, 行放夫之实的离婚书。),夫放妻归(注:妇女出嫁后离婚回本家称为“归宗”,或“大归”。)。从妇人从夫居,子女从父姓、承父宗这一角度讲,确实反映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但妇女地位的低下,不等于低贱。总而言之,“放妻”与奴婢放良截然不同,绝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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