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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杨际平 参加讨论

四、附论:从离婚、离婚再嫁与丧夫改嫁看礼与律令的关系
    汉魏以降,中国的法律有一很大的特点,那就是封建礼教与律令相结合,以礼入令、入律,同时又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我们可以说,封建礼教乃是汉魏以降历代律令的主要的理论依据之一。但礼教毕竟不同于律令。封建礼教是封建统治阶级一部分思想家提出的一种理想,主要是靠教化的力量来推行,其被社会所接受的程度则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律、令则是由国家政权所制定,颁行于全国,强制执行。因为有这种区别,礼就不必都入律、令。就某一方面的内容而言,律、令的主旨与传统礼教亦不必相同。如结婚、离婚、妇女再嫁问题,《大戴礼记》卷一三《本命》主张:“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逆家子者,为其逆德也;乱家子者,为其乱人伦也;世有刑人者,为其弃于人也;世有恶疾者,为其弃于天也;丧妇长子者,为其无所受命也。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与此略同,唯“七去”改曰“七弃”。唐人贾公彦为《仪礼·丧服》作疏,又改“七弃”为“七出”。唐代,“七出”、“三不去”入律令。“五不取”则不入律令。《大戴礼记》与《公羊传》何休注等谈“七去”(“七弃”、“七出”),逐项陈述应出之理,主导思想是妇犯“七去”者,除非碍于“三不去”,都应该“去”。在礼教的宣传工作中,妇虽无过或无大过,而割爱弃妻以取悦父母者,确也经常博得孝子或孝友的美名。而唐令则虽有“七出”条款,但未陈述应出之理由,主导思想显然是犯“七出”者,可出,但不一定非出不可。《唐律》的规定则是:“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侧重点则是制裁不应出而出之者。按《唐律》规定,妻犯“七出”者可出可不出;只有犯义绝者非离不可(否则就要“徒一年”)。关于“离婚”,《唐律》又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者可以和离。按此规定,只要“情不相得”,丈夫可以要求“和离”,妻子也可主动要求“和离”。《唐律》的此项规定也显然有悖于“礼”(注:《白虎通》卷下《嫁娶篇》主张:“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得地无去天之义也。”又说:“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纪纲,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可见,封建礼教不允许妻子主动求离,除非是“义绝”。)。
    再如改嫁,传统礼教是不允许妇女改嫁的。《礼记·郊特牲》提出妇女嫁夫,要“壹与之齐,终身不改”。东汉班昭作《女诫》,进而提出“《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离也。”唐人贾公彦为《礼记》作疏,又提出:女子嫁夫,“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注:《礼记注疏》卷30《郊特牲》,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版。)。唐人宋若华的《女论语》也以“古来贤妇,九烈三贞,名标青史,传到而今。后生宜学,亦匪难行。第一守节,第二清贞。……夫妻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持家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存没光荣”为结束语。但汉魏以降的律令却未见有禁止离婚再嫁、丧夫再嫁的条文。(注:隋开皇年间曾禁品官寡妻再嫁,以后或禁或不禁。但即使禁止,亦局限品官范围,而不及民庶。)不仅如此,政府有时还鼓励乃至变相强制寡妇再嫁。如唐贞观二年二月即曾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注:《唐会要》卷83 《嫁娶》, 中华书局1955年版。)这与封建礼教的宣传更是大相径庭的。可见,律、令的各条规定不一定都是一本于礼,因为它还要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
    因为律、令不禁离婚再嫁、寡妇再嫁,所以历代都有不少妇女离婚后再嫁或丧夫后再嫁。(注:具体例证可参看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因为封建礼教提倡妇女“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提倡寡妇守节,所以历代也都有妇女逆来顺受,不敢离婚再嫁,寡妇从一而终,不愿(或不敢)再嫁的事例。相对而言,唐五代以前,封建礼教有关妇女从一而终,夫死不改嫁的说教,还没有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甚至未为封建士大夫所普遍接受),所以寡妇矢志不嫁者较少。宋元以后,有关婚嫁的封建礼教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乃至有不少人接受“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点),“礼”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从而对妇女及其家庭(夫家、娘家)、家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而,寡妇再嫁就越来越困难。寡妇“守节”者也就越来越多。(注:两者相较,谁多谁少,因缺乏定量资料而难以遽断。)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就剥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而言,“礼”和律、令是一致的;而就剥夺寡妇再嫁权而言,祸首就应该说是“礼”,而不是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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