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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郑显文/于鹏翔 参加讨论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收入的来源进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为国家或私人捐赠的财产,另一种为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
    唐前期社会对寺院的捐赠可分为国家捐赠和贵族官僚、普通百姓个人捐赠两大类。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经常以政府或皇帝个人的名义对许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赠送财产,这当然不受法令条文的限制。李唐统治者对寺院的捐赠很多,其捐赠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钱物等。
    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对寺院土地的赏赐。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赐田40顷。 唐高宗时,长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园百顷的赏赐。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东都扩建圣善寺,“更开拓五十余步以广僧房,计破百姓数十家”,虽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极谏,谓“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纳。(注:《新唐书·宋务光传》。)
    唐前期的皇帝对寺院也多次赏赐奴婢。贞观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陈之所立佛寺,官给匠石,亲送奴隶。”(注:《续高僧传·明瞻传》。)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净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赏赐奴婢,无所适用,竟用其来取乐。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净人“无可役者,乃选取二十头,令学鼓舞,每至节日,设乐像前,四远同观,以为欣庆。”(注:《续高僧传·慧胄传》。)
    唐代皇帝赏赐给僧人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贞观元年(627年), 沙门玄琬入宫为皇后授戒,授纳法财,日逾填委。(注:《续高僧传·玄琬传》。)高宗时,赐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与李唐皇室保持密切关系的僧人在死后也受到优待,被赐与财物。贞观九年(635年),智首律师卒, 敕令百司供给费用,宰相房玄龄等人亲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荐福寺,睿宗赐绢1200匹。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门道氤卒, 玄宗为之恻怛,遣中使将绢50匹就院吊赠。(注:《宋高僧传·道氤传》。)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统治者对寺院僧人的捐赠外,还有许多官僚贵族也向寺院捐赠财产。不过,官僚贵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则便属违法行为,政府会随时没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在唐睿宗时,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时,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注:《唐会要》卷50。)可见政府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献中,记载了许多贵族在将地宅施舍给寺院时上奏中央的情况。如唐玄宗时,金仙长公主在将范阳县东南50里上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东接房南岭,南通他山,西止白带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赐给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许。(注:《金石萃编》卷83。)
    另外,唐代官僚贵族向寺院捐赠财物时,也要受到法令制度的制约。如唐玄宗时,就颁布《禁士女施钱佛寺诏》,禁止官僚百姓随意向寺院捐赠钱物。诏文中说:“内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宁启二门。闻化度寺及福先寺三陛僧,创无尽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钱,名为护法,称济贫弱,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断其藏,钱付御史台,京兆河南府,勾会知数,明为文簿,待后处分。”(注:《全唐文》卷28。)不过在唐前期,政府对官僚百姓对寺院僧人捐赠钱物从总的趋势看限制并不是很严格。
    唐代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渠道:
    其一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所得。唐代僧侣在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时,大都有一种不成文的习惯,即收取一定的报酬。据《纪闻·长乐村圣僧》条记载,开元年间,长乐村有一户人家素敬佛教,常给僧食。后设斋供僧,斋毕僧散,忽有一僧扣门请餐,并请施钱。主人曰:“吾家贫,率办此斋,施钱少,故众僧皆三十,佛与众僧各半之。”可见,僧人为世俗百姓作道场收取财物已是很普遍的现象。
    针对僧人借俗讲之名收敛财物的情况,唐玄宗时曾颁布法令明确禁止。他说,世俗百姓,“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谿壑无厌,唯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唐玄宗最后规定:“自今已后,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如有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注:《全唐文》卷30。)僧尼敛财不但本人要断俗治罪,地方官吏要不严加惩治也要受到科贬,这说明唐前期政府是不允许僧尼借讲经说法之名敛财的。
    其二为寺院僧人自己经营获得的财产。唐代前期许多寺院都有经营活动。其经营的方式很多。有将寺院土地出租给普通百姓,寺院从中收取地租的,如《宋高僧传·道标传》记述道标“置田亩,岁收万斛”。有将寺院房舍出租从中收取利息的,如福田寺僧常俨“造立铺并收质钱舍屋,计出缗镪十万贯。”(注:《山右石刻丛编》卷9。 )还有寺院经营碾硙,从事寺院手工业经营的,如在敦煌文书中就多次提到附近农户向寺院交纳“碾课”的情况,法国学者谢和耐曾说:“敦煌大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是由碾课提供的。”(注:前揭《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第175页。 )还有一些僧人把寺院的钱借贷给世俗百姓从中收息。不过在唐前期寺院僧人贷钱给世俗百姓的事例在唐代文献中记载极少,大都以无息借贷为主。唐后期寺院僧人取息贷钱的现象很多,如在斯坦因所盗敦煌文书S5867 号即记述了丹丹乌里克地区护国寺僧虔英向健儿马令痣贷钱的事。
    对于唐代寺院的经营活动,政府对此并未专门的法律进行干涉。其中有些法令条文与世俗百姓一样。如规定寺院不准买卖土地,永业田、口分田“不许买卖典帖”,寺院出贷钱物收取利息,“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这些在《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法律文献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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