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新县制下重庆地方自治的推行及其成效(3)
重庆市的区民代表会、保民大会,除部分区保在最初召开大会时比较认真外,大部分区保逐渐趋于敷衍应付,此类会议也往往不能按时召开。以至1946年11月,重庆市民政局训令:“区民代表会,保民大会为集中民意民力,协助推行地方自治之基层机构,其选举罢免各权之运用及地方自治公约之精神,尤应藉使一般民众彻底了解、观察、仿效……区保务会议亦为推选工作策励检讨所必需,凡此各种会议均应按时召开。”[20] (二)从选举制度的推行看地方自治的成效 新县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起民意机构。地方自治完成的主要标志是民主选举各级官员。因而考察民主选举的实现程度是总结新县制下地方自治成效的关键。 地方自治及新县制理论一直把训练人民行使四权及实现民选作为努力方向。1943年5月, 四川省政府训令颁发《四川省各县市局训练人民行使四权办法大纲》。该大纲再次强调,“必使人民了解民权真谛引发其参加政治之兴趣,然后民权充张,民意斯达,一般豪强土劣始无从操纵于其间”[21]。该大纲将训练人民行使四权的重点放在基层。“选举权及罢免权之行使应以乡镇保甲长为对象,创制权及复决权之行使应以保甲公约为范围”[22],“以户长会议及保民大会训练人民行使四权之中心”[22]。为了督促该大纲的实施,1944年1月, 四川省政府还制定了《四川省各行政区督导各县训练人民行使四权概况汇报表》,要求各地切实办理,定期填表上报[21]。 四川省政府将自治选举工作看得十分重要。1944年8月, 在实施乡镇自治人员及县市参议员选举之初,曾密令地方官员谨慎行事,“尤其对于贿赂选举、把持选举各种弊端,更须严切查禁,盖有一于此即属推行地方自治之重大耻辱。且自治人员既由贿选把持而来,自必别有用心,于其就职以后,亦必作奸犯科,为所欲为,自治前途,夫复何望。各县市局长监督有责义无旁贷,仰望随时督饬所属切实奉行是为至要”[23]。 重庆市作为陪都,又是“双十协定”的签定地,政协会议的召开地,推行新县制的示范区,因而在40年代中期民主浪潮高涨,民选基层行政自治人员成为时尚之时,重庆市率先普遍推行。 重庆市于1946年5月至6月份,在该市18个区首次普遍推行区保长民选。这次选举与过去一般士绅退缩不就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士绅及优秀青年踊跃竞选”,并且“民选”的区保长的素质较未民选前有所提高[24]。从当时各区正副区长履历表反映的情况来看,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度占多数,无文盲。年龄从28-59岁不等,绝大部分在30-55岁之间,可谓年富力强。籍贯以四川,尤其是巴县人占绝大多数,基本体现了“以地方之人,用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的目的[25]。重庆市第十二区第十二保保甲长简历表显示,文化程度以私塾及小学毕业者居多,无文盲,年龄在25-52岁之间者居多,也可谓年富力强。籍贯也以重庆市所辖各县为多[26]。 区正副保长一改以往由上级选派的方式而采取“民选”制,一度造成“区保长副因属民选,对上方委派事务未能认真执行”[24]的情况。这反映出“民选”产生的区正副保长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地方的利益,抵制上级机构强加给下层的一些负担。 但应该看到,这里所指的民选,并非是人民直接选举。早在40年代初,重庆市所制定的《召开保民大会案》即表明,保民大会的参加人数并非全体保民,而是正副保长、各甲甲长、各户户长。选举权也是由这些人来行使[27]。直到1948年8月28 日重庆市政府以市民字第一二三四号训令修正的《重庆市区保长(副)选举实施办法》仍旧坚持非全民直接选举制,并继续赋予上级机构在候选人提名及监督中的决定权力。该办法规定,正副区长候选人的办理由市政府主持,正副保长候选人的办理由区公所负责,然后在上级机关派员监督之下,交由区民代表会及保民大会(实际上是户长会议)来选举产生[28]。 重庆市在基层行政及自治人员选举中所采用的户长制及间接代表制,在当时家族制盛行,人文未盛,社会缺乏稳定的政治、经济基础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选举的形式,而是选举活动是否公正,人口占多数的一般民众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地方士绅及“土劣”的权势是否受到了有效的约束。 从重庆市在40年代中后期的民选实践中可以明显看出“有产者”在基层的选举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以重庆市第二区第四保为例,该保由户长选出的16名甲长中,除2名副理,1名襄理外,其余13人均为从事工商业的经理[29]。 基层自治人员,如保甲长,“皆非专职,而是兼从事其它职业”[30]。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依靠地方有力者,是难以胜任的。正因为要从事其它职业,所以更便于利用职务之便维护自身的职业利益。对于区镇以上的专职自治职员而言,更需要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或依赖于地方有力者的支持来参加竞选活动,致使贿赂选举事件层出不穷。 重庆市第三区二十二保李高升贿选案具有代表性。李高升于1942年以哥老会成员身份被推举为第三区第一保保长。抗战期间,他在推行公债、办理兵役等事中营私舞弊,三数年间竟挣家产近400万元。 后因诱奸民妻, 霸人钱财,被判徒刑半年。出狱后,恰逢1946年6月的民选。他认为“保长系发财之路”,于是千方百计变卖财产,“作孤注贿买选票竟得复充副保长”[31],后遭到民众的控诉而被查办。 1946年5月,重庆市第二区第八保选举王维岳、 龙肇基为正副保长。随即该保便有人以快邮代电的方式向重庆市民政局控告两人在选举中违法舞弊。“采用违法手段,串通新磁器街居民秘密合作,一家数张公民证,指定选王为正保长”,“王维岳舞弊公民证十余张,证据确凿,并非徒托空谈”,并且揭露王、龙两人“吸食毒物,私卖毒物”,指出其并无资格当选正副保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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