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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新县制下重庆地方自治的推行及其成效(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 曹成建 参加讨论

1945年2月, 为筹措区保经费,加强该市各区保自治业务的推进,重庆市废除了原来的《各镇经募捐款办法》,制定了新的《区保经募捐款办法》[47]。该办法赋予了区民代表会及保民大会以相当权利。其中第三条规定:“右列捐款应拟具预算订定募集办法提经区民代表会或保民大会议决,呈由主管局呈准市政府后行之。”[48]第七条:“经募捐款应于事后将收支情形向区民代表会或保民大会报告并由各该会推举代表审查帐目单据后专案捡据报核并公布周知。”并规定:“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以贪污勒索论罪。”
    重庆市在主张地方筹募自治经费的同时,也曾设法避免地方的乱筹行为,杜绝苛捐杂税的征收。1946年3月4日,重庆市政府训令,要求各县市政府查报1945年度各项自治税捐征收情形,并将所废止之苛捐杂税以及各种摊派名称报由贵市政府查核,“其能恪遵功令或有奉行不力者,似应分别酌予奖惩”[49]。此举的目的为“推进各项法定自治税捐及厉行废止苛集摊派”[49]。
    重庆市在征募自治经费时力图发挥区民代表会、保民大会的作用,避免苛捐杂税。但由于民意机构自身的产生及运作严重受地方有产者及行政人员的制约,其自身处于依附地位,民意作用难以发挥。经费征收不能因贫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中饱现象禁而不止。 经费征收困难。1947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区公所指出,该区之临时自治经费总共派募额为7000余万元,而收到仅2000余万元,并有数保分文未缴。“似此情形,非但有碍自治工作之推进,且有不重视法令之嫌”[50]。1947年12月,重庆市1至18 区正副区长联名指出:“区公所自治经费以及区保专任人员薪津责令地方自筹,在政府初意或以市库支绌原为不得已之措施,但其结果实足以显示政府无推行地方自治之诚意,因而形成自治机构与市行政机构之差等,引起人民歧视地方自治人员之错觉。”[51]“加以物价狂涨,人心不安,人民生活困难万状,至此而由辅导民众训练民众之自治机构,人民选举之区长就近向人民征收自治经费,姑不论反响如何,但人民内心之怨恶与憎恨当为任何人所能想象。”[51]他们因此而提出的解决办法为“市属机关原则上一律平等,人员因待遇同工同酬,自治经费列入市预算统筹统支以提早完成地方自治,配合行宪而利建国”[51]。重庆市正副区长的以上建议得到市府、市参议会的认同,他们于1948年1月9日制定了《重庆市自治经费征收办法草案》,规定:“所有以前各区保征收各项临时自治经费概行停止,由市财政局统收统支” [52]。 该办法草案得到了市参议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48年1月23日,重庆市1至18区地方自治专任人员因待遇菲薄,生活已频绝境,恳求政府实践诺言,一本同工同酬,同地同酬之旨,迅即按照新调整数发给薪津以维生计而昭公允[53]。
    1948年初,一方面重庆市地方自治专任人员要求与政府行政人员同工同酬,自治经费实现统收统支;另一方面,市府又面临着1947年度的经费仍未收纥的困难。旧帐新款,加重了征收工作的难度,尽管政府一再催征,但统收统支的新方案却难收其功。
    重庆市第一区公所于1948年1月26日编造完成了1947 年临时自治经费追加数,并派主任及助理纷赴各保劝募。1948年2月5日,该区公所针对1947年度临时自治经费有延缴、抗缴情事,规定了缴款的最后期限,愈30天不缴,加收滞纳罚款50%,愈期仍就不缴,得请各区警察分局协助追缴[54]。民政局汪局长把最后期限规定在1948年3月15日[54 ]。但过了此期限,情况仍未改善。1948年3月15日, 第十区第六保向区公所呈文指出,该保征收1947年度及1948年1-3月份临时自治经费共计收入290万元,尚未募足1947年度的340万元的预算额,入不敷出甚巨[55]。1948年3月26日, 该区与保办公处呈文区长称:“本保专任人员薪水未增加,难以维持最低生活。”[55]既然上级不予解决,他们只得召集该保士绅及各甲长会议,想法先向民众摊收300万元, “以救专任人员燃眉之急”[55]。
    重庆市作为当时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地区,从开始推行新县制以来,同样一直面临着严重的经费缺乏问题。经费缺乏使一些基本的自治事务如选举事务都不能得到相应的经费保障,更不论其它需费甚巨的自治建设事项了。重庆市政府所采取的地方自筹和统一征收的办法,都未能使贫富分担合理,无一不加重基层民众的负担。政府限期催征的办法,非但没能从根本上改善征收困难的局面,而且更增加了民众的怨愤程度。
    收稿日期:2000-07-03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保甲设计委员简历表[Z].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参政会档案117号。
    [2]重庆市档案馆:民政局137号档案。
    [3]重庆市自治法规研究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八条[Z].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参议会档案401号。
    [4]重庆市地方自治方案[Z].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参议会档案117号。
    [5]重庆市地方自治协进会组织规程草案:第三条[Z].重庆市参议会档案197号。
    [6]重庆市政府训令[Z].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第七区公所档案42号。
    [7]南京市政府秘书处公函[Z ]. 重庆市档案馆:民政局档案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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