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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现代化模式中的世俗化过程及其特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尤天然 参加讨论

三、争取政治民主与争取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斗争
    在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和民族教会建立之后,国教制度的推行使政权机关同教会组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政教相混的局面。国王同时是全国教会的首脑,而大主教或红衣主教则往往是国王的高级顾问,乃至位居首相之职。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法国路易十三、路易十四时代的红衣主教黎塞留和马扎然,都是权势显赫的人物。主教们一般出身名门望族,通常也在地方握有实权,他们拥有大片教产和丰厚的年金。富埒王侯而位比方伯,本身就是封建贵族的一部分。国教的信条和礼仪,在国家事务和民众日常生活中都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国家以强力保证宗教法规不受违反。由于全民皆信徒,使国家政权不得不倚重教会。
    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摧垮了“王座与祭坛”的结合,国教制度及国教会的政治特权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垮台而遭到严重削弱。英国革命中占有长期议会多数席位的长老派,在同苏格兰签订盟约后曾有取代圣公会而自立为国教的趋势,独立派所进行的两次议会的清洗阻止了它的实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圣公会以国会为阵地,在反对清教徒(如颁布克拉林顿法典、镇压蒙穆斯叛乱等)和反对天主教复辟企图(如抵制宗教宽容宣言)的双重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光荣革命以比较温和的形式在英国重建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推翻的天主教会,由拿破仑以承认为“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的方式,也重新取得了半国教的地位,查理十世欲使天主教恢复旧日特权的企图,随着复辟王朝本身在七月革命中遭到了破灭。
    尽管如此,两国的国教或半国教仍然保留了许多特权。例如,国教在获得国家财政支持及在教育和民事方面享有的优惠和传统特权,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特殊地位等。这些特权久已存在,过去并不太引人注目,特别是在全民皆国教徒(至少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也没觉出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当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工业资产阶级渴望为自身直接参与政权扫清道路时,宗教特权就成为其障碍之一了。自然科学的发达,各种社会政治学说的论争,更少依赖自然条件的城市生活环境,忙碌紧张的近代生活节奏,都促使人们对宗教信仰和礼拜愈趋淡漠,昔日被奉为神圣不可亵渎的宗教信条,如今可以在公开场合辩论其是非曲直;昔日作为信徒虔诚标志的礼拜仪式,如今可以被置之不理。据调查,19世纪中叶英格兰约有500万成年人不参加公共宗教活动。同时,在宗教信徒中,非国教徒的人数大增,足以与国教徒相匹敌。这样,宗教不平等越来越遭到反对。因此,群众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同工业资产阶级争夺政权的斗争就暂时汇为一流,使国教特权成为其斗争对象之一。
    在英国,这场斗争是在议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进行的。根据英国国教的传统和光荣革命后的宗教政策,虽有宗教容忍,却无宗教平等。居民实际上因宗教信仰的区别而在政治权利上分为三等,即国教徒、非国教的新教徒、天主教和犹太教徒。国教享有种种特权,国王即国教会首脑,主教为贵族院当然成员,革命时未曾废除的什一税继续保留,革命时曾被没收出卖的教产在复辟时又被发还,而且国家还给教会以津贴资助。只有国教徒可以在军政机关和议会任职,在牛津和剑桥获得学位。1689年容忍法放松了对非国教徒的限制,但对天主教徒的限制仍极严格。1715年和1745年詹姆士党人两次复辟企图被击败以后,斯图亚特王朝和天主教复辟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消除,对天主教徒的防范和压制已失去原有的意义。然而,实现宗教平等的斗争依旧同党争扭在一起,进展缓慢。1791年和1793年“罗马天主教徒宽容令”,允许他们在政府、军队、大学、司法机关任职,拥有选举权,但仍无资格充任议员。1828年废除了1673年的“宣誓法”,免除了对非国教新教徒的种种限制,给他们以充分的政治权利。同年,因爱尔兰天主教协会领袖丹尼尔·奥康内尔当选议员而无资格宣誓就职,引起了法律纠纷。在激烈的动荡中,托利党威灵顿内阁于1829年使“天主教徒解放法案”获得通过。于是,除少数限制外[8],天主教徒取得了同非国教新教徒同等的政治地位。1828年和1829年的法案,给1832年议会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后来,分别因犹太人罗思柴尔德及无神论者布拉德劳当选议员而拒绝作基督教宣誓,迫使议会于1858年通过“犹太教徒解放法案”,1888年通过以忠诚尽职誓言代替宗教誓言的法案。从此以后,公民的政治权利同宗教信仰分离,信教区别不再成为任公职的障碍了。此外,政教分离在爱尔兰和威尔士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在爱尔兰,占统治地位的圣公会国教同绝大多数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居民发生尖锐冲突。1869年自由党格拉斯顿内阁时取消了爱尔兰的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废除什一税等教会捐税,把教会财产收归国有,从而使爱尔兰天主教徒获得宗教平等。在威尔士,由于非国教新教徒力量的壮大,展开了反对国教会的持续斗争。到1914年,议会才通过法案,废除威尔士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教产收归国有。与此同时,在教育方面,政教分离的措施也有若干进展。19世纪70年代起,在初等、中等教育中逐步创建公立学校,实行世俗教育,大学亦取消了在入学、任职及获得学位方面的宗教限制。
    在法国,天主教在共和制同帝制的反复斗争过程中往往是保王党的支持力量。依法律规定,它一直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并且对教育拥有传统的垄断权。1833年的基佐法开始推行世俗的初等教育。1850年的法卢法又承认天主教管理教育的权利,教会学校享有国家的津贴。1881-1886年的费里法建立了普遍的公立学校的国家津贴。第三共和国初期,反天主教情绪因德雷福斯事件而愈趋激昂,激进共和派力主政教分离。1901年颁布宗教团体法,规定一切宗教团体须经政府认可,否则予以解散并没收其财产。1904年又颁令禁止教士充任教师,因而封闭了教会学校。1905年通过了由白里安提出的政教分离法,宣布共和政府不承认也不津贴任何宗教,要求教会应该自治自立,且不受国家干涉。该法令同样适用于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此后,以普通法律规定的集会自由原则管理宗教仪式,允许教堂自由开放。至此,法国比英国更完全地实现了政教分离。
    这一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也是与当时的国内政治斗争密切联系的。在这场斗争中,领导者都是代表当时资产阶级中进步阶层利益的党派,即英国的辉格党或自由党,法国的共和派。广大人民群众都曾积极地参与了这场争取自身政治民主权利的斗争。在斗争过程中,天主教逐步失去作为君主专制复辟工具的性质。斗争基本上都采取了合法手段,并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每一项斗争的成果,从而大体上实现了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产阶级民主,为工业资产阶级执掌政权创造了前提。两国斗争的差异在于:英国主要采取了不断扩大非国教徒的政治权利,逐步实现了宗教平等;法国主要采取了不断削减天主教特权,最后实现了政教分离。
    到此为止,并不意味着宗教斗争已告结束。宗教信仰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仍将长期存在,而某一政治集团或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现象,也将不断再现。但是我们可以断言,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大体实现,已标志着世俗化问题在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方面得到了基本解决,在“反对统治的教会”这一方面也已完成了其使命。正如一位研究世俗化问题的专家所断言的,此后,在工业社会里,对整个社会已丧失其主宰力的宗教将变成一种边际性而微不足道的余兴活动;它的功能犹如服务性机构一样,仅在人生旅途的几个重要阶段(洗礼、婚礼、葬礼)上提供适当的仪式以壮声势。
    综上所述,在英法两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方面的斗争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宗教斗争在现代化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社会政治内容,而现代化过程也必须进行持续的宗教斗争才得以全面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大致上经历了类似的三个阶段: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力量在反对罗马教皇权力的斗争中,排除了外部宗教势力的干涉,建立了民族教会;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复冲击下,沉重打击了作为君主专制神圣工具的国教会,基本上实现了宗教容忍,使国教逐步丧失其为封建统治服务的特性;因人民群众争取政治民主和工业资产阶级争取政权的斗争,在宗教领域中也展开了争取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斗争。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取得了成功。两国宗教斗争因历史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特点,给两国资产阶级革命打上了不同的烙印。英国安立甘主义的传统,因亨利八世的改革和清教的传播,脱离了罗马天主教的轨道而建立圣公会国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使革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国加利康主义的传统,始终保留了天主教的教义和信条并取缔了胡格诺派,从而排除了革命披上宗教外衣的可能性。
    如果把英法两国宗教斗争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清晰的阶段性,任意扩大为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斗争的一般规律,恐怕是不恰当的。欧美基督教世界的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美国,都因其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而使宗教斗争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伊斯兰世界和佛教世界则因近代时期陷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地位,使宗教问题呈现更为复杂多样的面貌。宗教斗争离不开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后者决定着宗教斗争的性质、内容、方式和阶段性。
    但是,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历程表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必须伴随着宗教的解放,即宗教组织同政权力量的逐步脱离,以及宗教意识形态和教条礼仪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禁锢的日趋松弛。因此,凡是有过宗教传统和严酷宗教压迫的社会,若没有这种解放,那么以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蓬勃发展以及一定限度的政治民主为特征的现代工业社会的建成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注释:
    [1]这里使用“基督教”一词,在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以后应称罗马公教,即天主教(不包括希腊正教或东正教)。下文在谈到宗教改革以后时,则分别使用“天主教”和“新教”两词以资区别。本文不称新教为“基督教”。
    [2]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3]《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8页。
    [4]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7页。
    [5]《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0-351页。
    [6]《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4页。
    [7]《“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8、349、352-353页。
    [8]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继续生效。据此,天主教徒不得继承王位,不得任摄政、大法官、掌玺大臣以及与国教有关的官职及若干大学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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