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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 甄修钰 参加讨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不仅涉及国家起源的理论,同时还涉及社会形态变革的理论。由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和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都发表在《联共(布)党史》之后,或者说马克思这些遗作是列宁生前没有看到的著作,也是斯大林写《联共(布)党史》中有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章时没有读到的著作。因而我们可以说,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封建主义理论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重新考察经典作家笔下的封建主义理论,仍有十分迫切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依据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分期,就这一问题做一些初步考察,以供讨论。
    
    从列宁《马克思学说的历史命运》一文来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844-1848年;第二个时期是1848-1871年;第三个时期是1871年以后。[1]
    众所周知,第一个时期是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也是经典作家主要进行哲学方面研究的时期,关于封建主义理论,在这一时期也初步形成。
    经典作家在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不过,“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2]
    第二个时期是经典作家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被提到重要地位的时期。他们在着重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社会形态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因为要考察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如何分离的,“只知道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形式是不够的。对于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的或者在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同时并存的那些形式,同样必须加以研究和比较,至少是概括地加以研究和比较”[3]。
    185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征服“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中的一部分,即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就是这种情况。“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4]
    从经典作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西欧封建制度是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综合的产物,或者说,这种制度是蛮族征服后通过两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综合后才发展起来的;第二,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综合至少要有一个过程,征服结果不等于相互作用和综合的结果。如果把西罗马帝国领土上刚刚建立起来的蛮族王国说成是封建社会,就意味着用不着相互作用,用不着综合,或者说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不仅不相符合,甚至有点不可思议;第三,日耳曼因素是指源于军事组织中的亲兵制和传统的“用农奴耕作的生产”,罗马因素是指罗马帝国晚期“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即庇护制和隶农制。因而两种因素是有特定范围的,或者说与西欧封建化有关的两种因素不应当包括城市、手工业、商业、奴隶制,也不应当包括军事民主制等因素。
    顺便需要说明的是,生产方式是经典作家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使用的一个概念,社会形态是他们从哲学角度使用的一个概念。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或者说要把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形态,还需要一个深刻的经济革命和政治革命这两个过程。具体到西欧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则需要一个漫长的封建化过程。如果说封建生产方式在5世纪的蛮族王国已经产生,甚至在3世纪的罗马帝国已经产生,那么,这符合经典作家的论述。但如果说5世纪的蛮族王国是封建社会形态,那就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以及他们关于社会形态更替的原理不相符合了,封建化的起点不等于封建社会的起点。生产方式不等于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瓦解后,按照流行的观点,应该是两种前途:或者进入奴隶社会,或者进入封建社会。因而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日耳曼所有制”,就常常被许多人和封建制度划等号了。但仔细考察马克思笔下的“日耳曼所有制”,不难看出,它和封建制度并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认为,日耳曼所有制是“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它和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一样,都是“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所有制”。[5]它是以“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为前提的[6],是最初的财产形式或“财产的原始形式”[7]。这种所有制已不是原始公有制,而是已发展成对立物,但“仍然是隐蔽的”所有制[8],或者说虽是一种与国家或阶级社会有关系的所有制,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制,而是“隐蔽的”私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9],“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10]。即“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11]。由于这种“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因而存在“个人土地财产”,但“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也存在着,这种公有地“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因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12]。因而“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13]。
    这种所有制或日耳曼所有制,与奴隶制和农奴制有本质差别:从所有权看,日耳曼所有制和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一样,“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作是属于他所有的”[14]。而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15]。或者说劳动者还无权把土地视为自然条件,只能把自己的身体视为自然条件,劳动本身不归自己所有。从共同体来看,日耳曼所有制视“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为“第一个前提”或基础;奴隶制和农奴制正好相反,它“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16]。奴隶和农奴被人占有,为“某一第三者个人”服务[17],“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18]。从财产形式看,日耳曼所有制是财产的原始形式或“第一种财产形式”,奴隶制和农奴制则是“第三种财产形式”(按:第二种财产形式是行会)[19]。从社会形态看,虽然日耳曼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即表现为个体家庭是基础的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奴隶制和农奴制虽已存在,但不起决定作用或不占主导地位,他们是很快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才占主导地位的。因此,日耳曼所有制虽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也是一种有“局限性”[20]、无发展趋势的所有制形式;相反,农奴制虽是一种最初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它是一种有发展趋势的所有制,或者是一种有能力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成为基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从马克思这些论述可知,日耳曼所有制既不是原始公社所有制,也不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它是已表现为对立物的或隐蔽的私有制,说的通俗点,是蛮族进入罗马帝国领土后的初期的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当时虽已存在,但它们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奴隶制也衰落消亡了,只有农奴制或封建所有制成为茁壮成长、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总之,在马克思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最初的阶级社会是与原始社会残余有密切关系的亚细亚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古代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学说第一时期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还存在“部落所有制”这种不准确的术语,还存在着“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21]等界线或区别不够明确的表述。那么,在第二时期,前资本主义的各种所有制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则论述得非常明确了,或者说,对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研究已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有重要意义的原理。
    
    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列宁是以1871年为起点的。众所周知,这一时期经典作家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各形态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时期。关于封建主义理论,两位经典作家也都做过专门的集中的论述。
    1879年,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2]。第二,柯瓦列夫斯基根据印度的军功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即依附制)断定印度公社所有制的变化是封建化,是不正确的。因为公职承包制在西欧奴隶制的罗马就曾存在过,它不是封建制度的根本特点;荫庇制在印度“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军功采邑制是有条件的,军功田可以由最高地主的国家收回[23]。这种采邑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导致“剥夺了农村居民”[24],“没有使土著土地占有者的占有关系发生任何改变”[25]。所以,“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26]。第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27]第四,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承认,印度的柴明达尔没有西欧封建主那种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司法权主要属于公社和国家,而这又是一个“基本差别”[28]。
    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评是温和的,因为他们是“学术上的朋友”[29],但对菲尔的批评就十分严厉了,“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30]。
    马克思以上的论述,“是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地方。像这样集中地论述封建主义本质特点,在他以前的著作中是没有的”[31]。我们根据这些论述,可以总结如下几点:第一,在国家统治权同时也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国家,抑制了大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堵塞了封建主义源泉。第二,农奴制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无农奴制的国家不是封建社会国家。第三,采邑制虽然是封建制度因素之一,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封建性质的采邑制有完全的所有权,剥夺了农村居民,导致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第四,封建社会的土地不允许出让给平民,封建主本人的高贵身份同时也使土地有了与他同样的贵族身份。第五,有无领主权和司法权,也是判断封建社会的标准之一。总之,农奴制虽是封建社会的核心或基本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有封建性质的采邑制度,贵族性质的土地制度,司法全权性质的领主制度诸因素。这样,具备这些特征的封建社会,在农村公社结构的残余长期存在的印度社会,不仅不存在,而且在西欧日耳曼征服后的各蛮族王国的社会,显然也不存在了。可见,在马克思的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封建制度在西欧9世纪之前并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西欧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集中论述了日耳曼所有制与农奴制的本质差别及二者的关系,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集中论述了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在1881年3月《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则进一步深入论述了原始社会残余惊人的坚韧性,其中就包括西欧封建制度确立之前,蛮人实行的几种与原始公社残余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与封建制度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蛮族征服罗马帝国后,最初实行的社会制度是“农业公社”,这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32]。这种公社与原生的公社不同,其主要特征:它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种农业公社,耕地仍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但“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33]。继“农业公社”之后是毛勒所研究的“新公社”,即马尔克公社,这种公社在马克思家乡“特利尔专区就有”[34],毛勒正是研究了这种公社后复原出“农业公社”的。如果说“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公共财产,那么,“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则是“耕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等等仍然是公共财产”[35]。同样,如果说“农业公社”中,由于“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有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那么,在“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下,耕地的私有就会成为“私人占有的源泉”,成为“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36]
    马克思还指出:由于马尔克公社“承袭了原型的特征,所以,在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37]。或者说,由于原始社会残余有惊人的、甚至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的生命力[38],因而西欧封建制度的起点不可能从蛮族王国建立的5世纪开始。
    众所周知,恩格斯在80年代初也对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及西欧封建社会进行了专门的详细论述,因而概述一下他的有关理论,无疑是助于我们更完整、准确地理解两位经典作家有关这方面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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