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在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化与推进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逐步健康发展,党对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也逐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有了进一步的科学认识。民族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 (一)民族问题方面的拨乱反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全面进行拨乱反正。民族问题方面彻底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1979年6月2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代表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我国各兄弟民族已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80年1月,《红旗》杂志首次公开发表1957年周恩来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1981年出版了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同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了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1982年,随着全国性的拨乱反正的基本结束,中共十二大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宏伟纲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族工作也以崭新的面貌大步向前推进。 (二)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推进的伟大实践中,产生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在民族问题方面,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国内外处理民族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仅全面恢复了过去的正确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而且进一步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形成了邓小平民族理论。 新时期,邓小平对民族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可以说是他继《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讲话时隔30多年后,关于民族问题言论最为集中的时期。主要阐明了以下观点:关于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关于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关于各民族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合作;关于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着眼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关于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等。这些观点同党的民族理论一脉相承,又有创新和发展。正是这些创新和发展的部分成为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主要标志,集中表现在,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基本保证的思想。主要又有以下几个最能体现其理论特色的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注:《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统一》,《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要求在贯彻民族平等的过程中,要在“真正”上下工夫。 民族政策要着眼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放到主要位置,强调“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特别要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374页。)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民族平等。 “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这个真正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要具有充实的经济内容,要切实尊重其经济上的自治权。 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分裂是违背民族意志的。中华民族子孙“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三)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共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实施了对新时期民族工作卓有成效的领导,民族政策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得到深化。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了两个鲜明的新观点。一是“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注:《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页。)把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二是把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涵义确定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上述观点载入了同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和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之中。1987年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向党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全面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提出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明确指出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又强调要注意克服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逐步扩大的问题;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问题也突出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充分肯定新时期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新的发展。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提出并系统阐明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涉及到民族问题,党中央强调:要充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方面的国情,无论制定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还是实施各项重大政策措施,都必须体现多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占一定比重这一基本国情,要研究民族特殊性和地区特殊性,要照顾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政策要长期稳定,政策不稳定,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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