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从银行立法看30年代国民政府与沪银行业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景平 参加讨论

当然,上海银行业认为,从总体上看《银行法》要比晚清时的《银行通行则例》和北洋时期的《银行通行法》完备,“我国从来对于法律观念,异常幼稚,民国以来,至于最近,始将各种法律,次第颁行,银行法虽非重要法律,而既为斯业所希望,则其订立,亦属刻不容缓,有法胜于无法”[9]。所以,上海银行业与北平、天津、汉口的同业都是在基本肯定的前提下,对《银行法》的若干条款提出修正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与银行业一样,上海钱庄业对《银行法》的颁布也十分关注,只是钱庄业反复表示的,是要说明《银行法》不适应于钱庄业,应当另订钱庄法。如《银行法》第一条规定:凡营左列业务之一者为银行:一、收受存款及放款,二、票据贴现,三、汇兑或押汇。“营前项业务之一而不称银行者,视同银行。”钱庄业认为,这一条便把钱庄业附庸于银行法之中了。上海钱业公会致南京国民政府的呈文,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所谓“窒碍难行者”,即第一:“钱业放款,以信用为主。我国大小商业,自通都大邑以至乡镇僻处,均借信用放款为补救营运之资,今若加以限制,如银行法所规定,一方资金有停滞之虞,而百业失周转之机。工商消沉,可以立见。”第二:“钱业组织,均为无限责任,股东既负重大之责,又欲令其将财产证明书呈报官厅,则疑惧之心生,而出资营业之途狭,势必资金枯竭,民生益蹙。”第三:“我国地大物博,百业组织,或为合伙商店,或为公司性质,因地制宜,方利发展。若金融业必限于公司组织,则数百年相沿之善良习惯,一旦改弦更张,定滋纷扰。”“凡百实业,咸蒙维护,而钱业负资金之资,握百业消长之枢,牵一发足以动全身,安钱业即所以安百业。”[10]钱业公会还向国民党中政会、实业部、财政部、立法院等提交了相同内容的请愿书。
    上海钱业公会主席秦润卿就呈请国民政府另行订立钱庄法发表谈话,指出如下各点:1.钱业之信用贷款调剂农商,习惯相沿,有非此不可之势;2.信用贷款扶助中小商人所以预防大商人之垄断,实于农工有直接利益,尤与孙中山节制资本及农工政策相合,故限制信用放款,于钱庄固有窒碍,于社会先有莫大影响;3.钱庄为合伙性质,股东负无限责任,业规甚严密,故将财产证明书陈报,事实上万不可能;4.对资本数额的限于定数,在乡镇无此力量,如原有钱庄受条例限制不能维持现状,则乡镇农工资金势必不能周转[11](p215)。
    上海钱业公会的机关报《钱业月报》,也发表文章鼓吹另订立《钱庄法》,其主要理由是:钱业特殊情形,有非银行所共有者,决不有以法绳之,强使从同。即以资本一项论之,银行资本,例须较大;而钱庄在内地之集设,千数至万即可创设。如果强使划一,无异限制内地金融之流通。另外,国民政府所公布之《银行法》,“其立场全以银行情形为情形,于钱庄初未有一言论及,而使钱庄归附银行,是强使钱庄改为银行也。”文章并且反问道:既然钱庄可以附于银行法,“奈何不使银行附属于钱庄法之内耶?”[12](p216)
    与钱业关系密切的上海市商会于4月2日召开常务会议,认为如按照《银行法》实施之结果,钱庄之前途或收歇,或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在银行设立仅在若干都会,至内地金融,实以钱庄为中心,且钱庄放款办法,抵押居其少数,而信用居其多数,尤为适合中国工商之需要,此种特别组织,似宜订立特别法规,以资维持”[13]。上海市绸缎业、糖业等50余家同业公会也纷纷提出了在银行法之外另订钱庄法的主张,称:“钱庄在现在时代,凡市集乡镇之工商业,均端赖其资金转运者无论矣,即已设银行之大都会,百业营运,亦端赖钱庄之辅助。”他们还指出,合伙组织要比公司组织“负责而少危险”,信用放款要比抵押放款“活动与有利于工商”;如强令推行银行法,势必导致钱庄“非收歇即改组”,工商百业“相率束手”,“不特影响国家税收,亦且动摇社会基础,其于党国前途,所关匪细”[14]。上述主张甚至被提交到当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上。这也可以说明,钱业与上海工商业的关系确实不同一般。
    上海钱业公会并通电国内各埠钱业:“我钱业流通资金,扶助百业,有悠久之历史,负巨大之任务,在昔已然,于今为烈。其所以迭衍迭进而不敝者,实赖有适合国情之组织,与谨守信用之习惯,为社会所共喻。”通电称,银行法把钱业附庸于银行之下,但各条文“均与吾业之组织习惯及营业方法不相符合,甚或大相抵触,若不遵守,则有违法之嫌,勉强遵守,又有扦格之苦。是用开会决议,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主席,暨行政、立法两院长,实业、财政两部长,俯察舆情,另订钱庄法,以资遵守在案。惟兹事体大,关系重要,我同业既休戚之与共,宜桴鼓之相应。特将文稿附呈台察,务希本卓见之所及,作同声之请示,备政府之采择,树钱庄之基础,不胜翘企之至”[15]。事实上,上海钱庄业的呼声不仅引人关注,而且是各地钱业向南京当局的请愿活动的发起者。除上海之外,北平、天津、安庆等地的钱业公会也先后呈请国民政府设法救济。
    由于上海钱庄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强烈反响,南京政府内部对于是否另行起草钱庄法,一度出现了分歧。国民党中政会征求实业部对起草《钱庄法》的意见。实业部答复称,在组织形式、资本、营业范围等三个主要方面,钱庄与银行存在着较大区别,且财政部对钱庄征收营业税,银行则不在营业税范围。实业部的结论是:先在《银行法》施行法中加入“本法之规定于钱庄不适用之”一条,另调查钱庄习惯,订立钱庄法规。国民党中政会把实业部的意见转至立法院,立法院第143次会议决定由商法委员会起草钱庄法[16]。
    但是,立法院商法委员会在讨论是否需要单独订立《钱庄法》时,以马寅初为代表的反对意见占了上风。马寅初把钱庄业要求另行订立钱庄法的理由归纳为8点,并予以驳复或说明,指出:1.银行也有做信用放款的,钱庄放款许多也要抵押品;何况银行法并不绝对禁止信用放款,只不过稍加限制;2.减少对资本的限额,可以考虑;3.钱庄提出应允准独资经营,不很妥当;4.钱庄认为银行法第9条不适应,这不符合事实,实际上钱庄也买卖生金银及有价证券、也代理收付款项;5.钱庄反对出具财产证明书,没有道理,既然是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就必须出具财产证明书;6.认为20%的保证金办不到,对存放中央银行也有意见,应由立法委员研究公决;7.钱庄不愿意受财政部的检查、不必造具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表,这最没有道理,是无理取闹,立法院决不能允准;8.钱庄提出营业时间不能限制,银行法中有但书,可以在营业必要时延长。马的结论非常明确:银行与钱庄都做收受存款和放款的买卖,都做生金买卖,既然性质相同,才括在一起的;此外,银行法也没有把钱庄视为银行附属物之意,所以无单独起草钱庄法的必要[17]。5月28日,商法起草委员会讨论,邀请财政部代表列席,最后认为“钱庄性质及营业情况,与一般银行大略相同,理应归纳于银行法范围,殊无另订专法之必要。惟银行法所规定之限制,不无一时难以施行之点,拟于起草银行法施行法时,酌量补充,以资调剂”。6月6日,根据商法起草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立法院决定不另起草钱庄法[18]。上海钱庄业的意见实际上被南京政府最终否决了。
    嗣后,上海钱庄业仍有过不同的意见,如钱业公会会长秦润卿谈到:虽然银行与钱庄性质上实际大同小异,但银行均为有限公司组织而钱庄均负无限责任,资金不足时,股东必须随时垫款以应需求;此外,银行历史至多为四五十年,钱庄已有三四百年,马寅初先生系银行家,对于钱庄不免有隔膜之处,发表之意见或系一方面之观察。他仍希望另订钱庄法,并称待钱业公会将开会详细讨论,陈述理由以便再呈请立法院另订。另一钱业人士王延松也指称马寅初的主张系以银行为出发点,实际上“银行在今日之中国尚在萌芽时代,未能适合农业商业上经济流通之必要”;本人急盼政府在该业续行请求时,予以采纳,即为另订,庶不使钱业勉强援用银行法,感受削足适履之苦[19]。但是上海钱庄业已不复向南京政府提出原先那样措辞激烈的请愿,钱庄业遵循《银行法》的大势已经不可逆转。
    另行起草钱庄法的主张,表明钱庄业不愿退出其在金融业中的传统优势地位。《银行法》的颁布,国民政府坚持以《银行法》统辖钱庄业,不向钱庄业作出让步(注:1947年国民政府正式颁行的《银行法》(通常称新《银行法》),共10章119条,其中专设了“第七章钱庄”,共6条(第93-98条),规定:“凡按照各地钱业习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者,为银行。”钱业实际上还是未能获得独立于银行业之外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在银行与钱庄业两大金融势力的较量中,银行业作为中国金融近代化代表的地位,已得到法律的确认。这可说是银行业和钱庄业在解读《银行法》时必然得出的共同结论。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