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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立法看30年代国民政府与沪银行业关系(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景平 参加讨论

二围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和《银行业收益税法》之交涉
    关于《银行法》的风波刚刚平息,上海银行业与国民政府之间又围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和《银行业收益税法》展开了交涉。
    《银行法》是关于银行业的综合性法规,对于兑换券发行并无具体限定。但是,国民政府旋即通过单项法规,宣布将征收发行税;同时又颁布《银行收益税法》,直接对银行的利益予以限制。1931年7月初,财政部把征收银行兑换券发行税的提案及《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草案》呈送行政院并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财政部认为,兑换券发行税东西各方创立已久,一方求币制政策之贯彻,一方谋国库收入之增加,用意至善,国民政府“自应参酌世界先例,审度国内现情,举办兑换券发行税”。提案列举了开征兑换券发行税的三项理由:1.各银行发行兑换券须得政府特许权,其获得利益之原因无非凭借公权之结果。各银行既因国家权力享发行之利益,自不可不对于国家尽纳税之义务;2.所拟课之税仅为保证准备部分,而于现金准备部分特从宽免,是按准备种类之性质而定税金征免之标准,揆诸事理,洵属持平;3.征收手续简便,各银行发行兑换券发行之额本有册籍可考,兹定每年征收一次,在征收机关既易勾稽,在纳税商民亦多便利[20](p20-21)。8月1日,国民政府同时公布了《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和《银行收益税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共9条,规定凡国民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之银行,应完纳兑换券发行税;银行发行兑换券,应具十足准备,以六成为现金准备,四成为保证准备;发行税税率以保证准备额为标准,定为百分之二点五,其现金准备之部分,免征发行税[21](p372)。《银行收益税法》共8条,按照纯收益额占资本额的比率,税率分为百分之五、百分之七点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另规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设立之银行免征收益税,但官商合办之银行不在此限。”[22](p875)
    上述两个法规都是自公布日起施行的,上海银行界当即大哗。当时全国兑换券发行银行的总行都集中在上海。8月17日,中国、交通、中南、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发钞行联名致电财政部长宋子文:征收兑换券发行税,“兹事直接影响各行营业,间接牵动金融市面,颇多窒碍难行之处”,并拟举派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嘉璈、交通银行董事长卢涧泉等为代表,向财政部钱币司司长徐堪接洽,还准备向宋子文“面陈苦衷”。实际上,受征收发行税影响的远不止这几家有发钞权的银行,如中南银行实际上是北四行联合发行,浙江兴业银行亦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有着十分密切的利益关系。但是国民政府并不打算轻易作出让步。宋子文得悉上海银行业对开征兑换券发行税不满,便电徐堪:“徐司长可亭览:筱电悉。钧密。征兑换券发行税,势在必行,文已抱决心。请告涧泉、淞荪两兄(注:涧泉,即卢涧泉;淞荪,即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理贝祖诒。),予以协助,勿令文为难。子文筱。”[23]
    就在上述各发钞行致电宋子文的同时,上海银行公会亦发表了不同意见。银行公会秘书长林康侯向报界谈到:本市各银行对收益税一事,认为税率过高,吾国银行实难担负,即收益税之税额最高者日本,只不过3%。他提出收益税应与营业税一律,以千分为单位,使银行界力能胜任;此外,中外商银行务须一律,“苟只就华商银行征收,而忽视外商银行,是不啻为外人操纵吾国金融之机会也。”林康侯还对《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提出异议,称世界各国虽有此则,然只就各银行发行额之超出部分征收;中国政府对银行发行额虽未限制,但银行界均能自顾信誉,迄今全国钞票额总共才5万万元左右,“若以财部现颁之章程征收,是与各国之兑换券发行税性质既已互异,且与营业税之一物不得两征,亦所抵触,故全体主张,关于此事,拟请财部勿予举办,以维萌芽时代之中国银行界”[24]。可见,虽然宋子文不希望上海银行业与他“为难”,但在重大经济利益问题上,银行业不会轻易罢休。
    但是财政部的态度依然难以通融。1931年8月25日,宋子文以财政部长的名义训令上海银行公会,并附抄发《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和《银行业收益税法》各一份,令抑遵照并转行各行一体遵照[25]。
    由于财政部没有及时对银行界的呼吁作出回应,9月11日,上海市银行公会正式呈文财政部,提出了较具体的意见。
    关于收益税法的要求是:1.洋商与华商银行应同时征税,而其税率华商须较洋商为轻;2.中央及地方政府旧欠银行债务应同时加以整理;3.应请援照营业税条例,以千分为单位;4.银行总决算为一年一度,征税亦应改以年计;5.纯收益额应以各该银行营业报告为准;6.税法第七条漏税处罚一项,应明白规定,如银行决算时提存公积金减轻证券市价折扣等等,倘经评议委员会审定时,是否亦认为违法而予以惩罚。
    关于银行兑换券发行税的意见是:1.发行亦银行业务之一,其利益包括于收益之内,既课收益税,复课发行税,实有复税之嫌,且与营业税法所载于正税之外不得有附加税似有抵触;2.发行税有流动性,课税殊无标准,似应设有限制,例如发行超过法律规定之某种限度时,就其超过之部分课税,或遇现金准备跌落至百分之四十以下时,就其不足之数课税;3.保证准备大都以中央债券充之,一经征税,发行额势必低落,债券因之呆滞,影响国家财政颇巨;4.洋商银行如不征税,外钞将重行充斥市面,侵损主权,动摇金融;5.制造兑换券费用日巨,而现金准备常在六成以上,利息极薄,今复课以重税,坏行势必提高放款利率,以图补救,设工商业不能得到低利资金,殊阻碍国家经济之发达。
    银行公会的结论是:“对于收益税原则上尚有可勉力承认之处,惟条例方面应请转呈行政院俯赐修正。至发行税,实有复税之嫌,且恐因此减少社会资金供给,阻碍实业前途之发达……窃为政府自北伐告成以来,数年间剿匪戡乱,征讨频繁,各种商业,间接直接,莫不萧条万状。即银行亦何独不然!今幸政局渐定,郅治可期,是正与民以修养生息之计,培其元气,犹虞不及。若复在此青黄不接之际,遂课以重税,竭泽而渔,其何能堪。在国家财政上不过土壤细流之助,而银行业如蚊负山,将永无进展之望,而坐令洋商银行乘时而入,得遂其侵略之阴谋,为丛驱雀,言之痛心。总之人民对政府有纳税之义务,银行亦属百业之一,自当与百业同其甘苦,否则如有畸重畸轻之处,固为银行业所不敢承度,亦非出于政府体恤商艰之本心。”[26]
    但在国民政府财政当局看来,征收兑换券发行税不仅是利益的再分配,而且是对非政府银行发行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南京当局较早就认识到,必须对一般银行的纸币发行进行监控。只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在整个兑换券发行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还很小,因此对于原先经北京政府批准获得发行权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显然不宜随意承消其发行权。经过参酌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财政部才提出开征兑换券发行税的主张。按宋子文的说法:“查兑换券发行税东西各方创立已久。一方求币制政策之贯彻,一方谋国库收入之增加,用意至善。我国各银行在北京旧财政部时代,取特许发行权者,不下十有余家。自应参酌世界先例,审度国内现情,举办兑换券发行税。”各银行有因发行兑换券而纳税之义务:“各银行发行兑换券须得政府特许权,其获得利益之原因无非凭借公权之结果。在各银行既因国家权力享发行之利益,自不可不对于国家尽纳税之义务。”《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体现了国民政府限制银行任意发行兑换券的主张,但这种限制又有明确针对性。作为现金准备部分不列入课税对象,而保证准备部分必须加以课税。如果不加区别,也就不利于使各发行银行真正做到现金准备占六成以上。在宋子文看来:“按准备种类之性质而定税金征免之标准,揆诸事理,洵属持平”。[27](p20-21)
    上海银行公会9月11日提出呈文后,旋即九一八事变爆发,国内和上海的金融局势突变,国民政府便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待到1932年8月中国、交通、中南、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兴、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九家发行银行,联合推举张嘉璈、卢润泉、和中南银行总经理胡笔江为代表,赴南京向财政部请愿,提交书面呈文,指出在“金融枯竭已达极点”的情势下,“若再科以重税,势将直接影响各行业务,间接牵动全国金融。各行一时之负担,固感痛苦,设因此而引起金融恐慌,其结果有不忍言者。”呈文具体陈述了六点理由:1.就法理而言,各国发行征税制度,关于政府之收益者小,而关于通货之调剂者大,中国通货是否过剩,无可证明,但1931年以来由于长江水灾和外患,工商业一蹶不振,发行亦减至最低点,因此尚无依赖发行税调剂发行之需要。2.“一二八”以来,实业尚赖金融界为之维护,今以课税之故,成本加重,发行锐减,将影响实业之维持。3.发行减少不仅导致实业凋敝影响税源,而且银行本身也将因此力量薄弱,而政府间有急需赖银行押借,银行将自顾不暇,爱莫能助。4.政府债券为银行准备金主要部分,但由于中国债券一再整理,市价不稳,银行不得不核定补足,因而发行每多意外损失,若再骤增负担,何堪重负。5.治外法权尚未收回,外国银行在华发行兑换券若不能使之纳税,则国内银行之发行地位势必为外国银行所攘夺。6.地方政府可借机巧立名目,另行征收。该书面呈文最后要求国民政府“从缓施行”发行税[28](p89-90)。
    经过交涉,上海银行界明白不可能使国民政府取消兑换券发行税。于是九家发行银行又联名呈文财政部,重申2.5%的税率无法承受,又称理解政府财政之困难,理应在力所能及前提下“效壤流之助”,希望把发行税率减至保证准备的1.25%[29](p375)。
    上海银行界的力争,终于引起了国民政府财政当局的重视。财政部了解到如下基本事实:中国银行应缴纳兑换券发行税款1535574元,交通银行应缴622690元,而根据两行1931年底的损益报告,中国银行纯收益为1837400余元,交通银行纯收益为787500余元,“以此相衡,全年纯益最大如中、交两行者已几尽充缴税之需,其他更可概见。是该银行等所称负担过重,力不能胜,应请减轻照保证准备数百分之一。二五各节,尚属实情”。于是,财政部决定接受上海银行界的提议,把兑换券发行税率降低至1.25%,“于国库收益之中仍寓体恤商艰之意”[30](p23)。1932年11月12日,行政院公布了《修正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其中第五条为:“兑换券发行税率,依实际保证准备数额,定为百分之一。二五。”[31](p375)一年多以来上海各发行银行的利益和意见,终于得到了一定的确认。更确切地说,国民政府与有关发行银行经过磨合后,都作出了一定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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