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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颜海英 参加讨论

官方的“通缉令”与文学作品对“奴隶逃亡”的扭曲描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25年Epeiph月的第16天,阿拉班达(Alabanda)的使节,克鲁西波斯(Chrusippos)之子阿尔斯托戈内斯(Aristogenes)的奴隶,在亚历山大里亚逃亡,他的名字叫赫蒙(Hermon),又名内罗斯(Neilos),是个来自巴姆布克(Bambuke)的叙利亚人,约有18岁,中等身材,没有胡须,脚腕强壮,下巴有个坑,鼻子左边有颗黑痣,嘴角左上方有个伤疤。他的右手腕上刺着两个外文字母。他随身带着三块铸造的金币,十个珍珠,一个刻着一个油瓶和Krabbers的铁项链。他身穿一件斗篷和一件短袍。将他带回来的人将得到2-3个铜塔伦;在神庙中指出他来的人得1-2个铜塔伦,如能指出他同时又找到旁证者,将得到3-5塔伦。自愿者可到政府办事处声明。另一个与他同时逃走的人叫贝恩(Bion),是卡里克拉提斯(Kallikrates)的奴隶,他是宫廷的上等仆人。他中等身材,宽肩细腿,蓝灰色的眼睛。他随身带着一个奴隶穿的斗篷和一件价值6塔伦和5000德拉克马的女袍。抓住这个人将获如上的赏赐,亦可到办事处举报。”[1]从其面积之大(31×14cm)和大写的字体来看,上述纸草是公共场所的一个告示牌,据纸草学家的考证,它张贴在孟斐斯附近著名的赛拉皮斯(Sarapis)神庙里。年代约在公元前2世纪。该纸草发现于19世纪早期,由莱特尔伦(Letronne)于1866年初次发表,1927年,威尔肯(U.Wilcken)将该铭文收在他的著作《托勒密时期铭文集》中。它不只是涉及奴隶制,还包含着其他关于古代生活的丰富信息,因此是希腊纸草在古代史研究中重要性的很好证明。
    在另一份纸草文献中,一个官员以政府名义悬赏抓获逃奴基顿(Giton):“一个奴隶刚从浴室逃走,他大约16岁左右,卷发,貌似柔弱,名叫基顿,如有人将他抓获或报告他的行踪,将获1000块金子。”[2]
    上面两个告示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逃亡奴隶的特征描绘,一是奖赏。其中对于人物的描写非常具体,目的是使告示的读者能认出逃亡的奴隶。此外,对逃亡奴隶随身携带的钱财也有详尽的描绘,这样当他们卖掉随身携带的珠宝或兑换黄金以换取生活用品时,人们会立即产生怀疑并向悬赏者报告。
    在托勒密统治埃及期间,随着大批希腊人移民埃及,奴隶制比法老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奴隶法律特征的逐步明显,这一点在买卖奴隶的盛行,以及对逃亡奴隶的通缉中有明确的反映;一是奴隶制呈现更多的复杂性、多面性,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既有由法老时期的债务奴隶演变而来的神庙奴隶,又有古典型的买卖奴隶,以及托勒密王朝高压税收政策造成的国有债务奴隶等。
    奴隶制虽然呈现发展的趋势,但这种发展仍很有限,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基本上仍处于附属地位。该时期买卖奴隶的数量虽有所增加,但更多见于希腊人聚集的地区,而这些希腊人的奴隶更多地是从事家务劳动而不是社会生产劳动。
    从法律上来看,奴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集团,有着身份上的模糊性。其中债务奴隶只是在为国家服役偿债期间丧失人身自由,并非终生为奴。神庙奴隶的身份也很复杂,一些人属社会地位较高的自由人,并且多数神庙奴隶卖身给神庙的契约中没有严格说明其子女也是奴隶。此外,各种类型的奴隶都可通过赎买、被收养的方式获得自由。
    从生产组织形式来看,在托勒密时期的埃及,没有大规模使用奴隶的记载。据克拉瑞斯的统计,该时期拥有100至几千阿鲁尔土地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3.5%,而这些人的土地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有时一个人的土地分布在4-5处。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平均拥有奴隶的数量是5-12个,而普通家庭平均拥有3-5个。他们主要是从事锄草、运输一类的杂务劳动,这在现存的劳役登记册中有明确的反映。
    在各类规模和类型的土地上,普遍采用的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一种情况是大土地所有者把土地转租给小农,希腊的和马其顿的军事移民,经常将自己的地段出租给埃及农民。芝诺档案为此提供了最好的例证。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直接租佃王室土地。出租给个别农民的地段一般都不很大,不超过15-20阿鲁尔。农民从国家那里获得播种用的种子、生产工具、耕畜、有时乃至住宅,其劳动处于以财务大臣为首的大批官吏如州长、县长、村长、以及各种专职人员如经济人员、录士等的严密监察之下。国家根据地质的不同征收赋税,税额经常高达收成的30-40%:每阿鲁尔收成为10-12阿尔塔巴,国家平均征收4阿尔塔巴。
    托勒密王朝的统治的建立,标志着所谓“希腊化”在埃及的开始。那么,古典奴隶制为何没能随之传播并对埃及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希腊人到来之前,埃及的奴隶制已经历了自己的特殊发展道路,并在埃及特有的经济、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发展阶段。法老时期埃及的奴隶制形式的变化,反映出对劳动者的剥削方式的逐渐缓和,与此并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战俘奴隶、买卖奴隶、债务奴隶等形式也都先后出现。因此,希腊人所带来的“古典”形式的奴隶制不再是新的刺激因素。
    埃及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从未具备产生古典社会奴隶制的条件。众所周知,法老时期埃及社会的生产基础是农民、手工业者的劳动,这些自由民的对立面是大土地所有者(其上层为国王和僧侣阶层),这二者构成了当时的主要社会关系,奴隶在阶级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埃及国家发展历程有关。作为远古文明,古埃及文明较少受到其他先进民族及外来高度文明的影响,其经济基础上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处自然环境的影响。古埃及在生存条件上又具有相对优越和相对孤立的特点。在古王国的800多年间,埃及基本上是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完成了其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这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进行非常缓慢,早期社会的村社制长期存在;一是长期以埃及当地人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剥削方式。这就使得埃及不可能具备产生古典奴隶制的条件。
    在托勒密王朝开始统治埃及时,占优势的土地经营制度仍是租佃制。自由农(laoi)是最主要的生产者,他们要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契约(cheirographia),保证在播种到收获期间不离开土地。如上所述,芝诺为其主人阿波罗尼乌斯管理的庄园中,采取的就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契约有强制的因素,如期限不断延长,佃户要作出各种保证等[1]。
    由托勒密政府发展到极端的国家垄断政策也阻碍了“古典”型奴隶制的发展。纳入国家专营范围的不仅有开采业、加工业、纺织业、皮革业等,而且还包括对外贸易、钱庄等商业活动。因此,虽然希腊化时代埃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为奴隶的劳动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但这种广泛、彻底的专营制却扼杀了这种现实可能性。
    因此,“古典”型奴隶制不可能对埃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在本土已经处于衰落状态中,随希腊人来到埃及的更多地是家奴,而不是古典形式的奴隶,他们在身份地位上更接近于埃及本地的奴隶,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依附民。
    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发展的这种缓慢性和特殊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托勒密统治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希腊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
    注释:
    [1]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W.Clarysse & K.Vandorpe, Zenon,UnHomme D‘Affaires Grec AL’Ombre des Pyramides,鲁汶大学1995年版,第72页。
    [2]芝诺是公元前3世纪托勒密王朝的重要官员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的总管,他的管理档案保存完整,内容丰富,是研究该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文献。
    [3]乔治·劳林:《伊索格拉底》George Norlin,Isocrates,哈瓦德大学1968年版,第43页。
    [4]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Slavery in Ancient Greece,卡耐尔大学1988年版,第91页。
    [5]阿兰·褒曼:《法老后的埃及》Alan Bowman,Egypt after the Pharaohs,伦敦大学1990年版,第182页。
    [6]巴凯尔:《法老埃及的奴隶制》ABDEI-Mohsen Bakir,Slaveryin Pharaonic Egypyt,牛津大学博士论文,1946年,第120页。
    [7]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3页。
    [8]J.库格勃:《埃及文献与希腊化时期祭司的经济地位》J.Quaegebeur,Documents Egyptiens Et Role Economique du Clerge en Egypte Hellenistique,鲁汶大学1989年版,第8-11页。
    [9]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0]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1][12]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7页。
    [13]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2页。
    [14]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72-73页。
    [15][16]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43、72-73页。
    [17]威斯特曼:《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92页。
    [18]W.克拉瑞斯:《奴隶与纸草》,第7页。
    [19]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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