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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曲折认识(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师大学报:哲社 曹霞 参加讨论


    历史的教训是深刻而沉痛的,而理论的创新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这是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得出的新结论,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又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国策。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还需要做许多工作。就当前而言,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这里只提一点,当前急需改变行政执法部门中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与排斥的认识和心态,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为全社会所认可,而且建国以来长达半个世纪的经验已经证明: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成分得到认可、鼓励而发展,中国经济就繁荣和发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受到这样那样人为的排斥和阻挠。据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牵头,由部分在京的政策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者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近十年的动态研究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私营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一项看,有64.4%的被调查企业主和主要投资人认为,现实中最大的社会问题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其次有62.7%的人认为是权钱交易[16]。可见,当务之急是提高部分执法人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认识,将非公有制经济这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体现到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之中。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的目的出发,工商、税务和金融等各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改变“厚公薄私”的传统习惯,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工商政策要一视同仁,除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外,凡允许集体、三资企业搞的,都允许私营企业经营;税务机关应努力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政策一个标准,税务检查同样严格,改变“公松私紧”的现状;信贷政策要一样对待,除国家扶持的国有企业之外,作为金融部门,应只认信誉,不认经济成分,等等。总之,应按照十五大报告所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经济行为的载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不能因为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体系层面上人为制造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歧视和排挤的态度。
    第二,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就立法而言,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陆续制定和完善了许多经济法律和法规,但目前有关经济行为的立法工作面对激进活跃的市场经济仍显得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首先,偏重于基础性的立法,而对非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重视不够。基础性法律一般比较抽象,纲领性、方向性的原则比较多,而具体化、可操作性的程度则不高。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仅依靠基础性的法律是难以对此作出直接的、有针对性的和高效率的调控的,因而造成现在许多应当由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都在由国家政策甚至习惯和道德传统进行调整。其次,偏重法律的制定工作,而忽视对法律的复查、修改和废止工作。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国际、国内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队伍日渐庞大,形式日渐复杂,需要及时地加以总结,对过去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改。由于我们对修改、废止法律的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废止,使依法者难以适从,执法者也不便施行,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市场经济是有序竞争的经济、法制规范的经济,应当在工商登记、照章交费、依法纳税、质量标准、防伪制假、劳务管理、经营秩序等方面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尤其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引导、约束和调节非公有制经济,使经营者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切实履行合同,严禁欺骗和暴力,而这些方面的新的、详细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总之,要加快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真正做到由过去那种单纯行政干预经济的状态转变到以法治经的轨道上来。
    第三,加强反腐败斗争,净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重要作用,并不是说它没有消极面。非公有制经济在它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滋生着投机钻营、不择手段、行贿逐利等不良经济行为。在现阶段,随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和鼓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加剧,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这样,有一部分不法经营者为追求个人私利采取不正当致富手段,如权力经商、权力索贿、制售伪劣商品、偷税漏税等,给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阻碍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经济体制和法规建设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但更主要的还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执法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作风、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等腐败现象,给不法经营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的执行过程很大程度上就国家间接地管理经济、调节社会生活的过程。这种管理和调节并不着重依赖那种对人身进行强制的刑罚式的执法方式,而是通过对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经济利益的公正裁判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目的的执法方式。而现实生活中,有的执法人员忘却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对违法分子睁只眼闭只眼,更有甚者知法犯法,受贿掩饰犯罪行为或包庇违法分子。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说: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生。因此,应结合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斗争,净化经济发展环境。首先,应加大执法体制改革、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打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解决滋生不法经济行为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在体制、法制、政策中存在哪些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实际出发加以改革。特别要对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管理环节,合理配置权力,强化权力制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形成合力,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其次,应加大反腐败的惩治力度,对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法制权,是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的外在重要约束因素,是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约束所不能代替的。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一旦腐败行为发生,都要给以大力打击,严惩腐败分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等腐败的保护伞,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最终使权力掌握者不敢腐败。最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道德水准,实现对腐败的内在约束。腐败现象和不法行为的产生,除了靠法制外在的制约外,另一重要的约束力来自人自身内在的道德觉悟。今天的腐败分子和不法经营者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人缺乏伦理道德规范、失去了道德的内在约束所致。因此,在加强经济、政治体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公职人员和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从而“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防止和遏制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的滋长蔓延”[17](P1382)。
    [收稿日期]2000-05-1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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