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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探索中的张闻天和刘少奇(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党的文献》 鲁振祥 参加讨论

第二,在供销合作与生产合作的关系上,他们都主张“从供销到生产”的发展路线。当时有人提出问题: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一个重要?刘少奇回答:问题不在于哪一种合作社重要,“而在于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列宁与斯大林都说过,合作社首先是销售小生产者的货物,然后是提高到生产合作社。这里所指的是手工业合作社与集体农庄。我们也应当这样。”(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54~56页。)张闻天抱有同样的观点,并更明确地指出:“发展合作社的道路,必须遵守‘从供销到生产’的规律,必须遵守列宁在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关于合作社的指示:‘农业发展的道路,应该是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渐把集体制原则应用于农业,起初是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然后是农产品的生产方面。’”(注:《张闻天文集》第4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64~65页。)他们之所以主张“从供销到生产”,或者说先供销合作、后生产合作,除了看到供销合作对于组织、教育、领导农民以及沟通国营经济同小生产者之间的联系的重要性之外,还同他们共有的农业合作要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观点密切相关。他们都曾不止一次地、明确地阐述过这一观点,而这个观点也同样是来自于列宁、斯大林。
    第三,他们都认为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刘少奇说:消费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推销社员所生产的商品,“它唯一的任务就是在经济上为社员服务。”(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1页。)张闻天说:“合作社的方针应当明确规定为为群众的供销和生产服务。”(注:《张闻天文集》第4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64页。)
    刘少奇、张闻天供销合作思想中的主要分歧之点,是关于如何看待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的问题。由于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又引发了党内关于这个问题的长达将近两年的时间的争论。
    分歧和争论的过程大致如下:
    刘少奇在1948年9月初写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就明确提出:“因为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向社员高买贱卖为目的,它就可以而且应该不分红利给社员。”“入社股金应该不高,而且应该一律。多入股金,当作储蓄给以利息。”(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2页。)随后,他把这样的观点写入东北局送交中央审阅的经济提纲中:供销合作社“决不应当照商人一样去经营自己的业务,决不应当贱买贵卖,单纯地以赢利及分红为目的。”前面已经讲到,张闻天在12月22日为东北局起草的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吸收了刘少奇修改东北局经济提纲中关于供销合作重要意义的论述,但在社员分红问题上,却提出“按股分红”的意见:“在分红方法上,在今天农村经济文化条件下,不可能实行按消费能力的分红办法,而以按股分红为便利。但在政治上,则不论股金多少,任何社员都只能有一票权利,以保障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贫雇农和中农手里。”这显然与刘少奇的意见相左。
    直接围绕这个问题发生争论,首先是在东北局内部。据李立三后来给毛泽东的一封信中说,1948年冬东北局会议上曾就供销社入股与分红问题有过两次争论,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社员入股是否应有最高限额,二是合作社应否以分红为目的及如何分红。张闻天提出的合作社章程草案,起初主张不限制社员入股数量,后改为社员入股不得超过股金总数的50%;同时规定按股分红,红利为赢利总数的60%。李立三在会上发言认为,张闻天的主张不仅会使合作社必然成为合股商店,而且必然被少数大股东所操纵。不以分红为号召,这是合作社与合股商店的基本区别点。社员入股数量应有限制,最多不得超过10股。如有赢利,可提出20-25%作为红利,其中一半由全体社员平均分配,一半按股分配。“当时洛甫同志是坚决反对这些意见的,认为不应害怕合作社赚钱分红,不应害怕社员多入股,认为只有分红才能吸收农村游金来发展合作事业,否则便是空想。”(注:李立三关于合作社问题答毛主席信,1949年6月19日。)
    不久,东北局起草了《东北日报》社论草稿《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几个问题》。这份社论草稿的基本观点,与张闻天1948年12月22日为东北局起草的《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问题》决议草案是相同的。但在社员分红问题上,没有采纳张闻天的观点,而强调:供销社的基本方针“就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忠实地为社员群众消费的与生产的事业服务,而不是以分红为目的”,无论对社员还是对非社员,都“不能……以分红相号召”。张闻天不赞成这样的观点。他于1949年4月24日专就供销社赢利分红问题致信高岗并东北局,系统提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中心是不能把为群众服务与赢利分红对立起来。张闻天说:问题的本质不是赢利分红问题,而是合作社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方针的问题。如果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采取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即使赢利分红愈来愈多,也是应当赞成的。“合作社如果把为群众服务与赢利分红完全对立起来,如果把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了解为完全不要赢利分红,这种不赢利不分红的合作社,也同样是要脱离群众,同样不能发展,而且也不能很好为群众服务。显然,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不是对立的东西,而是统一的东西。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合作社才能有很好的发展前途。”一律反对赢利分红,“是一种片面的绝对观点”。“根本反对分红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思想在合作社问题上的反映。”(注:《张闻天文集》第4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73~74、78页。)
    东北局内部的争论报告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毛泽东致信刘少奇、李立三等人,要他们发表意见。刘少奇于1949年6月8日回信毛泽东,表示“基本上不赞成洛甫同志关于合作社赢利分红的意见”。刘少奇的基本观点是:应分开生产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前者可以而且应该分红,后者“则在原则上不应该分红,即不应该把消费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分红的基础上”。“如果把消费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看作是毫无矛盾的完全一致的东西,如洛甫同志所说的,无疑问,就要使消费合作社走上资本主义的路线。”“强调合作社赢利分红,即是说,要合作社用赢利分红办法去为群众服务”,“这用在消费合作社以至用在供销合作社上,就是资本主义的路线,不管他说的是所谓‘合理的’赢利分红也罢”。“消费合作社赖以建立、维持和发展的基础”,就是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地比较廉价地去购买消费品,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除此以外,不需要再用分红给社员的办法来发展它,虽然它在自己的利润中提出一小部分作为红利分给社员,也并不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并不是原则问题。”(注:刘少奇关于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答毛主席信,1949年6月8日。)李立三给毛泽东的信,除说明在东北局会议上同张闻天的争论外,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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