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为激励中国宗教界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中共从思想上作了一些动员和宣传。1939年5月,叶剑英在湖南南岳佛道教救难协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讲,就颇具鼓动性和号召力。他奉功各位爱国僧侣,当国家民族危难之时,不要再独坐禅房祈祷、祝福,逃避艰苦的现实去幻想将来,而要行动起来,走出禅房,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南岳宗教界许多爱国人士听了演讲之后,备受鼓舞,欣然表示要奋起救国。之后,巨赞、暮笳法师组织了一批青年和尚,成立流动工作团和宣传队、救护队,在湖南湘潭、衡山、衡阳等地,积极从事抗日宣传,抢救被敌机炸伤的难民。巨赞法师还创办了《狮子》月刊,宣传抗战。(注:参见范硕等著:《叶剑英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279~280页。) 为了引导和推动宗教界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中国共产党还积极推动和促进宗教界自身的团结和统一,对于抗日救亡组织的成立在舆论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如“中华基督徒全国联合会”成立时,《新华日报》非常重视,先后对其筹备经过、成立盛况做了及时报道。1938年3月5日,即“中华基督徒全国联合会”成立的前一天,《新华日报》就以“中华基督教徒成立全国联合会,六项使命注重抗敌救亡”为标题,详细报道了该组织的即将成立和它以抗日救亡为核心的六项使命。3月7日,《新华日报》又以“本报特写”的方式发表《基督徒联合会成立》一文,详细报道了成立大会的盛况,并且强调:在日寇加紧全面进攻,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形势下,民族救亡阵线已日益巩固起来,并以基督徒的救亡统一阵线的形成加以论证。文章指出:基督徒及其各种宗派传入中国的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在抗日救亡的旗帜下团结起来,结成救国救民的统一阵线,这种事实雄辩地证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确是日益巩固了。文章最后指出:“基督阵线成立了,在民族的统一战线里又加进了一个有力的因素”。这样的宣传报道,对宗教组织的建立及朝着统一战线的方面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推动。对于“中国回民救国协会”的成立,1938年6月19日的《新华日报》也作了报道,并全文刊载了其以抗日救国为核心的八项工作纲领,还发表了《欢迎全国回民大团结》的短评,对“中国回民救国协会”的成立及其纲领作了高度评价。短评指出:“由此,我全国回民不仅有了自己的全国性的统一组织,而且有了共同奋斗的目标。” 同时,短评还向广大回教徒提出:“希望把所通过的纲领,一一见诸实行,这不仅造福于回民,而且是增长抗日力量”。这样的宣传,必将推动回教徒抗日统一战线的全面展开和抗日救亡活动的深入发展。也正是在《新华日报》的引导与推动下,佛教、天主教也成立了抗日救国的统一组织。(注:参见黄淑君、杨淑珍等编著:《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角--战斗在国统区的〈新华日报〉》,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423页。)宗教界的全国性统一组织--“中国宗教徒联谊会”的成立,也是《新华日报》有力推动的结果。 对于宗教界的抗日宣传,中国共产党还注意给予积极引导和指导。1939年1月30日,《新华日报》以“答读者来信”的形式,专门对边远闭塞地区宗教徒的抗日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其中提出:“要把日寇屠杀淫掠的事实告诉贵处僧人,要指明白,日本强盗的枪弹没有分别谁是出家谁是不出家的,僧人为了自己的性命财产,为了国家民族,应当一致起来参加抗战工作,第一步要做到把意识较好、较积极的联合在你周围,通过他们发动更广泛的联合。其次,是利用他们与一般落后的乡村妇女的关系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他们鼓励丈夫或儿子上前线”。《新华日报》这种既中肯又具体的指导,对边远地区宗教徒的抗日宣传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注:参见黄淑君、杨淑珍等编著:《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角--战斗在国统区的〈新华日报〉》,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此外,中国共产党还积极引导宗教界利用宗教的国际性特点,从事国际宣传。1938年2月6日《新华日报》发表的专论《宗教与民族解放》,对我国宗教界进行国际宣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了全面的论述。文章强调:中国宗教家“不但要负担起对国内同胞作抗日保卫民族的宣传,……而且要通过……国际性的宗教组织,唤起和联合各国民众,一致起来扩大反侵略运动……同时通过各国教会以争取各种财务物力的援助。”正是在《新华日报》的引导、推动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宗教界的国际宣传活动获得了“异常的成功”。 (五)宗教土地政策的适时调整。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党对宗教土地的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规定:宗教地、寺地,“已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即为分得土地人所有;未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仍属于原业主所有。”(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1页。)这里既承认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又承认了教堂、教会的土地所有权。1941年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天主和耶稣教会业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有契约证明者,为教会所公有”;“外国宣教师以私人名义购置或捐募之土地,改为有关教堂或教会学校所公有”,这实际上也承认为教堂或教会的土地所有权。(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74页。)1941年4月公布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公地户地社地庙地寺地学田使用条例》也规定:“喇嘛庙、清真寺之土地,有关民族问题者,应由政府加以保护。”(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342页。)政府不仅不没收,而且加以保护。 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就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8页。)从没收宗教土地到暂不“变动”宗教土地,这一调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处理宗教问题的娴熟。 抗日战争时期,党还重申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中央关于外交工作指导》就声明:“在宗教方面,我们实行政教分离”(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页。)应当说,政教分离的原则已正式确立。 由上述可以看出,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已走向成熟。当然,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也出现过偏差。如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曾通过决议,“利用乡间庙宇、祠堂……建立小规模仓库”(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这实际上等于占领了宗教活动场所,尽管在战争环境下这是迫不得已,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行。抗日战争时期,1943年反奸运动发生了扩大化现象,伤害了部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甚至有些教民不愿承认自己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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